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款的拒付抗辩事由分析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结算款指的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造价、其他应付款以及相应的已付款、应扣款,在结算的基础上达成的有关具体欠款数额的款项。结算具有终局性、一次性和意思自治性。

结算款指的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造价、其他应付款以及相应的已付款、应扣款,在结算的基础上达成的有关具体欠款数额的款项。结算具有终局性、一次性和意思自治性。故结算款是确认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直接证据和具有极强证明力的证据,但结算完成后的结算款也并非当然应当支付。除了结算协议存在未成立、无效、可撤销等事由外,下列情况下,发包人仍有权拒绝支付结算款: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所涉工程尚未竣工
几乎所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以工程竣工甚至试运行、投产一定时间作为支付结算款的先决条件。如果非发包人故意拖延竣工验收而安涉工程未能竣工验收,则发包人有权拒付结算价款。如果在预验收和验收过程中,验收小组提出需要整改部分并以此作为无法竣工验收的理由,则承包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维修完毕。特别要注意的是,工程未竣工并非所有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拒付工程款抗辩。作为一项抗辩,首先应当由当事人主张,其次才是法官就双方约定进行审查。而在一些小额的工程项目特别是一些总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结算款、结算金额明确,总包人也作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付清,但案涉工程并未竣工验收,同时也没有相应分包的分项工程竣工手续。这种情形下,总包人对支付工程款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表明总包人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是认可的。同时,未经竣工验收的原因并不能归于分包人,甚至也不能归于总包人。
二、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和付款条件未满足
如双方约定结算完毕后三个月内支付工程结算款、承包人需将竣工备案资料交给发包人并配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后一个月内支付工程结算款。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总包与分包单位有时会约定“背靠背条款”,即只有当发包人及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总包才会同比例向分包单位支付,如果发包人未能支付工程款,总包有权拒付分包工程款。如果总包在与分包签订分包合同时便告知相应的施工计划和其与发包人之间有关合同价款的支付约定,且在发包人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时积极履行催讨等义务,总包人有权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满足为由拒付工程款。
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特别是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
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特别是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为拒付价款的正当理由,但发包人依据该事由拒付工程款的,起码应当提出初步证据予以证明,而不能仅仅以“怀疑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价款。
四、发包人已经超付结算款
此处的结算款指的是“小结算”,即只针对工程造价的结算。通常发包人超付工程款的情况属于非常情况,必有特殊原因。一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以及或存在的跟踪审计的造价工程师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及对应的工程款会进行计量,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的月进度报表支付已完工程款的一部分,余款在结算后才支付。发生超付工程款的可能情况如下:发包人对工程造价失控,未能核减承包人所报工程价款虚高部分;发包人遭遇承包人堵门、拒绝交付竣工资料或配合验收;存在挂靠人借款、预支款项,原约定在结算时予以扣除、实际挂靠人卷款逃跑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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