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通常以民事审判及执行程序实现其合法权益,但传统的民事审判程序存有周期长、成本大等问题,实现债权较为困难。本文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五章特别程序规定,从四方面简析特别程序中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的法律规定及适用,具体如下:
一、诉讼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担保物权人可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Q特别程序的法定管辖与《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约定管辖有冲突如何适用?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担保物权确认纠纷)认为 ¹:诉讼请求为对特定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其确认之诉中待确认对象是抵押权的归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应为担保物权确认纠纷,属物权纠纷,故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本案系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引起的物权纠纷,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应以协议中的约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2、吉林省高院(抵押合同纠纷)认为 ² :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系依保证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因为保证担保不以取得或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权利人基于保证享有的权利也不属于担保物权。另,我国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为一种非诉讼特别程序,是依权利人申请来实现的,与本案诉讼程序不同,故不能适用本案。
3、广东省高院 ³ 认为:从信达公司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来看,其是以东莞美赛达欣公司为被告提起的抵押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物权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上册P86规定应属于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抵押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即除例外情形下,约定管辖优先;以特别程序提起诉讼的,应按特别程序中关于管辖的规定。如细致参读以上表述,可发现其内容并不相互矛盾、冲突。
二、诉讼审理
Q1、债务人、保证人是否必须参加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在上述两条法规的适用上,通过裁判文书网的检索仅存有宁波市海曙区一案例 ⁴ ,但人民法院并未对此进行相关论述。本所律师认为若以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则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共同参加诉讼;若以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纠纷的案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并非必须出庭,因在特别程序中已明确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Q2.特别程序的案号表现形式
大多为特监或特字号,如:(2017)浙0783民特675号、(2017)新0103民特监1号、(2015)金武商特字第13号、(2017)皖0225民特监1号、(2017)内0602民特5号等。
Q3.审查内容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当事人之间需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 ⁵。依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依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依第三百七十二条,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救济
Q1、担保物权人
因存有实质性争议或其他原因担保物权人的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Q2、债务人、被申请人
担保物权人取得实现担保物权的民事裁定书后15日内,异议人可向作出裁定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书,请求撤销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撤销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后,亦可针对该裁定提起上诉。
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综上,选择实现债权的途径,依旧需要依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综合评估选取最优的方式、途径,更高效的实现债权。
[1](2015)苏商辖终字第00163号
[2](2014)吉民管终字第5号
[3](2018)粤民申4613号
[4](2013)甬海商特字第32-1号
[5](2017)新0103民特监1号/(2017)辽0204民特30号
关联法条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担保物权时,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第三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第三百七十四条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特别程序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法律简析
作者:刘晓恺来源:坤略律师事务所

金融机构通常以民事审判及执行程序实现其合法权益,但传统的民事审判程序存有周期长、成本大等问题,实现债权较为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