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文生义之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最近,关于中国要不要在法律上承认临时仲裁的讨论很多,也有不少呼吁重新定义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的声音。作为从事仲裁工作有一段时间的仲裁工作者,我想借星瀚微法苑说说我的体会,旨在交流,亦期失砖得玉。

最近,关于中国要不要在法律上承认临时仲裁的讨论很多,也有不少呼吁重新定义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的声音。作为从事仲裁工作有一段时间的仲裁工作者,我想借星瀚微法苑说说我的体会,旨在交流,亦期失砖得玉。
对于从事仲裁工作的人来说,什么是临时仲裁、什么是机构仲裁,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有什么不同,中国对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的官方看法,应该都不存在任何悬疑。问题可能出在投身法律学习的年轻人或刚刚接触仲裁的法律工作者这边,当然学校的老师们怎么能把这两个不可回避的专业词汇说清楚,也会伤些脑筋吧。
从汉语语境理解,临时对应的应该是非临时或者长久,机构对应的是非机构或民间。所以拿临时和机构进行比较,确实有点连关公战秦琼都贴不上的尴尬。但是国际仲裁领域确实存在一种由机构主导的仲裁( 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 机构仲裁)和一种由无机构主导的仲裁(Ad hoc Arbitration 临时仲裁)。西方很多国家都承认两种仲裁均为合法,中国仅有条件地承认境外临时仲裁裁决而不承认中国境内进行的临时仲裁裁决。当然这种本地做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即便外国人愿意承认并且执行,可能中国也懒得评头论足。
其实,机构仲裁还有一个 Permanent Arbitration 的绰号,翻译成中文即为常设仲裁。而临时仲裁中的 Ad hoc,从拉丁文角度理解,Ad是 to 或 towards 的意思,hoc是 this 的意思,直译过来可能用“为此、特此”比较贴切。这样 Ad hoc Arbitration 就具有“为此仲裁、特此仲裁”的意思了。所以,Ad hoc Arbitration 可以引申译为“特设仲裁”。事实上,设立在荷兰海牙的国际法院就是按照这个逻辑被划分为常设法庭 Permanent Court 和特设法庭 Ad hoc Court 的。
可是,解铃还须系铃人,如果英国人不把 Ad hoc Arbitration 跟 Institutional Arbitrtion 并列,而是拿 Ad hoc Arbitration 和 Permanent Arbitrtion 并列,咱们也很方便地以特设仲裁和常设仲裁来翻译;无奈英国被罗马人占领了好长时间,又喜欢抱着习惯法common law的原则不放,既不愿意用 Particular 或 Temporary 替代 Ad hoc,也不愿意用拉丁文 Permanere(per=through,manere=stay)替代 Permanent,有横拉过来一个 Institutional 放在 Arbitration 前面,搞得本来清清楚楚的事情复杂了起来。
中国到底应该怎么看,期待大学者大法官大律师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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