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暑期,“双减”政策落地,各地细则陆续出台,处在风口浪尖位置的校外教培机构正面临历史性的变化。双减政策下,今年暑假的学科辅导机构没了往年的喧嚣,取而代之的是紧闭的大门、前台昏暗的光线,以及工作人员对前来咨询者的盘问和警惕。在政策出台之后,学科类教育机构一边着手减量、关停相关业务,一边面临师资供应链、退潮市场需求等转型时出现的现实困难。在探索转型期,个别培训机构边裁员边收费,这让雇主与雇员、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凸显,问题不容忽视。
本月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张鑫副主任就受到深圳市阿卡索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129位员工的委托,处理与其公司的劳务纠纷问题。深圳市阿卡索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作为成立最早的全球化“互联网+”教育企业之一,阿卡索一直致力于提供优质在线英语教育、口语培训和留学服务,2020年公司营收128亿元,并计划在未来3年内实现主板上市的目标,但因受到‘’双减‘’政策的影响,阿卡索武汉分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最终关闭办公楼,撤离管理层,并强制单方面与在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在与分公司谈判无果的情况下,员工代表寻求张律师介入,希望能用法律的力量帮助其129位员工合法维权,拿回拖欠的工资及相应的赔偿。
张鑫律师及其团队在此期间曾多次前往阿卡索武汉分公司,与维权员工代表沟通实情并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指导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规范其维权行为。因为涉及人员众多,且薪资补偿不一,经协商后决定采取劳动仲裁分批立案的方式,批量处理。随后,此案件引起了东湖高新监察大队的重视,同意为此案件开设维权专用通道,加快办理进度。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阿卡索深圳总部派代表专程来武汉与员工代表及代表律师进行了接近2个小时的调解谈判,东湖高新监察大队也参与了旁听指导。谈判中,双方代表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和诉求,在多方压力下,最终阿卡索公司代表非常有诚意的给129位员工发放了7月份拖欠的提成,并承诺下月按时发放8月份工资。关于赔偿方案,还需要进行下一步的沟通,再草拟协议跟进。张律师建议如果对方不能履行协议内容,员工代表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提供调解协议的方式保障达成协议的执行,双管齐下。
近日湖北电视台也收到多名教育培训机构的员工反映,公司逼着他们签署了一份自愿离职证明,不签就不发剩余的工资。而在他们签下离职证明后,公司却没有如约发放工资,并将他们解雇,这种辞退方式并非个例。于是湖北电视台就教育‘’双减‘’政策下,针对教育机构雇员该如何维护其劳动合法权益这一问题,对张鑫律师进行了采访。张鑫律师表示,对于因“双减”政策导致的裁员情况,可以适用的法律依据包括两种情形。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如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他表示在适用该条款时,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由于每个企业的经营方式和风险承载能力不同,需要判断“双减”政策出台是否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后果,例如裁撤业务部门。“你不能说国家出个政策,我这边就属于合同无法履行了。如果教培机构没有受到很大的影响,只是想假借受政策影响的名义辞退员工的,就不适用于此条款。第二,用人单位还需履行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协商不成方可解除。
其次,如果单位受“双减”政策影响较大,导致需要大规模裁员,还要考虑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经济性裁员”情形,例如:“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济性裁员对于裁员人数有标准要求,且用人单位需履行相关程序,例如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不论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还是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提供一笔经济补偿金。“比如说你工作了N年,按照法定标准是有N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在依照《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三项解除时,企业如果要求你立刻离职,应额外加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N+1)。这里指的月工资是有法定标准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另外,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
“双减”政策下,教培机构面临改革已成定局,但个别校外培训机构不能因此就钻法律的空子,忽视劳动者权益,强制裁减员工;更不能“顶风作案”,继续从消费者身上套取利益。目前,国务院已发文明确“双减”半月通报制度,将继续严查学科类培训机构减压等情况。
教育“双减”政策下,张鑫律师团队为129位员工合法维权,双管齐下,初见成效
作者: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来源: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

2021年暑期,“双减”政策落地,各地细则陆续出台,处在风口浪尖位置的校外教培机构正面临历史性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