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了还是私了?
开车的朋友想必有过处理交通事故的经历,通常是会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所谓私了和公了。第一种方式是轻微的剐蹭,没啥人员或财物的损伤,很多数人会选择双方私下解决。当然如果有人问我,作为律师,我必须要明确地告知,这样风险很大。如果一定要和解,要拍照、签订书面协议,并留存好,以防对方后悔。否则对方反手一个举报逃逸,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保险也可能拒赔。第二种是公了,也是律师更建议的处理方式。即通过报警的方式来解决本次纠纷。先拨打122,然后等待交警处理。
接下来就继续讲一下事故责任处理阶段普通程序的办案流程。
第三部分
责任处理阶段办案流程的复核程序
接下来谈一下,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责任处理阶段办案流程的复核程序。
一、复核程序介绍
什么情况下可以复核?复核需要准备的材料?复核应采取什么思路?
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均可以提起复核,诉讼不再必然终止复核。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交通事故证明书均可进行复核。
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书送达之日起3日之内提出书面的申请。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的日期,是落款的日期,但是这个日期并不等于送达的日期,而复核的3日期限是从最终送达签收的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且这个3日指的是工作日。如果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是复核申请书。列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以及申请的事项。更重要的是,事实和理由。是基于什么样的一个情况而对事故责任的划分不认可?列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交上级交管部门中,上级是指哪一级?是交给交警部门上一级的公安局吗?并不是,是交给交警条线的上一级。如果是大队出具的那就交给支队。如果是支队出具的,就交给总队。
再思考一个问题:如果当事人在委托我们的时候已经明显的过了复核期,我们还要不要提交复核申请?
按照实务经验,即便知道过了复核期,如果事故责任认定明显有过错,还是建议要书写一份复核申请,交给上一级机关。这样会收到一个不予受理的通知。这个通知能证明什么?证明我们对于这个事故责任是不认可的,并且不认可的理由申请书中已有列明。这样对于接下来案件的诉讼中,争取事故责任比例可能有一定的帮助。
当然,并不是所有问题都需要去复核。事故认定书有错误,通常分两种,一个是它的适用法条的错误。第二个就是基本信息存在错误。第二种其实没必要复核,虽然这个复核被受理的可能性是非常的大的。但是事故责任改变的可能性是非常的小。因为基本信息错误并不必然的会导致认定会出现问题。对划分不认可,我们要么通过复核来解决,要么通过诉讼来解决。如果是责任无法划分,也可以通过复核来争取的。那如果说复核解决不了,就要通过诉讼来争取事故责任的比例的认定,来纠清双方各自的一个过错的情况。
二、复核方法
如何进行更专业的一个复核?
通常可以针对提出复核的点有,程序选择不当,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适用了简易程序。还有责任认定中遗漏了对方的违反交规情况。
通过诉讼也可以改变责任认定,这里介绍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2019年1月24号,张女士下了公交车过马路回村,被时速67.1Km/h的重型特殊结构车辆撞击,伤势过重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之后,警方认为张女士涉嫌横穿马路,最终事故责任是双方同等责任。
家属没有办法接受这样的一个结果而委托了律师。经过对交通事故的事发现场走访,发现无论是往前走100米还是往后走100米,那条路上都标明了限速40。据此律师认为这个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存在的一定问题的:事发时间为夜间且事发路段系城市道路且紧邻公交车站,道路两旁遍布村庄,肇事车辆途经的各路口等均设有限速40km/h的标识,但肇事司机驾驶大型特殊结构货车通过该路段时,并未减速慢行,且严重超速,直至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大型特殊结构货车制动系统不合格、灯光系统不合格等多项问题,所以肇事司机未确保安全驾驶才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而交警认为根据肇事司机行驶路线,在经过路口时,限速标志已经不再有效,而事发地点所经过的最后一个路口无限速标志,所以事发路段适用城镇道路一般限速70km/h,所以肇事车辆没有超速。尽管我们又提交了导航在事发路段提示限速40km/h的视频,也被以道交法没有必须开导航行驶的规定为由拒绝采纳超速的意见。最终,事故责任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之后第一时间提出了复核申请。但遗憾的是复核的结论是维持。
随后一审的过程中,律师依然在极力的去主张事故责任不应该按照同等进行裁判。但是无奈法官没有认可,依然按照50%的一个赔偿比例进行判决。
二审开庭时,代理律师将设计图作为新的证据提交,那并围绕着事发路段的限速,肇事车辆是否存在超速的故意进行激烈的一个研究。最终在二审法官采信了律师的观点,案件成功成功的得到了一个应有的一个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就案涉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同等责任,但认定书仅系证据的一种,对于案涉交通事故民事责任赔偿的确定仍应结合本案相关事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做进一步认定。具体到本案中,张XX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张某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死亡。虽然张某存在未走人横道之情形,但张XX驾驶的机动车制动系统、灯光系统不合格,且其在驾驶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分道行驶等多种过错。故,在上述情形下,本院认定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适当加重张XX一方的赔偿责任,其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较为恰当。
——未完待续……
交通事故案件实操宝典(三)
作者:柳思远来源:昶兴律师

公了还是私了? 开车的朋友想必有过处理交通事故的经历,通常是会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所谓私了和公了。第一种方式是轻微的剐蹭,没啥人员或财物的损伤,很多数人会选择双方私下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