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因疫情管理原因市场上的大部分门店均已歇业,部分正在营业商店的经营者经综合考虑,提出消费者购买物品须达到一定的数量才能给小区配送的要求,在此期间团购风靡上海。团购中无私奉献、热心乐于助人的团长起到重要作用、承担重大责任。为能完成较高质量的团购,团长还应当对团购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予以关注,以避免好心办了坏事。
1.
团购法律性质
对于团长无偿或者不具有任何盈利目的的团购行为,一般情况下团长和消费者之间无设立法律上权利义务的关系表示,而是一方基于道德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惠的行为,属于民法中的好意施惠行为,可以参照《民法典》第1217条好意同乘、第929条无偿委托的规定,也即团长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完全承担赔偿责任或承担民事责任;但是部分情况下,团长与消费者也可构成有偿或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此种情况下则直接适用《民法典》929条的规定。目前上海团购中团长与消费者之间关系的主要是好意施惠关系,故本文是对此情形予以探讨。
2.
团购时应注意的事项
首先要审查经营者的资质,核实运送人员核酸检测报告等工作,以尽到初步审核义务,以避免因疏忽大意导致产生侵权责任,如新冠病毒感染等。其次,在磋商过程中要以书面形式明确团购物品的数量、质量、规格、价款(应遵守疫情期间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发货时间、迟延发货的解决方式、发货联系人、售后服务人,开具发票等事宜,以固定团购合同的主要内容,并对货物异常状况保存相关沟通证据,避免冲突发生时陷于举证不能困境;最后,如团购物品涉及金额比较大,双方最好签订买卖合同并找专业人士把关,最好能先交货再付款。
3.
收货时发现货物存在数量短缺、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
团长代表众多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如货物收到后存在数量短缺,则为经营者违约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其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情形产生,消费者则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解除买卖合同;如存在一般质量问题,消费者则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提出退货、更换、减少价款等要求;如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如因食品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损害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4.
货物分发时被错领或者货物到小区后长期无人配送致使货物腐蚀的法律责任
团长作为团购货物的管理人,在货物到小区后有责任对货物的分发管理负责,如货物被人误领,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规定,笔者认为物品被人误领,一般情况下团长对此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团长无需承担相关损害赔偿责任。
如因团长与居委、货物配送志愿者沟通不及时致使物品长期无人发放导致货物腐蚀致损,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笔者认为团长存在重大过失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若其他并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原因发生致使逾期配送导致货物腐蚀情形发生,则团长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
关于解决货物数量、质量、发放问题的建议
如果上述问题发生,团长或者团购中的其他消费者可先与经营者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团长或者其他消费者可以拨打12315或者12345进行举报、投诉;如果有涉及严重的问题也可向法院起诉;如涉及刑事犯罪则应拨打110进行报案。另外团长在货物到达小区前应先与小区物业、居委沟通好货物卸载、发放事宜,以便物业管理运货车辆以及居委会能够及时安排志愿者对货物进行搬运发放;除此之外,团长还应及时与志愿者、消费者沟通货物发放情况以免货物发错。
6.
其他应注意的民事法律问题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第十三条可知,团长在组织团购过程中,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一般收集个人信息需要经当事人知情同意,为订立合同的法定事由发生时也可合法处理个人信息,但此目的收集的信息也仅限于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这一范畴。且团长切记要妥善保管收集到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以避免其因过错致使信息泄漏而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可知,如团长是微信群中的建立者或者管理者还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以避免因管理不当承担侵权责任。
疫情期间团购时团长应注意的常见民事法律问题
作者:刘鸳鸯来源:翰鸿律师

上海因疫情管理原因市场上的大部分门店均已歇业,部分正在营业商店的经营者经综合考虑,提出消费者购买物品须达到一定的数量才能给小区配送的要求,在此期间团购风靡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