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你剁手了么?律师提醒:网络购物需谨慎,这些维权法律法规你一定要知道!

来源:良智法律咨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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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狂欢节已经过去了,你的购物车是不是已经清空了?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狂欢节已经过去了,你的购物车是不是已经清空了?“剁手”虽快乐,但是近年来网购涉及的维权纠纷也越来越多,侵权的类型更是多种多样,许多的消费者看到“折扣”“返现”等字眼就盲目网购,而忽视了其背后的消费陷阱。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在网购时消费者应该如何正确维权!
1.预售商品“定金”可以退还吗?
所谓预售,就是商家使用支付定金(订金)的方式,让消费者提前购买,“双十一”当天支付尾款,“双十一”后发货。然而,预售活动背后存在的问题,却不容小觑。许多商家刻意混淆“定金”与“订金”。“定金”和“订金” 虽只有一字之差,区别却很大。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定金”具备法律效益的,《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无论哪一方,如果没有按规定履行合同,就会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大家在购买预售商品时,一定要看清商家说明后再支付定金,否则支付尾款前后悔了,这定金可是要不回来的!
2.虚假折扣、虚假活动要当心
领券立减、定金膨胀、预售红包,各种折扣五花八门的折扣是不是看的眼花缭乱,这时候一个不小心你很可能会被套路!所谓虚假折扣,是指卖家为了“双十一”等重大节日促销,通过活动前抬高价格,节日期间再给予折扣吸引买家购买。所谓虚假活动(如中奖),通常是卖家为吸引顾客,通过零点排名、抽奖等活动给予买家意外惊喜,但实际上该活动对外宣传的规则与其实际规则不一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有范围的
2014年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买方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但是这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商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但需注意的是,预售商品适用无理由退货,如果是卖家自行设置的"预售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款”等规定则违反法律规定而视为无效。根据《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所以,“剁手”之前一定要擦亮眼睛看清条款,切勿为了贪图小便宜而被套路了!
小智:在此小智要再次提醒大家在购物时应全面、充分地了解网络经营者的主体资质、厂商厂址等经营信息,认真阅读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添加成分、售后服务等信息,选择信誉度高、安全性强的经营者。妥善保护私人信息,详细阅读交易规则。产生争议及时向消协或工商部门投诉,必要时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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