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转破产程序中关键问题梳理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又称“执行转破产”制度,是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和转换制度。

前言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制度又称“执行转破产”制度,是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和转换制度。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企业法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制度。本文针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管辖、程序等几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需符合的条件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管辖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三、执行法院的征询、决定程序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要加强对被执行人具备破产条件的关注。
1、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继续推进执行程序并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有一方同意移送破产的,方具备下一步审查的前提。
2、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内部决定程序。执行法官认为执行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应提出审查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后,由执行法院院长签署移送决定。
3、为减少异地法院之间移送的随意性,基层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请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
4、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
四、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与受理
1、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受移送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在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并送交执行法院。
2、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在此前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破产费用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
五、“执转破”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1、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1)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确保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连续性,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由执行法院负责办理。
2、破产法院裁定受理执行转破产案件后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1)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应当于七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
2)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时,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移交。
六、受移送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处理
受移送法院做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应当在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将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综上所述,执行程序以个别清偿为目的,追求效率价值,并以“先到先得”为原则;破产程序以概括清偿为宗旨,注重公平价值,贯彻普通债权平等受偿原则。但执行程序以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基础,在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则需要借助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的问题,破产程序相较于执行程序,有其自身独特的价值。通过执转破制度的适用,实现普通法上的执行程序与特别法上的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架通了两者联系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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