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冠疫情防控已进入攻坚时期,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文就该《意见》中涉及的罪名试做以下解析,以供参考。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意见》的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已确诊新冠状病毒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从行为方面看,都表现为拒隔离、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但从结果上来看,疑似病人构成这一罪还需符合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实害结果。
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本次新冠肺炎为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其他“这一行为主体应包含供水单位、负责消毒处理的单位、管理工作等负有特定的义务的特殊主体。
3、妨害公务罪:准确把握《意见》中公务人员的范围。在疫情时期,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受到上级行政机关政府部门的委托,在受委托范围内从事疫情防控工作,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
1、故意伤害罪:该罪中根据传染疾病的特性增加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的入罪认定,虽说该罪以发生实害结果为条件——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但该处变化体现了对抗击疫情第一线的医务人员的高度重视与保护。
2、寻衅滋事罪:主要针对的是对于在医疗机构就诊过程中因言语不和、肢体碰撞等引起的矛盾纠纷,该处也是对医务人员的保护。
3、侮辱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否则为自诉案件。但《意见》中,只要行为人主观故意,客观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均作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此举体现出对医务人员的保护。
4、非法拘禁罪:本罪把《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实行行为所明确要求的“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放宽至“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也就意味着人身自由的要求相对较低,对人身自由的侵犯程度也相对较小。
三、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罪具体可表现为对疫情期间所需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生产、销售假药罪:本罪生产、销售的必须是假药,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3、生产、销售劣药罪: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结果犯,即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行为人既生产、销售假药,又生产、销售劣药,均构成犯罪的,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4、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本罪犯罪对象应为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该处的标准限定为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
四、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
1、非法经营罪:该罪主要是规制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恶意炒作某种特殊商品,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在实务操作中需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判断,不可“一刀切”。在疫情防控期间,因人力、原材料等的增加,价格在合理范围内的浮动应当予以保护,超出合理价格浮动之外的利益应认定为“暴利”。
五、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
1、诈骗罪:《意见》明确了两种诈骗的方法,一是骗取公私财物,二是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
2、虚假广告罪:该罪从行为上看主要是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如果是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而非本罪,本罪属于情节犯。
3、聚众哄抢罪:“聚众”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三人以上,而且必须是联合行动。分别哄抢不够成本罪。
六、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
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该罪的犯罪主体为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此罪。并且该罪需实施了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并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进行了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传播的行为。若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没有公开传播,或者不是明知,则不构成该罪。
2、寻衅滋事罪:该罪应当注意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之间的竞合。
3、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本罪属于行为犯,结果的是否产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煽动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使其产生犯意或者刺激、助长其产生的犯意。
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该罪的犯罪主体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个人和单位。该罪的实害结果之一是致使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但《意见》中并未明确规定其他违法信息包含哪些,实际处理当中应当根据违法信息可能会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来具体把握。
七、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
1、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本罪,属结果犯。
2、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本罪针对的是有履行职责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不作为。
3、传染病毒种扩散罪:本罪为身份犯,结果犯,犯罪主体为“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行为内容未明确进行规定,行为须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且后果严重,对“后果严重”的界定也未明确。
4、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归个人使用,表现形式均为故意。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5、挪用特定款物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本罪。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应予追诉。
八、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犯罪
1、破坏交通设施犯罪:该罪名需要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审慎处理。行为人破坏的对象是关乎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本罪责任形式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破坏行为会发生使交通设施倾覆、毁坏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破坏行为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才构成本罪,属于危险犯。
九、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该罪的重点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应为故意。行为人应当知道其购买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但在实践中,对野生动物的识别是一大难题,对于购买野生动物的案件,还需结合具体案情区别对待。
2、非法狩猎罪:该罪需明确情节严重,根据《野生动物案件解释》,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包括: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非法经营罪:该项规定需要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但现有规定未明确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
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该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行为人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
疫情期间应该了解的罪名及适用情况
作者:范林军 梅钰婷来源: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当前新冠疫情防控已进入攻坚时期,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