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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01 结婚应具备哪些条件?能委托他人去领结婚证吗? 答:《婚姻法》 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01 结婚应具备哪些条件?能委托他人去领结婚证吗?
答:《婚姻法》
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总之,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的要求,同时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禁止结婚的疾病,如法律禁止“中表婚”,即表兄弟姐妹之间不能结婚。同时,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结婚证,不许委托他人代领结婚证。没有办理结婚证的要及时补办。
02 婚约有效吗?对方解除婚约的,能要求返还彩礼和赔偿 “青春损失费”吗?
答:婚约(即订婚)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程序和条件,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结婚时,一方不能索要高额彩礼,更不能以此作为结婚前提。我国《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实践中,在定婚或结婚前,通常存在男方向女方给付一定彩礼的习俗,对此彩礼,若双方婚约解除的,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至于“青春损失费”,现行法律并无此规定,没有法律依据。
03 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答:《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男女双方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但过了一段时间,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的,此时婚姻已转化为有效婚姻,就不能再认定其为无效婚姻了。
关于虚报年龄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如果一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婚姻效力问题,起诉时仍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应认定为无效婚姻;起诉时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即违法状态已消失,不能再认定为无效婚姻。
04 重婚如何认定?重婚者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重婚的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故意重婚的构成重婚罪。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明知他人已有配偶”,即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
05 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姻能否构成事实婚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综上,如果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并且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的要求,同时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禁止结婚的疾病的,即构成事实婚姻,具有与登记婚姻同等的法律效力。1994年2月1日以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即便摆了结婚酒宴,依然按同居关系处理。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应该补办结婚登记。
06 如果结婚证弄丢了,怎么办?
答:《婚姻登记条例》第17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补办《结婚证》不同与结婚登记,结婚登记需要双方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目的是要查明、核实是否自愿等相关情况,而补办《结婚证》是婚姻关系已经存在,民政部门只要核对婚姻档案底册就可以查明情况,因此,只要一方持户口簿、身份证就可以补领了。
07 什么是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答:《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平等的,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的承担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生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对方有权向其索要扶养费。
08 夫妻双方拟离婚的,该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答: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以自行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11条规定,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如果双方自愿离婚,但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须向法院起诉离婚。
09 什么情况下应向法院起诉离婚?
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和精神,在以下情况下,双方应到法院起诉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双方自愿离婚,但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属于法律上承认的事实婚姻的;一方或双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失踪,另一方要求离婚的,等等。
10 在对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答: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在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进行判决,如感情确已破裂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如果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的,还有挽回的余地的,法院会判决不准离婚。
11 夫妻关系破裂,一方长期失踪,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答:《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2 对于不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该如何解除?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也就是说,不被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按同居关系处理,对此同居关系,不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由当事人自行解除。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3 同居关系解除的,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
答:(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2月13日)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裁判。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依法支付子女的抚养教育费。
14 离婚案件中如何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屡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都属于法定判离的情节。当事人可以收集对方或双方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
(1)手机短信。在接受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并将手机封存。然后,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或者在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短信运行商来调取短信内容。
(2)电子邮件。建议当事人如果要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话,一定要请公证人员进行公证。
(3)微信、qq。在收集网络聊天证据时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聊天内容证据,即聊天对话的内容;二是电脑系统正常运营的证据,来说明用以辅助证明网络聊天证据是安全可靠的;三是其他附属信息,如IP地址、所借助的服务器、上网账号等。
(4)录音录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见,法律强调的是取证的方法一定要合法。
(5)传真。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是持保留态度的。它必须和其他证据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单独的传真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5 如何收集婚外情的证据?
答:一般来说,应当注意搜集以下关键证据:
一是“保证书”、“悔过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无奈之下写下保证书、悔过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情况下会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笔录将会成为重要证据;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作出处理的书面材料也是一类重要证据;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予以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照片、录音录像等,但这里要提醒的是,此类证据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则将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16 夫妻双方离婚的,子女由谁抚养为宜?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的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17 夫妻双方离婚的,子女抚养费如何支付?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89101112条的规定操作,具体如下: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6)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①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②尚在校就读的;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8 夫妻双方离婚的,婚前、婚后财产如何界定和分割?
答:《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9 婚前买的股票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股票的增值部分作为一种投资收入,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本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 一方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后归谁?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1 夫妻单方私自处理夫妻共有房产是否有效?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2 父母出资购买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3 如何收集夫妻共同财产证据?
答:一般而言,夫妻感情破裂证据的收集关系到夫妻双方能否判决离婚,而共同财产的证据的收集直接影响当事人分割财产多少的问题。
(1)房屋。实践中这方面需要收集的证据主要存在两类:一是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但产权证书在另一当事人手里,且不予认可;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偷偷购置房产,另一方不了解具体信息。如果是第一种情况,既可以自己取证也可以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带有房产部门印章的资料,就可以提交法院作证据使用了。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将该房屋的位置及登记名字搞清楚。如果对该房屋没有掌握任何信息,只是知道该房屋存在,可以留心注意对方当事人的行踪,当然这需要您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
(2)存款。如果只知道存款在哪个银行存着,但不知道帐号及数额,可以申请法院去调取。
(3)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查询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股票、基金方面的证据,也需要申请法院去调取。一般需要申请人提供股票、基金开户的证券公司、资金帐户及交易密码等信息。
(4)股权。如果夫妻离婚时,双方还涉及股权的分割问题,就需要一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供另一方在公司所占股权的比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确认股权比例一般以该公司在工商局的登记资料为准。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必须去该公司所在的工商局,进行工商查询,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加盖工商局印章。
(5)保险。如知道哪个保险公司的,可以提供保险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申请法院调取。
24 夫妻双方离婚的,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借债务如何承担?
答:《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该解释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或者一方配偶存在虚构债务或者债务产生原因是由于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的除外。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5 夫妻双方离婚的,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答:《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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