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实务与理论新知荟萃(2023.08)

来源: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1、业内新规 01 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来源:河北省人民法院 02 重庆五中院发布《破产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工作指引》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 03 重庆五中院发

01、业内新规
01
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来源:河北省人民法院
02
重庆五中院发布《破产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工作指引》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
03
重庆五中院发布《预重整工作指引(2023修订版)》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
04
宜宾中院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参与和支持的实施意见》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
05
无锡中院发布《全市法院持续提升“办理破产”指标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3》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06
云南省政府发布《云南省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提质23条措施》
来源:云南省人民法院
07
深圳市发布《深圳市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
来源: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08
四川律协发布《破产程序中金融机构债权律师实务操作指引》
来源:四川省律师协会
09
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发布《庭外重组、和解法律服务操作流程(试行)》
来源: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02、业内新案
1、保定隆基泰和集团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2023年7月25日,保定隆基泰和集团申请重整,经办法院为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发布(2023)冀0684破1号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告。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定于2023年11月9日上午9时30分通过网络会议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隆基泰和集团发布《公开信》解释司法重整的实质是为了保护业主和各类债权人的利益,并统一解决和实现清偿。司法重整将有利于盘活资产,解决当前困境,创造重整成功条件,以及集中有效资源保障交楼,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业主和各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资产界
2、石家庄市裕华法院顺利审结首例强制清算案件
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被强制解散后,各股东之间对公司财产清算存在巨大分歧,股东张某某于2021年9月向裕华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受理该案件后,合议庭及时引导清算组尽快提起追收股东未缴出资诉讼,起诉的同时对3名股东申请了财产保全,促使股东缴纳出资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议庭将强制清算案件的进展与追缴股东出资诉讼案件同步推进,以均衡保护各方权益为着力点,指导清算组组织股东进行调解,告知股东未缴出资的法律后果。,3名股东按照持股比例主动出资分担债务及清算费用,使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100%,并履行完毕。2023年5月,裕华法院审查确认了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裁定终结了某酒业销售公司强制清算程序,该企业也顺利退出市场,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来源: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3、黄冈中院首例预重整转重整案用时39天顺利结案
近日,在湖北远东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获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后,黄冈中院裁定批准远东等三家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标志着黄冈市首起预重整转重整案仅耗时39天即顺利结案。经远东公司申请,黄冈中院决定对远东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预重整方案后,2023年6月13日,黄冈中院裁定受理远东公司等三家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6月20日,经听证程序,黄冈中院裁定对远东公司等三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7月21日,黄冈中院裁定批准远东等三家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目前,远东公司等三家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成立新公司、处置资产、设立信托计划等各项执行措施正有序开展。
来源:黄冈法院
4、格力地产被证监会立案
7月13日,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从公告获悉,格力地产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收到《立案告知书》后,该公司高度重视,立案调查期间,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状况正常。
来源:商票
5、步步高被申请破产审查
7月8日,步步高公告称,公司已收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书》。就在前一天,龙牌食品以步步高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湘潭中院申请,对步步高进行重整。同时,申请人认为公司具备预重整条件,一并向法院申请对步步高进行预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湘潭中院受理申请人对步步高提出的重整申请,步步高将依法进入重整程序。法院将依法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或步步高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步步高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
来源:国资潇湘
6、广州富力地产被申请破产清算,法院裁定驳回
7月12日,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显示,老牌房企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被债权人广东祥正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破产清算,经办法院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14日,广州中院对上述2个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均做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根据裁定书的内容可知,广州中院“不予受理”是基于“富力地产目前营业正常且未有证据证明该公司资不抵债,申请人的执行程序正在进行,债务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的应当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的判断而做出的,认定债权人申请富力地产破产清算的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
来源:不良资产头条
03、业内新举
1、邯郸市法院优化营商环境暨破产审判研讨培训班成功举办
7月19日-7月21日,邯郸中院成功举办了全市法院优化营商环境暨破产审判研讨培训班。全市两级法院从事破产审判的法官及企业破产管理人共计150余人参加培训参训学员纷纷表示此次培训实用性极强,内容丰富、针对性强。通过系统学习,开阔了视野、拓宽了破产审判工作思路,希望能常态化举办,尤其是组织破产管理人与破产审判人员同堂培训,搭建了业务交流的广阔平台,有助于共同提升破产审判职业共同体的业务水平,推动破产审判质效得到全面提升。本所律师应邀主讲并参会交流。
来源: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2、张家口市中院组织召开全市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暨破产积案问题研讨会
为进一步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积案清理力度,提高全市法院破产审判整体水平。7月25日上午,张家口市中院召开全市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暨破产积案问题研讨会,专项听取破产积案清理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积案办理中发现的堵梗问题,着力推动破产积案结清。会上,部分基层法院对破产案件审理情况逐案进行汇报,对案件未结原因、存在的重难点问题进行交流。与会专家根据破产案件处理实务经验提出意见建议,与参会人员共同开展讨论,针对每个案件的法律适用、府院联动等难点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及思路。本次研讨会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实操性强,参会人员表示此次会议将对今后破产案件的办理有着很好的指导意义和推进作用。
来源:河北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
3、江苏全省首家市级企业破产公共服务中心设立
7月19日,南京市企业破产公共服务中心成立。企业破产公共服务是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的重要环节,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该服务中心旨在强化高效联动,各有关单位立足自身职能、密切协作配合,强化系统集成、集约高效,真正把中心建设成为促进更高质量府院联动的有效载体。要做好优质服务,加快构建集聚式公共服务体系,形成“一站式”服务平台,更高质量提供线上政务服务,逐步实现破产公共事务各类事项一网通办。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4、仙桃法院“破产智能辅助办案平台”正式上线
7月19日,仙桃法院举办“破产智能辅助办案平台”上线仪式暨应用培训会。该平台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平台设计标准基础上,采用“一网三平台”+小程序的技术架构。“一网”即仙桃法院破产案件信息网,“三平台”即破产法官协同监管平台、破产管理人办案平台、银企资金监管平台,移动小程序通过微信小程序“e破通”登录,可实现破产审判掌上办公。平台全面实现了破产案件辅助集约化一站式服务,为破产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来源:河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5、黄石中院开展智慧破产平台对接全域立案培训会
7月17日,黄石中院联合黄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组织开展智慧破产平台对接全域立案操作培训会,全市两级法院破产审判部门、执行立案部门以及黄石市入册管理人等共计110余人参加培训。 会上,华宇公司运维服务人员就智慧破产平台对接全域立案进行了详细讲解,并结合办案流程,使用具体案例对智慧破产平台债权申报、网络债权人会议、财产查询、资金监管、资产处置、招募投资人、管理人履职评价等功能模块逐一进行了操作演示,特别是平台如何对接优化营商环境考核,将有关破产审判指标嵌入其中,结合破产审判动态分析,怎样实时监测指标变化动态,对标对表地掌握数据,找差距,促整改等方面进行了着重讲解,为进一步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做到有的放矢。
来源:黄石法院
6、第七届中原破产法论坛在许昌举办
2023年7月22日,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暨第七届中原破产法高峰论坛在许昌举办。本届年会暨第七届中原破产法高峰论坛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大学、河南省社会科学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主办,由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承办。本次论坛主题为“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实践探索与规范构建”,各与会专家学者重点就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审查标准、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程序启动及其争议解决、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模式及类型化、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立法建议等有关问题展开研讨。
来源:郑州中院
7、第七届破产法珞珈论坛预公告
重整制度是市场经济运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企业破产法》实施中的重要内容。重整制度的适用,不仅可以在更大程度上维护债务人、债权人等各方的正当权益,有力化解困境企业引发的职工失业等社会不稳定问题,而且还能推动市场要素的重新高效配置,对新时期营商环境优化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重整制度的理论、实务及立法研究,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研究拟于2023年11月举办湖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暨第七届破产法珞珈论坛。主办方现向社会公开征集论文,请各位积极关注。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
8、首届长株潭城市群破产实务论坛成功举办
2023年7月15日,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由长株潭三地破产管理人协会联合主办的首届长株潭城市群破产实务论坛在湘潭市盘龙山庄大酒店成功举办。本届论坛有利于加强长株潭三地破产案件的经验交流,凝聚破产案件办理共识。湘潭中院彭小英常务副院长强调,一要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协同合作,促进资源共享,推动破产行业生态共同体构建;二要坚持能动司法,对符合破产条件、具有挽救价值等不同类型破产企业的审理有所侧重;三要坚持创新思路,积极探索新的破产处置模式和技术手段。经过各与会人员热烈的发言、讨论,均表示,此次破产实务论坛开拓了大家在公司法和破产法领域的学术视野,对于法院的破产审判业务、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实务操作等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和指导性。
来源:法治长沙
9、IFLR1000中国榜单发布
2023年7月27日,国际权威金融法律媒体《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公布了其2023/2024年度亚太榜单。该榜单针对中国全国及九个区域性法律市场展开调研,对中国法律市场的金融和企业领域律所和律师作了深入的年度排名和评级。《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于1990年开始发行,目前对全球超过120个法域的律所和律师进行调研和排名。作为金融和公司业务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指引”,IFLR1000年度榜单旨在表彰在过去一年法律市场中表现优异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法律业内具有广泛的市场影响力和极高的权威性,是众多金融机构、企业及律师的重要参考。
来源:破产法快讯
04、业内新论
(一)王欣新:《从“执转破”的角度看破产启动程序的完善》(《人民法院报》2023年7月20日第08版)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执转破”制度在全国地方法院普遍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助力解决了执行难尤其是破产难的问题。但如何正确理解和实施“执转破”制度,并继续深入改革发展,仍然是需要探讨的问题。作者分别从“执转破”的本质与重要意义、“执转破”的正确实施、“执转破”的时机选择、“执破融合”的实践探索、企业破产法修改中的“执转破”五个方面论述,表明“执转破”措施的出台直观上看是要化解执行难,但问题最终的解决则取决于如何化解破产难。如何更好地解决执行难和破产难的问题,如何在企业破产法的修改中建立更为完善的“执转破”制度,仍需要进行不断的研究和探索。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
(二)陆晓燕 :《预重整的运行机理及规则构建》(《中国应用法学》2023年第3期)
近年来,预重整实践出现了“预演庭内重整的庭外重组”“提前启动的庭内重整”“衔接庭内重整的庭外重组”三种模式。其中“衔接庭内重整的庭外重组”最贴合预重整本意——不受司法/行政权力干预,但受预重整规则约束,既发挥庭外重组阶段的市场自治功能,又衔接庭内重整阶段的司法强制效力。本文对预重整规则加以设计,预重整之庭外重组阶段的启动主体是当事人,启动后不产生强制性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聘请预重整辅导机构担任引导人,应实施信息披露、开展类似庭内重整的“同质性工作”和衔接庭内重整的“转化性工作”;预重整之庭内重整阶段则由法院启动审查,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庭外重组完成的“同质性工作”和“转化性工作”进行衔接性审查并开展整合性工作。
来源:中国应用法学
(三)李曙光:《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新指标的法治内涵及其价值》(《人民法院报》第8版)
2023年5月,世界银行发布了新的营商环境项目概念文件,即“B-READY”项目,中国大陆地区被纳入全球190个经济体中的第二批次测评经济体,测评周期将从2023年下半年开始至2025年。这将是我国营商环境接受世界考评的一次重要考验与机会。作者从世行营商环境新指标出台背景及法律含义出发,论述了世行营商环境新指标体系及其变化、世行营商环境新指标体系的三大支柱及法治内涵、世行营商环境新指标体系的重要特点,指出对标与借鉴世行营商环境新指标体系的重要价值:首先,提升和改善我国营商环境法治水平;其次,助力于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再次,推动政府公共服务的质量提升;最后,有助于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和综合软实力。
来源:破产法快讯
(四)张欣然:《重整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模式分析》(《金融法苑》2023年第1期)
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调整出资人权益已经成为重整中的常规手段。由于能够为重整各方提供高度自由的公司壳价值谈判空间,对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手段柔和间接,并帮助债务人绕过流通股股权强制转让的难题,转增模式广受重整各方及司法与监管的青睐。该现象背后反映的是我国重整实践常常因制度供给不足而必须曲线救国的客观事实。本文建议于重整中豁免适用非公开发行的限制条件,扩张重整计划的效力范围,尝试为其他出资人权益调整方式提供适宜的发展空间。本文尝试从重整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操作模式出发,首先确定其法律性质,随后由表及里多维度阐释其快速盛行的原因,最后对上述原因进行检视,并提出使重整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模式多样化的制度助推方案。
来源:破产法快讯
(五)张利军、裴海天:《破产管理人履职标准再定义》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及相关法条明确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具体职责,但是没有明确规定职务的履职标准。履职标准的模糊导致实践中出现了破产管理人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这严重影响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履职到位、勤勉忠实可以保障破产案件的高质量办理,可以使包含债权人与债务人矛盾在内的各类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所以,对于破产管理人履职标准的构建工作势在必行。本文从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的内涵与法律来源出发,首先梳理了当前法律中破产管理人的具体职责,其次按照职责义务的风险规避属性和职责权利的减债增值属性的异同,进一步将职责区分为纯义务性职责和权责合一性职责两类,最后引入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的三维规则,对纯义务性职责和权责合一性职责的履职标准进行重构。
来源:破产法快讯
(六)王军:《公司偿债能力判断规则及其构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4期)
金融的历史是从借贷和债务开始的。各种债务实际上都反映了人们对资源(尤其是货币)、风险和时间成本的某种配置。可以说,没有债务便没有金融,没有债务也不会有经济发展。但是,对个人、家庭、企业乃至国家来说,过度负债都是危险的,它可能导致债务危机,严重损害经济。债务偿还情况是整个金融系统的关卡和要害。在现代社会,市场参与者、立法者和监管者都需要持续对企业偿债能力予以关注,从而维护以债务为基础的资源配置系统持续稳定运转。因此,法律上如何设定企业偿债能力判断规则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来源:破产法快讯
(七)武诗敏:《破产法视野中的以房抵债问题研究》(《法学家》2023年第4期)
实践中的以房抵债协议具有相当的复杂性,特别是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以房抵债协议的处理面临诸多困境。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以最为典型的买卖型担保协议为例,如已完成物权变动公示,则构成让与担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可主张别除权:如未完成物权变动公示,则应推定当事人之间并无设立担保的合意,以物抵债协议仅是在原协议的基础上增加了一种履行方式,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协议义务,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仍是普通债权。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属诺成合同,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旧债消灭的情况下构成新债清偿。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可选择依据新债或旧债确定债权金额。预告登记应仅在办理本登记的条件已具备的情况下具有破产保护效力,网签备案作为行政管理手段不具有破产保护效力。已履行完毕的以房抵债协议在破产程序中仍应接受破产撤销权及无效行为条款的检视。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
(八)张卫平、黄茂醌:《民事执行法:争点与分析》(《法治研究》2023年第4期)
民事执行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升级换代,意味着执行制度更加完善和体系化。民事执行法的制定是一项复杂的立法作业,其间涉及诸多需要深入研讨的理论和技术问题。本文提取了民事执行法制定所涉及的若干问题,对其中的主要争点进行了概括整理与分析,如民事执行法的基本原则、执行根据、执行和解等基础性问题,以便人们更集中地认识和把握问题的实质以及提出相应的应对制度,从而打造一部适用我国国情的现代民事执行法,实现传统执行向现代执行的转型。
来源:法治研究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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