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工程价款诉讼时效关键因素解析

文章摘要
纵观世界各国立法,诉讼时效均系立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实体案情抗辩及时效抗辩属一轨双轮。

纵观世界各国立法,诉讼时效均系立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实体案情抗辩及时效抗辩属一轨双轮。笔者认为,探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价款诉讼时效适用,应当从现实的案件审理角度出发,尽可能通过客观证据能够呈现的法律事实状态加以区别认定。就客观证据所能呈现的法律事实而言,有四个关键点需要时刻把握,即合同效力、工程结算、工程交付及特殊结算方式“工程造价鉴定”的介入影响。
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对工程价款诉讼时效的影响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承包人债权权益自工程价款逾期支付之日受到损害,诉讼时效自此起算不存争议。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参照无效施工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获得折价补偿,那么此处“工程价款的约定”是仅指工程价款计量计价标准,还是包含了工程价款付款时限?是否可以参照适用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付款时限并就此起算诉讼时效?法律就此并未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亦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仅有的“可参照工程价款支付时间”规定系在第六条,即在讨论损失赔偿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损失大小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可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
这一规定虽并非针对工程价款结算,但笔者认为,可结合这一规定和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认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工程价款的约定”不仅包括工程价款的计量计价标准,还包括工程价款支付时间、支付条件。理由如下:
(1)法律否定的是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
法律对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系因上述情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施工资质、招投标等)、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并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法律在此否定的是挂靠、转包等违法行为,而不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进行否定。
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参照无效施工合同的支付条款确定工程价款支付,不仅符合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支付的合理预期,亦能避免因合同无效导致一方当事人因此反而获得比合同有效更多的利益,造成当事人权益失衡。
(2)工程价款支付时限属工程价款内容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规定“义务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鉴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结算应包含竣工价款结算、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等,支付方式、支付时限应属工程价款结算的一部分。
(3)最高人民法院对质量保证金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具有借鉴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民申字第1332-1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虽然工程施工分包协议无效,但是协议中关于质量保证期及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即最高人民法院认可无效施工合同中质量保证金条款的效力。质量保证金与工程价款同属结算价款的一部分,既然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条款具有约束力,同属结算价款的工程价款支付条款也应可予以参照适用。
综上,《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工程价款的约定”应当包括工程价款的计量计价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条件等内容,义务人应当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计量计价标准及支付时限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义务人未在支付时限届满前支付的,承包人获得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诉讼时效自此起算。
02、工程结算对工程价款诉讼时效的影响
为界定工程结算外延,本款所称工程结算系指当事人自行完成工程价款结算,不包含通过第三方鉴定等方式对工程造价进行确认。
1、工程价款结算完成,付款期限约定明晰
工程结算完成,工程价款确定不存争议,付款期限约定明确,付款期限届满时诉讼时效起算,司法实践就此并无异议。
2、工程价款结算完成,付款期限约定不明晰
诉讼时效起算的前提条件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在付款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义务人何时负有工程价款支付义务未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4条之规定:
工程价款支付时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承包人可随时要求义务人履行工程价款支付义务,诉讼时效从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如承包人给予义务人宽限期限的,自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如在宽限期内义务人拒绝支付的,自义务人明确拒绝支付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3、工程价款未完成结算
首先,无论工程价款是否完成结算,均不影响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承包人应注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进度款支付的约定,如义务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应在诉讼时效内提出主张,以避免诉讼时效抗辩风险。
其次,工程价款未完成结算的情况下,除工程价款根据法律规定或相关约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不经结算即可确定外,工程价款未完成结算意味着当事人就工程价款的具体金额、支付时点并未达成合意,此时工程价款诉讼时效的起算受制于多种因素,如工程是否交付、竣工结算报告是否提交等,不能单一而论之,就工程价款未完成结算下的诉讼时效问题,笔者将在后文结合其他因素进行阐述。
03、工程交付对工程价款诉讼时效的影响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该条款虽是规定利息的起算,但是否可参照该条款确认工程价款支付时间、起算诉讼时效,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有限适用,即在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确时,倘若能够确定工程交付时间,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将工程交付时间视为工程价款应当支付的时间,进一步视作诉讼时效的起算节点,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7条规定即采纳此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适用,理由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付款时间的规定仅系针对利息起算时点问题,不能肆意扩大为工程价款诉讼时效起算时点,诉讼时效以“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该条规定的应当支付工程价款利息之日并不等同于工程价款权利受到侵害之日,鉴此,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不能作为诉讼时效起算时点。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已明确利息的开始计付时间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这说明利息开始起算与工程价款到达支付节点的时间是相同的,否则不存在计付利息之说。义务人自利息起算之日即负有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承包人所应获得的工程价款自利息起算之日受到损害,承包人此时获得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诉讼时效起算。
04、工程造价鉴定对工程价款诉讼时效的影响
如当事人无法自行完成工程结算,势必需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就“工程造价鉴定”对工程价款诉讼时效的影响,目前存在下述观点。
观点一: 承包人提出鉴定申请即应视为提出工程价款主张,起算诉讼时效
该观点认为,承包人提出鉴定申请即为发出支付工程价款诉求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承包人提出工程价款支付主张,诉讼时效起算。
笔者认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诉讼时效系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此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一个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标准。无论是双方提出鉴定申请,还是承包人一方提出鉴定申请,申请鉴定的行为仅系当事人对工程价款金额进行确认所使用的一种方式,并非工程价款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主张”,不具有客观上催收工程价款债权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诉讼时效起算效力。
观点二:以鉴定意见作出时间作为工程价款应付款时间,起算诉讼时效
该观点认为,在付款时限不明时,工程价款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确定的,应以鉴定意见作出时间作为应付款时间,起算诉讼时效。
笔者认为,如鉴定意见系在诉前作出的,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已有明确接受约束意思表示的前提下,鉴定意见视为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完成结算,但并不涉及支付时点问题,义务人并不负有鉴定意见作出即须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此时应回到工程价款结算完成下,诉讼时效如何起算问题,该问题已在本条第
(二)款“工程结算对工程价款诉讼时效的影响”中论述。
如鉴定意见系在诉中作出的,因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点是法定的,诉讼即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之一,故产生诉讼时效起算、中断的民事行为均应发生在起诉之前,最迟发生于提起诉讼之日。既然已经进入诉讼,那么在整个审理过程中都不可能再产生时效起算、中断问题。遂如以诉中鉴定意见作出时间作为工程价款应付时间,意味着承包人提起诉讼主张后,再次产生工程价款诉讼时效起算、中断,这在逻辑上是无法自洽的。
同时,如诉讼中的一审、二审、再审对同一个建设工程作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且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应以哪个鉴定意见作出时间作为诉讼时效起算、中断时间,亦存在问题。综上,笔者认为不应以鉴定意见作出时间作为工程价款应付款时间,起算诉讼时效。
结语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因兼具工程建设、法律两方面的问题,工程价款的诉讼时效认定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同时,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关系复杂,金额巨大,牵涉的主体众多,稍有不慎就会产生巨额资金损失或农民工维权的群体性事件,如何协调当事人间的利益,进而防范和化解农民工工资薪酬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一直系建筑工程立法孜孜不倦的探索与追求。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尽可能保留诉讼时效相关证据,构建工程价款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屏障,这也是对于承包人最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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