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这个词或许对大家来说稍显陌生,但是他的马甲“加盟”却充斥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如我们很喜爱的餐饮品牌某茗、某茶、某隔壁等都是通过特许经营的模式拓宽经营。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模式,有利于扩张规模、专业化组织管理及降低成本,但也有部分特许人利用特许经营扩散性发展的特点,获取短期经济利益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暗礁丛生。那么当特许经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形时,被特许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行使解除权并有效进行救济呢?
一、特许经营合同的一般解除情形
特许经营合同作为合同仍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受民法典调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当事人享有以下三种类型的一般解除权:
二、特许经营合同的特殊解除情形
相比一般的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当事人双方地位严重不对等。因为特许人作为商标、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所有人,具有相对成熟的、商业秘密性质的经营模式和更广阔的信息来源渠道,因此较之于经济实力和专业能力较弱的被特许人而言具有更强势的地位。为了弥补这种实力差距,以便更充分地保障被特许人的权益,我国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通过强化特许人的诸多义务来平衡差距,并且还专门赋予了被特许人单方享有的特殊解除权。当然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也不能让“信息披露义务”和“冷静期条款”成为被特许人转嫁商业风险的“挡箭牌”而随时随意解除合同,否则将不利于特许经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冷静期解除权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规定就是我们俗称的“冷静期”。鉴于特许经营合同所具有的前述特点,法律特别赋予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反悔权,从规定可知该权利的行使是具有时限的,但《条例》并未明确所谓的“一定期限”究竟是多久。具体到司法实践中,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形:
1. 特许经营合同明确约定了被特许人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期限。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就应当在限定期限内行使,逾期则丧失此单方解除权;
2. 特许经营合同没有约定。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上海高院解答)第八条的答复:“……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特许人,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被特许人可以反悔的权利,因此在合同签订的合理期限内即使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此条款,被特许人仍可以单方解除。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结合行业特点、商业惯例等确定,但合理期间一般不宜过长,通常应掌握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尚未被被特许人实际利用之前为宜”。
因此,即使特许经营合同中未约定冷静期,被特许人仍然可以反悔并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单方解除权,但是不同法院对“一定期限”的确定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主流观点:
(二)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解除权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该规定在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赋予被特许人单方解除权,但是否只要特许人未真实披露《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信息,被特许人就可以行使该解除权呢?
答案是否定的。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及《上海高院解答》第七条规定,司法实践中判断被特许人能否就特许人违反披露义务的行为行使解除权,往往需要综合考虑特许人隐瞒、夸大的信息或提供的虚假信息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涉及的信息是否与核心经营资源有关、与真实情况背离程度、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因素来判断。只有未披露或虚假披露会对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目的的实现产生严重影响的特许经营实质性内容,被特许人才有可能享有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单方解除权。
三、特许人不满足“两店一年”的条件不必然成为被特许人解除合同的合理理由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要求,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这是行政及司法认定特许人具有相对成熟的经营模式和组织管理经验的标准;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特许的资源,并在一定范围内起到示范作用,便于有意向的经营者较为直观地了解特许人的品牌、经营模式和经营状况等。但被特许人以特许人不符合“两店一年”的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并不必然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综上,从相关法律规定及法院的处理思路来看,针对特许经营合同的特殊解除情形,合同约定是首要依据。因此,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显得尤为重要。为避免争议的产生,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冷静期的期限,以避免单方解除权期限不确定而造成的不必要的麻烦。
2. 在合同未明确约定冷静期期限的情况下,特许人应当及时按约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经营资源,积极协助被特许人开展经营项目,避免造成冷静期持续存续而使被特许人随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3. 被特许人在合同签署后,接受、使用特许人提供的经营资源前,应继续审慎考察特许人的经营资质、资源等相关因素,发现问题后在冷静期内及时要求解除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4. 在签订合同时被特许人可以明确特许人必须就其是否满足“两店一年”条件进行披露,并明确该条件是其愿意与特许人建立合作关系的重要前提,否则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的特殊解除情形
作者:王凯磊 王朔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特许经营”这个词或许对大家来说稍显陌生,但是他的马甲“加盟”却充斥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如我们很喜爱的餐饮品牌某茗、某茶、某隔壁等都是通过特许经营的模式拓宽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