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怎么做?来看江苏省具体做法

来源:树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0年1月1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文中对《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给予高度

2020年1月1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文中对《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该规范对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理解准确、操作性强,对于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减少不必要行政争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同时,鼓励各地政府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时进行参考。笔者在《条例》基础上,参考《规范》中相关要点,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参阅。如有不妥,敬请斧正。
政府信息的概念

由上述内容可知,经过修订,《条例》缩小了“政府信息”的范围,即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该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行为”概念所调整的范畴保持一致,其判断标准为“是否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影响”。
同时,《条例》将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排除在外。其中,内部信息包括人事处理行为、后勤管理行为等;过程性信息包括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

主动公开的范围

依申请公开的范围
结合《条例》和《规范》的内容,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行政机关有权决定以下内容不予公开:

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
结合《条例》和《规范》的内容,针对依申请公开,可按照如下流程实施:

申请材料的补正问题
根据《条例》及《规范》的规定,笔者认为申请材料的补正问题涉及的要点如下:

对依申请公开的答复类型

依申请公开过程中行政机关提供信息的形式
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当就公开形式提出要求。实践中,申请人往往要求行政机关提供纸质版政府信息。但是,部分政府信息(例如环境影响报告书等)字数较多、篇幅较长,提供纸质版会造成公开成本过高。
修改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确定公开形式时,申请人的要求不再是唯一考量因素。行政机关认为公开成本过高的,可自主决定通过电子数据等形式进行公开。
对申请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权的限制
结合《条例》和《规范》的内容,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行政机关有权决定以下内容不予公开:

新旧适用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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