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使用他人火锅品牌名称生产香油构成侵权吗?

来源: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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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豪微课堂 寒风瑟瑟,唯火锅可以续命,天天吃火锅,顿顿吃不腻。这句话非常形象的概况了川渝人民的火锅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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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风瑟瑟,唯火锅可以续命,天天吃火锅,顿顿吃不腻。这句话非常形象的概况了川渝人民的火锅情结。
我们在食用火锅的过程中,一般都会在碗里加入香油、大蒜等蘸料配合食材一起食用,主要起到快速降温、降火润燥和调节口感的作用。
另外如果火锅餐饮企业在第43类注册了该品牌商标,在遭遇侵权时还能否受到保护呢?
问题一:这个香油如果是带有品牌名称的罐装产品,那么在商标分类上是否属于第30类所包含的调味品呢?
我们认为火锅香油是在火锅饮食中即开即用,通常与盐、味精等调味品混合后调制成食用火锅时的蘸料,用途在于调和食物的辣味并增强其香味,可以认定其属于调味品的范畴;
问题二:如果火锅餐饮企业只在第43类注册了该品牌商标,在遭遇侵权时还能否受到保护呢?
我们认为火锅香油在火锅餐饮中作为佐餐蘸料使用,通常是由火锅餐饮服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与火锅锅底及食物等一并向消费者提供,因此该商品使用在餐饮服务中,与第43类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餐馆等服务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了商品或服务的类似。
在上述两种情形中,火锅香油同时受到第30类和第43类商标的保护,不能随意使用他人火锅品牌的名称,否则将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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