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冒充“中央领导亲戚、军队首长”进行诈骗的案件,涉案2000万元。而这2000万出自一名被害人,这名被害人就是北京盘古氏公司实际控制人、潜逃海外的犯罪嫌疑人郭文贵。
郭文贵何许人也?潜逃海外的红通重犯,涉嫌多宗犯罪,包括挪用资金、骗取贷款、骗购外汇、非法拘禁、销毁账目和会计凭证、侵犯隐私等,其中光从农业银行骗取的贷款就达38亿元。
要说起肯蒙拐骗,估计老郭家的这位应该属于大boos级别。到底这起冒充“中央领导亲戚、军队首长”的骗子们用了什么非常手段,让这位江湖大骗子在阴沟里翻了船。
笔者仔细看过新闻报道,发现一个“有趣”的细节,让郭文贵对骗子们深信不疑并心甘情愿地付了2000万元“好处费”的最直接原因是——一次“取保候审”。
2015年郭文贵放出消息,称希望通过关系想办法把自己在国内被抓的女秘书捞出来。实际上捞人是假,郭文贵是希望通过捞人找到能与高层接触的途径,探探回国的口气。最后郭文贵与骗子们商定,如果人能捞出来就给2000万好处费。
巧合的是,2016年5月18日,郭文贵的杨姓女秘书在被监视居住期满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取保候审。郭文贵在国外听说女秘书真的被“捞出来了”,以为这真是骗子们通过中央领导的关系运作的结果,于是对骗子们的能力深信不疑,并毫不犹豫的支付了2000万元。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适用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轻微刑事犯罪,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除了上面的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外,新刑诉法增设了两种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一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其实郭文贵的女秘书被取保候审就是源自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所以司法机关依法进行了变更强制措施的绝对,对其取保候审。而这本来是法律的正常流程,却被郭文贵解读为了“关系运作”的结果,确实让人啼笑皆非。
在民间,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其家属,一直对“取保候审”存在深深的误解。老百姓普遍认为 “取保候审”就是把人捞出来了,即使案件最后要“过堂”,那也是程序问题,“取保候审”就是意味着案子最后肯定会判缓刑,不用坐牢。
事实上,取保候审的适用除了新的刑诉法规定的两种新增情形外,还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轻微刑事犯罪,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这两个适用条件,取保候审似乎与缓刑有了对接点,因为缓刑适用的最关键的条件就是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必须是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从适用条件来看,缓刑与取保候审在适用对象上具有一致性。
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在考虑是否适用取保候审时,确实会首先对法院的缓刑判决作出一个预设。而在作出判决前,法官也会检视前期是否取保候审。因此,客观上使得取保候审与缓刑便相互牵制,取保候审成为日后是否能够判缓的标志。
但是事实上,取保候审与缓刑之间并非绝对的正关联关系。
侦查机关的取保候审仅仅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前期羁押必要性的否定判断,并不能代替法院最后对被告人的审判。法院最后判决仍然是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性质、相关量刑情节等具体犯罪事实进行的法律判断,而不会因为取保候审而改变案件的性质,而且司法实践中,先取保最后被法院纠正予以收押的情况并不罕见。
在美国,司法实践中与我国取保候审相对于的制度是“保释制度”。该制度允许刑事犯罪被告在庭审前找保释金经纪人为自己作保,使自己可以不被拘留,等候审判。因此在美国无论涉及什么罪名,只要能够交纳足够的保释金,都可以选择在家等待审判而不是在看守所里。
从本质上来看,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其最主要是对羁押必要性论证后的一种保障措施。而事实上,任何人在未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应当在法律上推定其无罪。既然是“推定无罪”状态,那么羁押的必要性的法理来源在哪里?即使我国法律规定,判决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但判决前的羁押确实导致了未判先罚的情况。因此,在侦查机关已经完成主要事实的基本调查和证据固定后,笔者认为任何判决前的羁押都是具有取保候审的法理基础和人权保障必要的。
“大老千”郭文贵也栽在“取保候审”上
作者:法纳刑辩来源:法纳刑辩

日前,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冒充“中央领导亲戚、军队首长”进行诈骗的案件,涉案2000万元。而这2000万出自一名被害人,这名被害人就是北京盘古氏公司实际控制人、潜逃海外的犯罪嫌疑人郭文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