关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两个小案例:
案例一、A公司因拖欠B公司债务被诉至人民法院并败诉,判决生效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仍无法完全清偿B公司的债务。A公司债权人C公司知悉该情况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A公司认为其公司账面资产仍大于负债且C公司并未就其债权向A公司提出清偿要求,因此不能直接判断其债权能否获得清偿。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是指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案例二、债务人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债权人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所欠B公司债务有C公司提供的连带保证担保,且C公司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破产申请。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一般情况下,只要满足破产原因,人民法院均会受理破产申请。但是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经审查发现破产申请具有①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②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这些情形,应当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等情形,即没有达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界限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破产申请的受理
作者:于蕾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关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两个小案例: 案例一、A公司因拖欠B公司债务被诉至人民法院并败诉,判决生效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仍无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