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结婚“亲上加亲”?听法官怎么说

来源:隆德县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我们经常在影视剧中看到表兄妹有情人终成眷属喜结连理的桥段,古人也有亲上加亲的说法。当影视剧照进现实,法律对表兄妹、表姐弟之间的婚姻是如何评价的,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我们经常在影视剧中看到表兄妹有情人终成眷属喜结连理的桥段,古人也有亲上加亲的说法。当影视剧照进现实,法律对表兄妹、表姐弟之间的婚姻是如何评价的,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柳某某(离异)嫁给了自己亲姑姑的儿子李某(丧偶),2013年双方未向婚姻登记机关如实告知其血亲关系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柳某某起诉离婚。
承办法官在向李某询问案情时了解到双方系表兄妹关系,遂向公安机关申请协查确认二人血亲关系。经公安机关确认,二人确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结婚的情形。
经向双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对婚姻无效问题无异议。但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庭审过程中,李某情绪激动,导致庭审一时难以正常进行。休庭后,办案人员通过“背对背”方式耐心劝导双方:婚姻关系虽然因各种因素难以继续,但毕竟双方系血亲关系,应该好聚好散,给今后亲戚关系的存续留下后路。在耐心劝导下,李某情绪相对稳定,表示同意柳某某搬走其个人物品并当庭支付柳某某财产折价款5万元。柳某某同意李某的意见,但提出搬个人物品要在办案人员的见证下进行,防止李某家人阻碍。为彻底化解矛盾,保障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庭审后办案人员随双方至李某家中,协助柳某某搬运个人物品。搬运过程中,双方家人果然发生矛盾,但在办案人员劝导下顺利搬运完毕。
【处理结果】
本案中双方财产分割问题,经调解处理完毕;关于双方婚姻问题,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婚姻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法官说法】
进入新时代后,随着普法宣传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思想观念的不断转变、更新,血亲关系结婚的现象已经越来越少。法律禁止近亲结婚,是控制隐形遗传病发病率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优生的关键性措施。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法律明确禁止结婚的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中,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就双方财产、子女抚养问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一并判决。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虽然结婚自由,但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缔结婚姻为人生大事,除了得到亲朋好友的祝福,更应遵循法律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性评价,近亲结婚是封建陋习,应坚决摒弃,出于对子女健康以及家庭幸福的考虑,切勿隐瞒近亲关系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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