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遭遇家庭暴力,应如何处理?

来源:FO埃孚欧视野

文章摘要
指导律师:施莉珏、罗兴 前言: 家庭暴力一直以来都是让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而往往也会造成家庭成员的人身伤害。

指导律师:施莉珏、罗兴
前言:
家庭暴力一直以来都是让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而往往也会造成家庭成员的人身伤害。为了保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加强对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保护,我国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对这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范。
日前,江苏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发出全国首份强制心理干预人身安全保护令,责令实施家暴的男子在保护令6个月有效期内定期接受心理辅导矫治。
一、案情简介:
近日,天宁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受理了一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申请人小丽(化名)与被申请人小伟(化名)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再婚,居住在小丽婚前房屋内。
小丽因遭受小伟家暴多次报警,现决定起诉与小伟离婚。小丽担心起诉离婚后双方矛盾会进一步激化,小伟会再次施暴,故小丽向天宁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天宁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小丽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为保障妇女权益,除了依申请禁止被申请人小伟殴打、威胁、跟踪、骚扰小丽,责令小伟限期迁出小丽的居所外,为有效化解家庭矛盾,承办法官决定根据2022年3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责令小伟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六个月的有效期内定期接受心理辅导矫治,同时对小丽进行心理疏导,由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为小伟和小丽解开“疙瘩”,妥善处理离婚纠纷。
承办法官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附上了为小伟制定的第一期“心理辅导时间表”,要求小伟在四周内每周按时至天宁法院少年家事审判中心妇女儿童公益心理咨询服务站接受心理辅导矫治,后期心理辅导安排将根据第一期心理疏导的情况和效果再行确定。
二、家庭暴力的定义:
家庭暴力,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其中,主体必须是家庭成员;且行为人知道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对家庭成员的身心造成一定的伤害,如侵犯了家庭成员的生命权、自由权、身体健康权、心理健康权等,对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
对家庭暴力的认定上,一直是法庭审理的难点之一。因为家庭暴力的隐秘性强,当事人取证意识不高,实践中提供的证据往往比较弱,为切实保护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一般会依法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适当减轻家暴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三、个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对
1.应及时寻求帮助
如人身受到伤害,应及时报警和就医,保证人身安全,报警记录和病历都是将来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同时,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目前各地法院普遍建立了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制度,设置离婚冷静期,有的法院还积极探索建立了家事回访员制度,实现全流程贯穿;通过与心理机构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或与高校开展合作建立心理学研究基地等方式,建立了家事审判心理疏导、心理干预机制;将家事审判改革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调动妇联等政府部门积极性,多方联动化解纠纷;此外,有些法院还设立了家暴庇护所等机构。
2. 收集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
全国妇联权益部组织编写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其中下述资料可以作为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
(1)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
(2)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受害人如果曾经到这些机构投诉,可以申请查阅调取详细记录,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投诉记录。
(3)因家庭暴力就医时,保存好就医的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等。
(4)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5)对家庭暴力造成的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拍照、录像。
(6)如果加害人有悔过的表现,可以要求加害人写保证书等,并签署姓名及日期。
(7)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可请目睹或听到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邻居、同事、未成年子女等作证。
(8)自己叙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
3.必要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是已经遭受家庭暴力的,二是还没有实际遭受家庭暴力,但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只要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家庭成员,都可以直接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威胁、恐吓的,受害人可以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除了家庭成员外,其他共同生活的人比如同居者之间实施暴力行为的,受害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可以请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或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也可以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如果因年幼、精神疾病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己申请的,还可以由近亲属或者请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是必须以离婚诉讼为前提,人身安全保护令涵盖了诉前、诉中和诉后各时间段。它的主要作用在于预防和及时制止家庭暴力,本质上是一种行为保全,申请人的证明责任较低。受害人可以提供伤情照片、身体伤痕、医疗诊断书以及投诉报警记录等证据,但报警记录、伤情鉴定等都不是必须证据。法官审查申请人的证据材料,只要认为存在家庭暴力或者很可能再发生家庭暴力,就可以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参考法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参考资料: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https://mp.weixin.qq.com/s/2LvwwB-Bfkp5Cx3D0QV9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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