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秀芹与刘伦喜房屋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目前诉讼时效制度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并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刘伦喜认为,自1985年案涉房屋买卖完成后至2006年葛义宽的女儿葛秀芹提起诉讼,案件早过了诉讼时效。对刘伦喜的该主张,不予支持。第一,刘伦喜并无证据证明葛秀芹在提起诉讼两年前既已知道案涉房屋已登记在刘明本名下,故无从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第二,刘伦喜有关诉讼时效的抗辩缺乏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可知目前诉讼时效制度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并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葛秀芹一审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该诉讼请求并非债权请求权,而是物权请求权。故刘伦喜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葛秀芹的确权请求。
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编:《最高人民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52页。
最高法院主流观点
关于物权请求权的种类,传统物权法理论认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为物权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对于确认物权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是否为物权请求权现存争议。我们认为,确认物权请求权是因物权的权属及其内容发生争议而产生的,在当事人之间仅对物权的内容而非权属发生争议时,由于物权权属已确定,故请求确认物权请求权的当事人当然为物权人;在当事人之间对物权权属发生争议时,也同样存在一方当事人为合法物权人的情形。但由于确认物权请求权实质为请求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确认权利,而非请求相对人确认权利,故其不同于狭义上的请求权,但从广义上而言,其也为请求权。关于恢复原状请求权,在传统民法中,恢复原状请求权系侵权请求权,也含有损害赔偿的内容。但在我国《物权法》中,系将其与损害赔偿共同作为物权的保护手段,换言之,其与赔偿损害请求权是并列的两种请求权而非具有包含关系的一种请求权。而且,对于恢复物的圆满行使状态而言,对于某些特定物而言,恢复原状请求权确属必要,一概认为其可以赔偿损失请求权进行代替,一概否定其为物权请求权过于绝对。
关于返还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们认为,返还原物请求权关系到物权人的根本利益,在标的物被他人侵占的情况下,如果物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则尽管其享有所有权,但由于其无法对该标的物进行支配、享有其利益,故该物权实为空洞权利,不能保障物权的合法行使。由于我国现行法上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定得比较短,又没有取得时效制度,如果也同样毫无例外地适用现行的诉讼时效制度,将造成极大的不公平,甚至鼓励巧取豪夺等行为发生,故也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有观点认为,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故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们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人在物遭受侵害或者妨害时,侵权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而分割共有物请求权不以共有物受到侵害为前提,并不符合物权请求权的特征。究其实质,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指共有人对其享有共有权的确认并以此为基础请求分割共有物,其本质为形成权,故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诉讼常识 | 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葛秀芹与刘伦喜房屋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目前诉讼时效制度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并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