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规定的“自甘风险”规则

来源: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上述规定第一款规定的是自甘风险免责或者减责的情形,第二款是有关活动组织者、学校及幼儿园等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此项制度的规定意义重大,限定了“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非一切社会活动,明确了活动组织者承担的责任不仅限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还包括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侵权责任。
对于促进具有一定风险性的体育活动发展、提高人民群众体质及健康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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