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资源税法的六大亮点

来源:树人律师

文章摘要
我国自1984年10月开始征收资源税,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进一步落实资源有偿利用原则,推动了中国税收法定进程。

我国自1984年10月开始征收资源税,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进一步落实资源有偿利用原则,推动了中国税收法定进程。2019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并宣布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资源税法》是继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船舶吨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耕地占用税法之后我国第九部税收实体税法,也是资源税领域第一部法律,其使资源税立法从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这部《资源税法》相比《暂行条例》,吸收了近年来税收征管与服务上的有效做法,践行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体现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更有以下六大亮点值得大家重点关注。
五类税目,两种税率
税目方面,《资源税法》对税目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五大类,并将目前所有应税资源具体品目逐一列明,共164种,覆盖了已发现的所有矿种和海盐。
税率方面,《资源税法》继续采用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并行的设置,实行固定税率的包括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等等,其他资源实行幅度税率。
更加准确的征税范围
《资源税法》的征税范围主要分为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分为原油、天然气、盐、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另外,《资源税法》修改了对征税范围的表述,将征求意见稿中“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修改为“开发应税资源”,为《资源税法》的进一步改革预留空间。
《资源税法》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原油,指专门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海上石油、天然气也应属于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但考虑到海上油气资源的勘探和开采难度大、投入和风险也大,过去一直按照国际惯例对其征收矿区使用费,为了保持涉外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对海上石油、天然气的开采仍然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改为征收资源税。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人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俗称卤水)是指氯化纳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的权限
《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固定税率的包括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等等,其他资源实行幅度税率。对实行幅度税率的应税资源,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明确其具体的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相对于地方在确定具体适用税率上需要中央财税部门确定核准的原规定,《资源税法》在税权下放上更为彻底,不再需要财税部门批准。同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税率,进一步规范了法律程序。
计征方式的选择和确定更为灵活
《资源税法》根据矿产品的不同属性做出了不同的计征方式,即明确对绝大部分应税产品实行从价计征;对经营分散、难以控管的黏土、砂石等矿产品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计征方式。
《资源税法》确立“资源税一般实行从价计征”,一定程度上可发挥环境保护税、环境责任险等相关环境政策工具的协调配合和功能互补作用,将对加快建立完善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功能作用产生促进作用。
《资源税法》建立税收与资源价格直接挂钩的调节机制,使得资源税计征方式更为灵活。另外,虽然《资源税法》对个别税目的税率幅度进行了调整,但总体上维持了各税目的幅度税率水平。以上两处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均衡矿业企业在不同资源价格情况下的资源税负担。
《资源税法》中“对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明确其具体的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制度设计,既有利于扩大地方权限,又有利于实现国务院对地方确定具体税率的监督把控,更有利于实现税负公平,促进矿业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明确免征、减征资源税的情形
《资源税法》在减免税政策规定和范围上也有所调整,例如,低品位矿、尾矿、废石中采选的矿产品减征资源税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但由于保留了国务院规定减免资源税的例外规定,存在着资源税立法后国务院根据需要制定新优惠政策的可能。
另外,《资源税法》明确了两种免征资源税情形、四种减征资源税情形以及两种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情形,如下图所示。

规范申报期限,减轻办税负担
原《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期限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期限还要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与大多数税种的申报期限不统一、不衔接。《资源税法》规定由纳税人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由10日内改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这将明显降低纳税人的申报频次,切实减轻办税负担。
结语
从税收立法角度看,资源税立法意味着中国的一半税种已经完成了立法任务,对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框架均大有裨益,对中国税收法制化进程具有重大意义,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的颁布实施,国内的资源税制度将会更加完善和规范,这将为矿业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附:《资源税税率税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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