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离婚能否逃债?

来源:丰国律师

文章摘要
经常有当事人向我咨询夫妻对外债务承担问题。 其中问的最多的是:如果离婚,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是否能够规避债务的承担? 凭借过往的婚姻法常识,我原来的回答通通都是:不能。

经常有当事人向我咨询夫妻对外债务承担问题。
其中问的最多的是:如果离婚,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是否能够规避债务的承担?
凭借过往的婚姻法常识,我原来的回答通通都是:不能。
之所以说理论上离婚还是没有离婚不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是基于婚姻法的以下规定: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个条款写的有些模糊,注意几点:
1、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仍应当“共同偿还”;
2、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但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仍应当用个人财产补充清偿。但这种个人财产清偿的规则,《婚姻法》并没有说的很明确。只是说“由人民法院判决”,也没有说其判决依据和理由。
关于离婚后夫妻共同承担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二)》做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夫或妻一方承担的都是连带责任。换言之,债权人可以任意向夫一方或妻乙方或夫妻双方要求清偿债务。至于夫妻之间的清偿比例问题,只是夫妻内部分配的问题,债权人无须理会。
然而,前几天一位较真的当事人给我上了一课。
当事人问:以上说的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能将债务弄成“非夫妻共同债务”呢?个人债务当然由个人承担,婚姻存续期间一起还,离婚了就应当由乙方单独偿还了。此时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就有可能成功逃避债务了吧?
我很自然地做出解释:什么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什么不是,是个很复杂的问题。由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存在,让这个复杂问题争议更大了。实践中不同法院裁决不一。夫或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所负担的债务,有些法官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些则不是。法律规则不明,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
这位当事人接着问:我是对外担保所负担的债务,是否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基于一位尽职律师的职业素养,虽然我的直觉告诉我这种担保之债不应当与其他债务的处理规则有所区别,但我还是认真检索了相关法律规则。
检索之后,非常意外的,却发现一个我之前不知道的结论:夫或妻一方对外担保所负担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个规则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支持,但实践中现在已渐成潜规则。这个潜规则的由来是: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恭喜你,如果你是对外担保,然后主债务人逃逸或破产,你这个担保人赶紧去离婚吧,同时别忘了把财产都转给你的另一半。
什么?你问凭什么这么规定?凭什么这么判决?
鬼才知道。
这个最高院的复函啥理由也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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