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破产财产保值增值原则

来源: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破产财产保值增值原则在破产法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我国现行破产法中尚未将该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使得该原则在破产程序中的运用缺少了明确的依据和支撑,进而也导致对该原则的理论研究缺少必要的

破产财产保值增值原则在破产法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我国现行破产法中尚未将该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使得该原则在破产程序中的运用缺少了明确的依据和支撑,进而也导致对该原则的理论研究缺少必要的实践基础。管理人接管破产财产后,对破产财产采取必要且可行的保值增值措施,有助于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也有助于化解破产程序中的矛盾,更有助于提高破产债权的清偿率,对优化营商环境也是非常有利的。如在破产法修订时,能够明确确立破产财产保值增值这一基本原则,其必将在破产法实施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
一、破产财产保值增值原则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破产财产保值增值原则的定义
破产财产保值增值原则是指在破产相关立法和实施中为使破产财产达到保值增值的目标,以尽可能增大债务人破产财产价值的方式设计破产立法,并在合法、合理性框架下推动破产程序的进行。【1】破产立法修订过程中通过破产制度的设计与完善,在破产程序启动过程中、破产程序进行中以及在破产财产最终变现分配过程中,防止破产财产出现不当贬损,尽可能提高破产财产的价值,更好地维护破产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破产法设立的目的。
破产财产保值增值原则的适用范围
破产财产保值增值原则应为约束破产法立法者、裁判者、破产管理人以及债权人会议的基本原则。
在立法政策上需要遵循实用主义原则,以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为主线统一设定破产法相关法条、破产法运行机制和破产法实施制度之间的相互分工协作。
破产受理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在对破产案件进行重大事项的决策中也应以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为依据。在我国,破产程序是人民法院主导下的司法程序,司法权力的行使在破产程序的启动、终止、程序选择等不同的时间节点上都发挥着主导作用。比如破产程序的及时启动,就会使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得到更好的保护,实现保值增值。如果破产程序启动不及时,就会面临债务人财产被强制执行而被肢解的可能,进而导致债务人财产贬损。此外,现行的破产法对相关事项赋予了人民法院强裁的权力,也是在规避相关利害关系人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使破产程序中的相关决议达不到法定的通过标准,损害了破产程序的进行,进一步导致破产财产无法保值增值。
二、破产财产保值增值原则在破产法运行中的地位探讨
破产财产保值增值原则的价值分析
破产法经历了“债权必须实现”到“债权人保护兼顾债务人救济”的过程,我国破产法也规定了破产程序中要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现行破产法中规定了进入破产程序的开始时间,而后债务人财产才能被称之为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是使债务人再次获得重生的基础或者给债权人进行破产分配的财产。因此,提高破产财产价值不仅仅是为了债务人自身,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程序能够吸引广大破产利害关系人启动并且参与到破产程序中来,就是希望能够通过破产程序保证权利公平的实现。破产权利实现的方式是提高破产债权的清偿率,然后进行公平的分配,如果没有债务人财产那么这一切都会无法进行。
将破产财产保值增值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1、破产财产保值增值原则体现在破产法各基本原则的适用中
在破产实践中,破产法基本原则主要着眼于内容上的根本性这一标准,即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应全面反映破产法律关系的本质规律、价值判断,并贯穿破产程序的始终,构成破产法各项具体制度的内容。目前破产实践中体现出的原则大致包含:破产程序司法独立原则、债权人自治原则、破产债权平等原则和破产债权最低清偿原则。为更好的将上述破产法的基本原则运用到实践,许德风教授在《破产法论》一书中对现行破产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总结:(一)程序性原则:包括当事人支配主义原则、职权主义原则、形式审查原则、审判监督原则;(二)实体性原则:包括尊重实体规范原则、债权平等原则、债权人自治原则、集体清偿原则。【2】这些基本原则的运用中,债权人自治原则和破产债权平等原则,主要关注点是破产债权的确认和实现,彼此权利的相同对待和平等受偿;债权人自治原则和集体清偿原则的目标也是为了公平合理的使破产企业财产最大化,从而获得更高的清偿,上述基本原则的核心点也是破产财产的价值。无论破产管理人多么勤勉,可用来清偿债务的破产财产总是有限的,这种情况下,一个有利于提高破产财产价值的基本原则的设立,不仅可能使各债权人获得最大限度的清偿,也具有避免或减少破产财产损失的作用。破产财产保值增值原则已经在各个原则的具体适用中有所体现,在破产法新修订中,应被明确确立为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2、破产实务工作处处以提高破产财产的价值为导向
我国现行破产法并没有确立破产财产保值增值的原则,但是在破产工作实践中,处处以提高破产财产的价值为导向。我国现行破产法设立的目的旨在相对公平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破产程序的启动不能给各相关利害关系人带来比其他债务解决程序相对更优的效果,那么就不能够吸引其启动破产程序,破产法也就丧失了其优势运用的地位。
同时,破产程序是充满着不同破产利害关系人利益冲突的法律程序,在破产利害关系人中债权人又是最为需要保护的群体。一方面,破产程序启动、推进以及最终的财产分配都是围绕着债权人的整体利益来开展,破产财产能否最大化处置或分配直接决定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能够获得的份额,也直观体现出破产案件对债权人保护的程度。另一方面,破产法围绕着最大化实现债权人利益来设计破产制度和相关机制。【3】随着破产原因的发生,债权人的未来实现的权益将要遭受损失成为必然发生的事情,如何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债权人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就成为了考验破产法运行功能的重要标准了。基于上述破产法运用上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基本上都是源自能否妥善的解决债务人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务出现的危机,因此,破产财产保值增值原则具备了成为破产法确定基本原则的要素,也能和债务人财产最大化清偿原则相补充。
破产财产保值增值原则在新破产法中的确立也有利于破产法的理论研究和破产法司法实践之间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我国破产法的进一步完善与有效实施。
三、破产财产保值增值原则的实践应用及必要限制
破产财产保值增值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破产财产根据破产企业行业及性质的差别,大致分为了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两大类,在这里我们简单分析不同类别的破产财产保值增值的方式及存在的风险。
1、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的方式。对于破产程序中的经营性资产,目前实践中,有下列几种较为常用的方式使债务人的经营性资产达到保值增值的效果。
(1)债务人的自主经营
在各地的破产重整审判实践中,对于债务人的经营性资产,通过债务人自主经营,提高经营利润,属于普遍运用的方式,它能够最大限度调动债务人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债务人对企业与经营情况熟悉的优势,减轻破产程序对债务人持续经营的冲击,增加可偿债资产的价值,但同时也需要设定好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的条件、审批与监督程序、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维护好债权人的利益。【4】
(2)管理人聘请专业团队管理债务人财产和经营事务
管理人聘请专业团队来运营债务人企业,目的同样是使债务人核心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按照法定程序,破产管理人应首先聘请专业评估团队对债务人企业继续生产经营的价值与能力进行评估。然后争取债权人的支持与理解,做好现有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保障继续生产经营的稳定。依托于府院联动机制,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聘请的专业经营管理团队。同样,管理人也要做好外聘经营管理的监督与考核,在债务人财产出现贬损时,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3)其他方式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方式,就是通过招标方式,公开公平的统一将现有的债务人企业出租给具有良好经营资质的企业或者意向投资人,用以来收取租金,保证债务人企业的经营能力与产品的销售。在这个过程中,破产管理人也可以与承租人、意向投资人洽谈后续重整或者清算时,使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的方式。
2、非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的方式
对于破产程序中的非经营性资产,应该丰富财产处置的方式。在已有实践基础上,管理人应以直接实施处置财产为原则,尽可能的把债务人的全部可变现资产收在资金池中,进行妥善的保管,并以尽可能合适的时间点、尽可能高的价格出售来获得偿债资金。
破产财产保值增值原则运用中的必要限制
我国现行破产法产生于其他民商事部门法之后,一方面在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等非破产法的基础上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也是基于其自身应实现的价值和目标,突破了非破产法体系。如果缺乏对破产财产保值增值原则的理解和对破产法的深入研究,那么可能会出现破产法被滥用的情况。各方破产利害关系人也可能会过分强调破产法的特殊性,以破产法特殊为由,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目标而滥用破产制度。【5】实践中,应从以下方面对该原则的运用加以必要限制:
1、破产财产保值增值原则适用范围的限制
任何法律的实施都不能超越合法性的框架,破产法也不能例外。在破产法的实践中必然涉及破产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如何处理,破产法的原则和规则都应该是在不违背破产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前提下适用。不能因为能够使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或者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而无限的扩展破产法的适用,滥用破产财产保值增值原则。也就是说除非破产财产保值增值原则已经在破产法中被确立为基本原则,并且详细规定如何适用,否则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2、管理人履职中应用破产财产保值增值原则限制
我国现行破产法赋予了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处置和分配的重要权力。这些权力一方面能够保证管理人较为顺利地完成破产程序中所涉及的事务工作,履行管理人的职能;另一方面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破产法也需要对管理人的权力加以限制。【6】在破产法确定该标准和原则的前提下,管理人要清晰理解该原则的边界以及具体的适用范围、适用情形,审慎适用破产财产保值增值的原则,尽可能达到破产财产的保值和增值,使债权人、债务人受益,使破产程序顺利的进行下去。
结语
在破产法新修订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将破产财产保值增值原则作为新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一项重要的原则。建立健全破产财产保值增值原则能够使我国破产法成为更和谐、统一有机的整体,进而妥善解决破产程序中其他法律法规兼用性的问题,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和监督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依据并确立评价标准。
参考文献
【1】齐明.论破产法中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清华法学》2018.12(03):159-169.
【2】许德风:“破产法基本原则再认识”.《法学》2009年第8期,第59页.
【3】张瑞华.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实现.《法制与经济》2019(05):98-99.
【4】张跃鹏.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吉林大学,2020.
【5】齐明.论破产法中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清华法学》2018.12(03):159-169.
【6】薛韵.破产法中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原则分析.《国际融资》2021.3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