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人权意识苏醒,更多独立、自由的人格出现,离婚率一律走高。这是一种现象,我们无法结合某一种价值观来给出一种正面或者消极的定论。但我今天要谈的不是离婚率和社会的关系,是终止婚姻关系之后子女权益该如何保障。子女未成年时期的的身心健康足够影响其一生。因为我国的现阶段国情,不能完全类比西方。我国的传统婚姻观念大多认为离婚后,若子女不随某方父母生活,则代表一种感情、责任的中断和脱离。“双重标准”渗透于社会的各个方面,谈及人权则要独立、要自由,谈及责任则会说中国历来如此。
监护权是一项神圣的权利,监护本身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无论婚姻如何,父母双方均具有对子女的监护权。在父母无法履行监护权或者不愿履行监护权的情况未成年的监护权如何具体的确定。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民法总则》在第二章第二节以“监护”为名专节对监护制度进行了规定。
一、法定监护: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遗嘱指定监护:遗嘱指定监护人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立遗嘱人是被监护人的父母,二是立遗嘱人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
三、协议确定监护:一是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应该是同一顺位的人。二是协议确定监护人应该经被监护人同意,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该结合被监护人与监护人的关系、被监护人表达的意愿等综合确定。三是协议中也应尽量明确监护的内容、监护人职责权限、权利、对监护人的监督等内容。
综上所述,在父母不履行或现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可以通过法院起诉变更或者通过立遗嘱和协议公证的方式变更监护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
岳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系屈某一之父母。屈某一与被申请人岳某某(女)婚后生育子女岳某一(姐)、岳某二(弟)。2007年,屈某一意外死亡,岳某某独自离家未归。多年来岳某一、岳某二与两申请人(祖父母)一起生活。被申请人岳某某现已再婚。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申请撤销岳某某对岳某一、岳某二的监护权,同时指定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为岳某一、岳某二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岳某某表示同意。
(二)裁判结果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岳某某在其丈夫去世后,未履行对其子女岳某一、岳某二的抚养、照顾、教育、管理义务。现被申请人岳某某对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的申请表示同意,且岳某一、岳某二一直与申请人屈某某、张某某(祖父母)共同生活,由申请人抚养至今,故对两申请人的主张予以支持。
(三)典型意义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未成年人的母亲,长期不履行对于子女的监护职责,而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实际进行抚养、照顾等监护义务。将监护人变更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不但符合实际的监护情况,也符合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意愿,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意旨。实践中,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等留守儿童的现象日益普遍,在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赋予祖父母监护人身份,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及社会秩序,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这也是本案的典型意义所在。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被监护权如何保障?
作者:蔡莹莹来源:海涵律师事务所

伴随人权意识苏醒,更多独立、自由的人格出现,离婚率一律走高。这是一种现象,我们无法结合某一种价值观来给出一种正面或者消极的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