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伤害,在工伤认定的司法实践中常有争议。本文通过对该问题的立法沿革梳理,分析相关检索的案例、观点,就“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理解及“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对工伤认定特殊情形的把握,两个要点进行了相应的解析,以供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学习、参考。
立法沿革
01、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02、2004年11月1日发布的劳社部函[2004]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03、2010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此次修改,将最初的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04、2013年4月25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05、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确定了“本人主要责任”的判断依据,第六条列举了 “上下班途中”的四种较为常见的情形。
06、2016年3月28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理解
01、“上下班途中”的理解
用人单位或是职工应对此应有全面、客观的理解,“上下班途中”,一般是职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上下班为目的,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期间。
(1)以上下班为目的,既可以是正常工作日的上下班,也可以是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
(2)合理时间,对于多长时间属于合理时间,因人而异。上下班本就是一个时间的区域,可以早一点,也可以晚一点。但该时间应符合普通大众的常理判断。
在认定上,至少应结合上下班当天的工作情况、工作时间、路况、交通工具、天气等诸多要素进行综合判断。
(3)就居住地来说,立法上已经作出了广义的扩大解释,包含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等与职工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地域相关的地方。
(4)合理路线在理解上并不是唯一路线,也不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路线。有的人机械地把上下班的路线,限定于工作单位到居住地之间最近的路线,或者是职工平时上下班经常选择通行的最优路线。
大家都知晓的是,职工为了上下班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是存在多种选择的。
个人认为只要该合理路线能够解释并符合普通大众的判断认知,都属于“上下班途中”。
至于职工选择何种路线,该路线是否为往返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最短、最优路线,是不应该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实践中,职工在上下班时,本就存在买早餐、买菜、加油、接送小孩上学等情形,在认定时应结合正常上下班会发生或是结合当时情况合理发生的,职工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并作出合理解释,并属于以上下班为目的,且在合理时间内的,应认定属于合理路线。
02、“非本人主要责任”的理解
非本人主要责任,一般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
结合意见及司法意见的观点来看,原则上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轨道管理、铁道等部门或者是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等有权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03、“受到事故伤害”的理解
大家需要了解的是,受到事故伤害范围已经从最初的仅限于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了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伤害对工伤认定特殊情形的把握
01、迟到早退对“上下班途中”认定的影响
若职工已经结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向用人单位履行了请假手续,并经用人单位同意后晚到、早退的,一般应按照正常上下班处理。
若职工在用人单位有完备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的情况,并未严格的履行考勤管理制度,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迟到或早退的,一般不应按照正常上下班处理。
02、事故责任不明确的处理
若事故发生后,通过现场报案或是经过相关机关现场调查出具相关证明,未明确职工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此时,从条例立法的目的出发,一般也应认为职工在事故中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
从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来看,事故责任认定只是工伤认定主要依据,并非是唯一依据。在事故责任不明确时,社保行政部门也应就相应的事故责任作出判断,不能仅以相关机关未认定受伤职工承担何种责任为由,不进行工伤认定。
鉴于现实中个案的复杂性,在具体个案处理当中,当事人应结合上述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工伤认定中,对“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伤害”如何认定?
作者:张岳昆来源:律师哥

前言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伤害,在工伤认定的司法实践中常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