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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喷洒农药致蟹塘受损案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在泰兴元竹镇承包了南北两块蟹塘,被告顾某在原告朱某承包的北侧蟹塘东侧承包了一块稻田,其中稻田距离南侧蟹塘约13米。2022年4月15日,被告顾某使用无人机对其承包的稻田喷洒农药,当天该地区风向为北到东北风,风力为4到5级(风速7—10m/s)。后原告朱某发现其承包的两处蟹塘里均出现蟹苗死亡的现象,遂报警。次日,泰兴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案涉北侧蟹塘进行采样,但未对南侧蟹塘采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顾某赔偿因喷洒农药造成的损失50多万元。审理中,经委托鉴定,北侧蟹塘采样蟹苗中检测出菊酯等农药成分。

(图片来源于网络,谨表感谢!)
裁判结果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原告仅提供与侵权人喷洒农药较近的蟹塘的蟹苗样本申请鉴定,而较远一处的蟹塘未能及时保留受损蟹苗样本,导致认定该处蟹塘受损与侵权人喷洒农药之间的关联性难度加大。经过多次现场勘验、卫星测距并结合当天风向数据,在咨询物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最终认定被告无人机喷洒农药的行为与原告两处蟹塘受损具有关联性。在认定具体损失时,根据南北两个蟹塘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以及相关支出情况,结合民法典绿色原则,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承包蟹塘的损失11万余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发展,无人机喷洒农药被广泛运用,大幅提升了农业生产效率。但在东南沿海地区,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交叉分布,若无人机操作不当或受大风天气影响,极易导致邻近种植户、水产养殖户受到“误伤”,进而引发纠纷。本案在审理中依托卫星图等现代技术现场勘察,巧借“外脑”“外力”科学判断因果关系,突破环境侵权纠纷事实认定专业“瓶颈”,依法追究污染环境者的民事责任,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同类环境侵权民事案件的裁判提供了借鉴。
来源 | 长二庭
版面 | 杨 天 曹慧敏
校对 | 吴宣泽
审核 | 刘罗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