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政府信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随着人们法治观念的不断加强,大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日益增多。您知道如何有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吗?
知己知彼——有效识别政府信息
日常法律事务处理中,律师经常发现一些申请人不区分信息内容,径直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这样往往导致政府信息回复效率不高、回复内容不明确,甚至是得不到有效的回复。因此,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前,进行初步的信息判断有助于申请人更准确的获取所需的政府信息。如何识别政府信息?让我们来看看吧。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从性质看,政府信息是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的信息;从产生方式看,政府信息不仅包括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加工的信息,还包括在履职过程中从其他机关、组织、个人处获取的信息;从存在形式看,它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可以是纸质文件、磁盘以及其他储存介质。
避免申请以下政府信息:
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公开后可能危及“三安全一稳定”的政府信息,条例规定一律不予公开。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条例规定可以不公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谁来公开——找准公开主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条例规定了法定公开主体,找准公开主体是有效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可缺少的一环,经常出现以下情形,申请人将同样的几种信息,同时向不同的行政机关进行申请,或者申请明显不属于该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此种情况下,不仅造成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资源的浪费,还造成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时间增长。近些年来随着城市更新的进程加快,征地拆迁类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日益增加,本文针对该类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做以下总结:
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涉及《征地批准文件》《勘测定界图》《一书四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2.住房和建设部门---涉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信息等;
3.发改委(局)---涉及征地拆迁项目的立项、备案及批复等;
4.各级人民政府---涉及项目的是否报备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等。
如何申请——途径及内容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以采用信件、数据电文(政府官网)在内的书面形式,若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常需要提交书面的信息公开申请书或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
申请注意事项:
1.遵循“一事一申请”原则。
2.明确信息内容,信息指向明确,尽可能填写文号、信息全称。
3.若行政机关通知进行补正,则应在通知期限内进行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将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法条链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
三、 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影响了办理时效。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救济途径——复议或诉讼
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通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20个工作日。前述期限不包括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若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复,则申请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针对行政机关超期答复、或答复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同样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应注意提出的期限。行政复议应在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诉讼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公民知情权谁来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实务技巧
作者:孟佳瑶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引言 政府信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随着人们法治观念的不断加强,大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日益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