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三期”,是指女职工的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考虑到“三期”女职工的特殊身体状况,我国立法上针对女职工也做了特殊的保护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2条1便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以裁员或不能胜任工作等为由同“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4条2确定“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是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并不受“三期”女职工保护性条款的限制。
因此,用人单位因提前解散而终止同“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应当对“三期”女职工进行哪些补偿呢?
一、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以货币方式给予劳动者的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3的规定,用人单位因提前解散而同“三期”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补偿金以该女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为基础,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女职工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该女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上述月工资是指女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女职工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月工资按照女职工的“应得工资”4而非“实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女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应当按该女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向该女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二、其他补偿
无论是从劳动法律法规,还是从其他相关规范来看,在用人单位提前解散时所涉及的女职工权益方面,都仅对“经济补偿金”做出规定,并未规定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的利益负有特别的照顾义务。
(一)用人单位提前解散会给“三期”女职工造成哪些损失?
用人单位提前解散,对“三期”女职工产生的重大影响的原因主要是用人单位无法继续为该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5及《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6的规定,生育保险不由女职工个人缴纳,而是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其缴纳。生育保险是对女职工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收入来源时,由社会和国家给予其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的断缴,客观上给女职工造成了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损失。
那么,生育保险待遇是指哪些待遇呢?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7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可以在产假期间按月领取生育津贴;报销女职工因生育而产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报销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即我国的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两大类。这两大类费用均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付。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对女职工因生育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中断工资收入时以现金形式发给的一项保险待遇。根据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设计,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生育保险后,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基金给付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通常情况下无须另行支付产假工资。因此,有观点认为生育津贴等同于产假工资。实际并非如此,准确来说,生育津贴数额约等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8的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于生育津贴是由所在单位全部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决定的,因此就出现了女职工所领生育津贴和其本人生育前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可能高于其本人工资标准,也可能低于其本人工资标准。从各地方出台的规定来看,绝大部分地区采用“补高不扣低”的原则,即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本人生育前工资标准予以补足,如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扣回。
2、生育医疗费
生育医疗费用,是女职工在生育前期、生育过程中及生育后支出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相关费用的总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所支出的生育医疗费在一定范围内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女职工个人负担。
(二)如何补偿“三期”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提前解散后对“三期”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要进行额外补偿,但是很多地方性规范均对此情形进行了规定。概括而言,对“三期”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的补偿方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为“三期”女职工预留生育保险费;二是向“三期”女职工一次性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1、为“三期”女职工预留生育保险费
即在用人单位决定解散时,向“三期”女职工预留其需要继续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一般来说,这笔预留的生育保险费将提存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三期”女职工生育后,可直接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我国重庆市、天津市等均采用的此做法。
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2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同样《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亦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资产清算时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在《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中还明确规定: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由市人力社保部门逐年公布,并交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2、向“三期”女职工一次性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在用人单位因提前解散而同“三期”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时,向该女职工提前一次性支付其本应当享有的生育保险待遇。我国江苏省则采用过此做法。
根据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内容:用人单位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用人单位出现上述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后,亦应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并依据规定支付女职工经济补偿金。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
值得注意的是,江苏省于2018年6月1日颁布的《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28条,明确规定了: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在解散、破产过程中,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应当预提留。可见,江苏省亦开始采用提存生育保险费的方式保障“三期”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3、贵州省内如何解决该问题?
鉴于贵州省未对用人单位因提前解散而同“三期”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这一情形下“三期”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如何保障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则可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由于本省内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未对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提前为女职工存入生育保险费做出规定,在实践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亦没有为用人单位提前缴存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打开通道。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9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虽然用人单位是因法定情形同“三期”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客观上讲,用人单位确无法为女职工继续缴纳生育保险。
因此,从保障“三期”女职工的权益的角度出发,建议用人单位在同“三期”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时,针对该女职工损失的生育保险待遇做出一定的补偿。现本文以贵阳市为例,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的补偿情况进行计算:
(1)一次性支付生育津贴补偿:根据《贵州省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第3条10及《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7条11的规定,生育津贴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并按照缴费比率进行发放。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12的规定,女职工可享受产假天数为98天、《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18条13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故在贵州省内工作的女职工可享受的产假总天数应为158天。综上,贵州省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2(天)14×假期天数(98+60)。用人单位可参照该标准向“三期”女职工一次性支付生育津贴补偿。
(2)生育医疗费用:由于生育医疗费用是由女职工本人先行垫付,待生育医疗终结后再向相关机构申请报销。因此,在用人单位同“三期”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时,很难准确预估女职工因生育将会支出的生育医疗费用。故建议用人单位就生育医疗费用的补偿问题同该女职工协商:
①能够定额的生育医疗费用,用人单位以定额标准为基础同女职工协商提前支付。如《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15条15便限定了产前检查费的数额,即产前检查费定额包干费标准为500元每例。
②没有定额标准的其他费用可协商由女职工的其他医疗保险报销。根据《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12条16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原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职工缴足不得少于1年的医疗保险费。因此女职工可以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依据实际支出报销其因生育产生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及药费等。
用人单位因提前解散而同“三期”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时,如何对女职工进行补偿这一问题,在现今劳动法实务领域仍存在较大争议。由于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中除经济补偿金外并未规定“三期”女职工其他的额外补偿,而“三期”女职工因劳动合同的终止客观上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故根据劳动法律规范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及生育保险的社会补偿功能,各地方陆续出台规范以要求用人单位向“三期”女职工“一次性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或为“三期”女职工“预留生育保险费用”两种方式保障女职工的相关权益。
考虑到贵州省并未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门规定,实务中相关机构亦没有为用人单位提前缴存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提供相应的途径,故从保护劳动者利益和减少用人单位诉讼风险的角度出发,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完善相关法规,为“三期”女职工的具体补偿方式制定统一的标准。
注释
1《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7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5《社会保险法》第53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6《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4条: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6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5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9《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10《贵州省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第3条:…女职工在生育和终止妊娠期间按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假期。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所在单位按照本人缴费基数乘以所享受假期天数(金额)支付。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相关待遇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11《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7条: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0.7%于每月10日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1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18条:将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1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15《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15条:参保职工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每例按500元标准支付,超过支付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门诊流产手术(含人工、药物和钳夹术)和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实行限额支付,每例最高支付限额500元,低于最高限额发生的费用具实支付,高于最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16《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1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所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并按原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职工缴足不得少于1年的医疗保险费,同时应当按用人单位实际退休人数,以本市上一年度参保退休人员个人年均基本医疗费用为基数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清。
用人单位提前解散,如何补偿“三期”女职工?
作者:游成樱来源:中联贵阳

所谓“三期”,是指女职工的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考虑到“三期”女职工的特殊身体状况,我国立法上针对女职工也做了特殊的保护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