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的解读
为了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提升管理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将于自2015年6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13号文适用于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业务,直接投资既包括以外商投资为主要形式的境内直接投资,也包括以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为主要形式的境外直接投资。
一、 改革背景
自2012年开始正式推进的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已经极大地简化了相关外汇手续,有效地提高了业务效率。可以说原本以事前审批为主要特征的外汇管理制度已经逐步转化并体现为以间接管理为主的新管理方式。这一次公布的13号文及其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为“《指引》”),就是资本项目管理制度改革大潮中的一环。13号文中既包括了新的业务松绑,也强调了市场主体的合规义务,并在《指引》中将境内投资及境外投资的具体操作方法统一加以规定,可谓一目了然。
二、 13号文的主要内容
以下对13号文涉及的部分重大变革加以简要介绍和分析。
1. 取消部分行政审批
13号文实施后,原本由外汇局进行的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将会被改为由银行按照《指引》的规定,进行审核及登记。虽然也被称为“外汇登记”,但转由银行办理后不再具有行政审批的性质,而只是作为银行的一个业务内容。权力下放导致的直接结果是扩大了外汇登记的办理机构,由于银行间存在的业务与服务竞争,无疑会大大提高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当然,银行办理的外汇登记实质上仍然具有原来外汇局登记后的作用与效果,只有在完成银行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的开立、包括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等资金汇兑等业务。
核准登记改由指定银行办理外汇登记,外汇局承担间接监督职能。13号文将更多的权利下放至银行,某种程度上,赋予了银行一定的外汇检查管理责任。同时,外汇局仍将会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主要是利用直接投资系统进行监管。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办理外汇登记业务的银行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二、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开展外汇登记业务需要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需要严格按照13号文及所附《指引》的规定办理;
其二、需要受到外汇局的间接监督。自此,相关市场主体可以自行选择指定银行办理外汇登记业务,但是限于到注册地的指定银行办理外汇登记业务。
2. 简化部分外汇登记程序
13号文简化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适用范围限于境内直接投资项下的外国投资者。取消非货币出资和收购中方股权的出资确认登记,将货币出资确认登记程序简化为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这些手续都将在银行办理,无疑会缩短有关项目(特别是并购项目)所需的行政手续时间,提高效率。
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此处的“境外再投资”是指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13号文取消了境外再投资的备案制度。
3. 建立存量权益登记制度
13号文取消了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存量权益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在内的相关市场主体应在每年9月30日(含)前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当然,企业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包括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报送相关数据。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未按上述要求报送的,实际上将无法办理相关外汇业务。因为《指引》明确要求银行在办理业务前,必须审核业务申请人是否完整、及时、准确地进行了存量权益登记数据的报送。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即不允许银行为其办理资本项下的外汇业务。只有在其按照要求补报并且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方取消业务管控,若其还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参加外汇局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相关主体应按照存量权益抽样调查制度的要求,按季度报送上述信息。
4. 强调合规及事后监管
13号文要求作为直接办理外汇登记业务的银行需要提高自身的合规意识,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对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分支机构实行准入管理、严格按照13号文和《指引》的要求办理外汇登记业务。
同时,13号文要求作为承担间接监督职能的外汇局对银行进行事中的业务培训以及事后的督查,及时、全面地了解外汇登记业务的开展情况,对于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对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三、 13号文与59号文的比较
早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文,以下简称“59号文”)颁布时,就被评价为,中国在直接投资项下已基本实现了可兑换,直接投资项下绝大部分跨境资金收付与汇兑无严格限制 。图一和图二的对比直观地表现了59号文颁布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流程的简化。
总体而言,59号文颁布后已经以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权益确认登记为核心,基本取消了企业后续开户、资金汇入、结汇、资金划转、购汇、汇出等审批事项,而由银行查询外汇局相关登记信息后直接为企业办理。13号文无疑是更进一步,以下是59号文与13号文的比较。总体而言,59号文颁布后已经以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权益确认登记为核心,基本取消了企业后续开户、资金汇入、结汇、资金划转、购汇、汇出等审批事项,而由银行查询外汇局相关登记信息后直接为企业办理。13号文无疑是更进一步,以下是59号文与13号文的比较。


总体而言,59号文颁布后已经以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权益确认登记为核心,基本取消了企业后续开户、资金汇入、结汇、资金划转、购汇、汇出等审批事项,而由银行查询外汇局相关登记信息后直接为企业办理。13号文无疑是更进一步,以下是59号文与13号文的比较。

四、评价
13号文的颁布基本终结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行政审批的时代,体现了外汇局管理思路和职能的变化,放宽了跨境资金流动,便利了相关市场主体,提高了外汇管理的效率。但是,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外汇局的放权并不等于弱化权力,外汇局将会把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到对违规行为的监管与处罚当中。企业应当更加重视有关业务流程,强化合规工作。
[1]外管局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流程,参见网址:http://finance.caixin.com/2012-11-21/100463602.html
[1]参考罗强:《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载于《中国外汇》2012年23期。
为了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和便利企业跨境投资资金运作,规范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业务,提升管理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将于自2015年6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13号文适用于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业务,直接投资既包括以外商投资为主要形式的境内直接投资,也包括以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为主要形式的境外直接投资。
一、 改革背景
自2012年开始正式推进的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已经极大地简化了相关外汇手续,有效地提高了业务效率。可以说原本以事前审批为主要特征的外汇管理制度已经逐步转化并体现为以间接管理为主的新管理方式。这一次公布的13号文及其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为“《指引》”),就是资本项目管理制度改革大潮中的一环。13号文中既包括了新的业务松绑,也强调了市场主体的合规义务,并在《指引》中将境内投资及境外投资的具体操作方法统一加以规定,可谓一目了然。
二、 13号文的主要内容
以下对13号文涉及的部分重大变革加以简要介绍和分析。
1. 取消部分行政审批
13号文实施后,原本由外汇局进行的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将会被改为由银行按照《指引》的规定,进行审核及登记。虽然也被称为“外汇登记”,但转由银行办理后不再具有行政审批的性质,而只是作为银行的一个业务内容。权力下放导致的直接结果是扩大了外汇登记的办理机构,由于银行间存在的业务与服务竞争,无疑会大大提高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当然,银行办理的外汇登记实质上仍然具有原来外汇局登记后的作用与效果,只有在完成银行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的开立、包括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等资金汇兑等业务。
核准登记改由指定银行办理外汇登记,外汇局承担间接监督职能。13号文将更多的权利下放至银行,某种程度上,赋予了银行一定的外汇检查管理责任。同时,外汇局仍将会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主要是利用直接投资系统进行监管。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办理外汇登记业务的银行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二、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开展外汇登记业务需要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需要严格按照13号文及所附《指引》的规定办理;
其二、需要受到外汇局的间接监督。自此,相关市场主体可以自行选择指定银行办理外汇登记业务,但是限于到注册地的指定银行办理外汇登记业务。
2. 简化部分外汇登记程序
13号文简化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管理。适用范围限于境内直接投资项下的外国投资者。取消非货币出资和收购中方股权的出资确认登记,将货币出资确认登记程序简化为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这些手续都将在银行办理,无疑会缩短有关项目(特别是并购项目)所需的行政手续时间,提高效率。
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此处的“境外再投资”是指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13号文取消了境外再投资的备案制度。
3. 建立存量权益登记制度
13号文取消了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存量权益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在内的相关市场主体应在每年9月30日(含)前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末境内和(或)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数据。当然,企业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包括自行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银行报送相关数据。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未按上述要求报送的,实际上将无法办理相关外汇业务。因为《指引》明确要求银行在办理业务前,必须审核业务申请人是否完整、及时、准确地进行了存量权益登记数据的报送。外汇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即不允许银行为其办理资本项下的外汇业务。只有在其按照要求补报并且出具说明函说明合理理由后方取消业务管控,若其还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参加外汇局直接投资存量权益抽样调查的相关主体应按照存量权益抽样调查制度的要求,按季度报送上述信息。
4. 强调合规及事后监管
13号文要求作为直接办理外汇登记业务的银行需要提高自身的合规意识,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对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分支机构实行准入管理、严格按照13号文和《指引》的要求办理外汇登记业务。
同时,13号文要求作为承担间接监督职能的外汇局对银行进行事中的业务培训以及事后的督查,及时、全面地了解外汇登记业务的开展情况,对于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对违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三、 13号文与59号文的比较
早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 [2012]59号文,以下简称“59号文”)颁布时,就被评价为,中国在直接投资项下已基本实现了可兑换,直接投资项下绝大部分跨境资金收付与汇兑无严格限制 。图一和图二的对比直观地表现了59号文颁布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流程的简化。
总体而言,59号文颁布后已经以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权益确认登记为核心,基本取消了企业后续开户、资金汇入、结汇、资金划转、购汇、汇出等审批事项,而由银行查询外汇局相关登记信息后直接为企业办理。13号文无疑是更进一步,以下是59号文与13号文的比较。总体而言,59号文颁布后已经以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权益确认登记为核心,基本取消了企业后续开户、资金汇入、结汇、资金划转、购汇、汇出等审批事项,而由银行查询外汇局相关登记信息后直接为企业办理。13号文无疑是更进一步,以下是59号文与13号文的比较。


总体而言,59号文颁布后已经以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权益确认登记为核心,基本取消了企业后续开户、资金汇入、结汇、资金划转、购汇、汇出等审批事项,而由银行查询外汇局相关登记信息后直接为企业办理。13号文无疑是更进一步,以下是59号文与13号文的比较。

四、评价
13号文的颁布基本终结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行政审批的时代,体现了外汇局管理思路和职能的变化,放宽了跨境资金流动,便利了相关市场主体,提高了外汇管理的效率。但是,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外汇局的放权并不等于弱化权力,外汇局将会把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到对违规行为的监管与处罚当中。企业应当更加重视有关业务流程,强化合规工作。
[1]外管局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流程,参见网址:http://finance.caixin.com/2012-11-21/100463602.html
[1]参考罗强:《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载于《中国外汇》2012年2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