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案件中,同时或分别约定不同管辖条款的,如何确定管辖?

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仲裁和诉讼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同时或分别约定了不同管辖条款时,当纠纷发生时,到底应该如何确定管辖,通常会发生争议。

前言
仲裁和诉讼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同时或分别约定了不同管辖条款时,当纠纷发生时,到底应该如何确定管辖,通常会发生争议。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及法院案例,进行分析。
No.1同一份合同中同时约定法院和仲裁管辖的,如何确定管辖?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但发生纠纷后,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提出异议并实际参加仲裁的,应视为双方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达成了合意。其后双方就同一合同有关争议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2021)最高法民终480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No.2《主合同》和《补充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不一致,如何确定管辖?
《主合同》和《补充合同》在内容不具有可分性,二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补充合同》实质上是对《主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是《主合同》的一部分。
1.《补充合同》未约定管辖条款时,适用于《主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
2.《补充合同》约定管辖条款且有效时,以《补充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为准。
在(2015)民一终字第374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就争议解决方式本身有新约定的,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尊重双方当事人新的意思表示,依照新约定解决争议纠纷。
3.《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均无效,则以法定管辖为准。
4.《主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有效,《补充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现行司法实践对于该问题尚未形成一致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补充合同》的管辖条款无效,但双方当事人已有了改变《主合同》管辖条款的书面意思表示,《主合同》管辖条款应无效,应按照法定管辖原则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补充合同》的管辖条款无效,不能产生管辖变更的效力,《主合同》管辖条款继续有效,应按照《主合同》中的约定来处理。
笔者认为,《补充合同》下的争议管辖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时,争议管辖条款宜推定为未变更,应按照《主合同》中的约定来处理。相较于法定管辖,《主合同》的争议管辖条款更能体现双方真意。合同是意思自治的产物,基于尊重当事人真意之原则,无效的争议管辖条款理应不具有变更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No.3《主合同》和《从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不一致,如何确定管辖?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文基于担保合同对主从合同约定不同主管和管辖情形如何处理进行讨论,其他主从合同可参考适用。
1.《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约定不同法院管辖或有一合同未约定管辖的,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时,依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单独起诉担保人时,依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2.《主合同》或《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对该合同项下纠纷无管辖权。
(2022)最高法民终51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家美天晟公司、武汉优尚美公司以及钟仪阳仅为《借款担保补充协议》的缔约方,未在《还款承诺及担保协议书》上签字同意,在《借款担保补充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就武汉金地盛世公司与家美天晟公司、武汉优尚美公司、钟仪阳之间的纠纷不具有管辖权。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97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主合同和从合同中分别约定诉讼和仲裁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应当分别按照主从合同的约定确定争议解决方式”。
No.4多份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不一致,如何确定管辖?



  1. 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多份关联但又各自独立的合同,仲裁条款只在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效力。

  2. 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多份互不关联、各自独立的合同,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不一致的,应视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各管辖约定均有效。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申字第33号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对于两个完全独立且可分的合同或协议,其争议解决方式应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处理。
    3.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多份关联、互不可分的合同,如果合同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密不可分,法院可能会倾向于将它们视为一个整体,根据合同的整体性质和目的来确定管辖。如果合同整体上更倾向于通过仲裁解决争议,那么可以优先考虑仲裁条款;反之,如果合同整体上更倾向于通过诉讼解决争议,那么可以优先考虑法院管辖条款。当管辖法院不一致时,法院可能会考虑哪个法院与争议有最密切的联系,并选择该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笔者建议
    纠纷发生时,及时有效地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十分重要。首先应注意避免就同一合同争议同时约定仲裁或诉讼。如签署多份有关联的合同时,为避免出现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法院驳回起诉的情况,建议对各份合同中的纠纷解决方式进行统一,如无法保持统一时,则建议务必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管辖条款,避免发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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