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光某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广州三某摩托车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数据交易买受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
【裁判要点】
数据交易买受人接收数据负有审慎注意义务,数据交易买受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数据涉及他人的商业秘密仍予接收并使用的,应当与数据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光某公司与三某公司同为摩托车生产、出口企业。2019年4月17日,三某公司与第三方数据公司订立合同,约定购买摩托车出口量前十位的企业数据。第三方数据公司向其提供了含光某公司在内多家摩托车企业每次出口报关详情信息,包括出口目的地、规格型号、排量、美元单价、美元总价、申报数量等21项具体项目。被告三某公司接收上述信息后,认可第三方数据公司的交付行为,同时向第三方披露、使用了光某公司的上述信息。光某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三某公司非法获取并使用其商业秘密,请求判令三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光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数据交易中,买受人无法在合同订立时准确预知数据具体内容,也无从判断是否涉及他人商业秘密。但诉争两造为同业竞争主体,具有类似的外贸经营模式,三某公司在发现数据涉及竞争企业每次出口的具体品牌、型号、数量、单价等特殊组合信息时,必然知道数据信息涉及他人的商业秘密。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据此判决,数据交易买受人明知数据涉及他人的商业秘密仍予接收并使用的,应当与数据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遂判决三某公司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赔偿光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认定数据交易买受人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数据提供方根据数据买受人的要求采集、标注、加工数据后再向数据买受人提供相应的数据包、数据集、分析结果、数据应用等数据产品。原始数据的安全风险高且权属不明,容易引发争议、增加交易成本,数据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边界难以划定。本案明晰了数据交易买受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规则之一,合理界定数据交易买受人的义务,对于加快构建数据权益保障制度,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示范意义。
附判决书: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渝0192民初8589号
原告:重庆光某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三某摩托车有限公司
原告重庆光某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某公司)与被告广州三某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后,被告三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三某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1日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由本院继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砚池、王子夷,被告三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光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光某公司成立于1996年11月4日,注册资本2060万元,原告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摩托车的生产、设计和销售。原告产品主要用于出口,产品已远销欧盟、美国、东南亚、中东、非洲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原告生产出口的摩托车都是销售给目的地的经销商,再由经销商自行定价销售。原告出口摩托车的相关商业信息不仅记录了各型号摩托车的单价、数量、销售国家,还详细的记录了目的地经销商名称、成交方式、运输方式等内容,系原告在特定市场的商业信息,该商业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晓或容易获得,具有未公开性,且原告对其商业秘密已经釆取了相应保密措施。该商业信息在生产经营中具有价值性,能为原告带来现实及潜在的商业价值和竞争优势,对这些信息的了解和掌握有助于在市场交易中取得竞争的主动权。故原告出口摩托车相关商业信息构成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于2019年和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数据服务协议》,约定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给被告提供出口数据。而这些出口数据是原告的商业秘密,不能通过公开或合法途径获取,被告采取不正当方式进行了获取。被告于2019年12月10日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使用并向重庆克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披露了原告的出口数据。后被告又于2021年4月9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使用披露了原告的出口数据。该数据详细披露了原告在2019年1月至7月期间的出口详细数据,也即原告的商业秘密信息。原告与被告同为摩托车生产销售商,具有多年的直接竞争关系,在摩托车出口市场上,被告掌握原告上述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对原告带来了严重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三某公司辩称,1.原告在管辖权异议听证时主张的商业秘密信息是指原告在2019年1月-7月进行的摩托车出口销售信息,包括出口型号名称、数量、目的国、商品名称、品牌、单价、总价、运输方式、排量、出口海关,其他信息原告在管辖权异议听证阶段没有主张。2.原告主张的诸多信息属于行业可公开的范围,绝大多的数据属于公开的数据,不属于商业秘密。3.原告应明确商业秘密的每一项信息对其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原告光某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全国首例法院认定数据交易买受人商业秘密侵权案
作者:金融与数字经济法律研究来源:金融与数字经济法律研究

重庆光某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广州三某摩托车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数据交易买受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 【裁判要点】 数据交易买受人接收数据负有审慎注意义务,数据交易买受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数据涉及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