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一审阶段增加诉讼请求,是否必然合并审理?

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现有的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一般包括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四种。其中和解、调解是非必经过程,当事人对此有自主选择权,而后两者则是法定的争议解决程序。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一种“先裁后审”的模式,即劳动仲裁程序是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必经程序,当事人对争议不服才进入诉讼程序。
但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一审的审理结果又可以对劳动仲裁的内容予以确认或重新认定。这就使得本来独立的两个程序,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实践中,在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提起诉讼时,仲裁的请求事项如何转化为诉讼请求事项,如何有效解决仲裁与诉讼请求事项之间的程序性冲突问题,已经成为劳动争议审判实务中的焦点问题。劳动争议案件这一程序上的特殊性,自然使诉讼程序不能与前置仲裁程序割裂理解,“裁审衔接”时必然存在承继和延续性。
法院对劳动争议的审理是全面审查,仅把仲裁结果当作一个考虑因素,系按照自己的标准和程序重新进行立案审理和判决(裁定),做出的判决或裁定不依附于仲裁的裁决。所以当请求事项已经经仲裁裁决予以确定,当事人因不服该裁决或用人单位因法定事由提出诉讼,这就会出现起诉人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况,与先前的仲裁裁决产生程序性冲突。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解释的出台,给法院审查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提供了一定的指引,但在审判实践中,如何界定“不可分性”仍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可以参考,各地的司法判例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劳动争议进入诉讼后,对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应分两种情况来讨论:
01、一是当事人在起诉时仅是在仲裁请求事项的基础上进行金额的增加;
02、二是起诉时当事人的请求事项相对原仲裁请求所列的项目来讲有所增加(即仲裁未主张过该项请求)。
就第一种情况而言,法院可直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即针对增加的金额部分无须再行仲裁。如(2024)陕01民终8754号的案例中,当事人在一审阶段仅是针对公司欠付的工资数额进行增加,法院认定其具有不可分性,针对增加部分直接进行审理。
而对于第二种情形,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增加新的诉讼请求事项,应如何处理?前面讲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应从“不可分性”来界定诉讼请求是否超出了仲裁裁决的内容。因此,该“不可分性”的具体判定就成为解决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请事项程序性冲突问题的关键所在。我们以(2024)陕04民终3203号案例为例,该案劳动者在一审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6647.76元。但双倍工资问题劳动者在仲裁请求中并未提及,该项请求与仲裁阶段所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欠付的工资等均没有任何关联,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故应严格遵守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原则,告知当事人就增加的诉讼请求另行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结合司法判例综合分析,不可分性主要应从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是否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事实的角度进行审查确定。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事实而产生的,相互间有依附性,就可一并审理,如劳动者基于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请求用人单位给付拖欠的工资。劳动报酬的范围很广,包括工人工资、奖金等报酬。劳动者提出支付拖欠工资的请求后,又增加请求支付奖金,奖金与工资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提出,因此,对两个请求的审理具有不可分性,这两个请求就可以合并审理。但如果劳动者申请仲裁时请求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诉讼中增加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增加的请求与原诉讼请求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提出,亦是基于不同的事实而提出,二者属于不同的争议事项,各自独立,则不应合并审理,可告知当事人就增加的诉讼请求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诉讼虽然因程序的设置具有其特殊性方面,但其仍然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在对诉讼请求内容性质进行“不可分性”界定的同时,我们也仍需考虑到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法院在审查判断当事人新增的诉讼请求时,会从诉讼请求的内容、性质、法律关系、依据的事实、程序上的衔接以及前后的逻辑因果关系等方面来把握,将之与仲裁裁决内容进行比较,对“不可分性”进行具体理性地分析判断。
对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合并审理,一方面要考虑民事诉讼法对合并审理的限制,同时要考虑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原则。因此,应将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的不可分性,作为合并审理的条件。对于独立的劳动争议,仍然要坚持仲裁前置的原则。如果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而产生,相互间有依附性、不可分性,则可一并审理。如果增加的诉讼请求是独立的劳动争议,与仲裁申请的仲裁事项无关,则应严格遵守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原则,告知当事人就增加的诉讼请求另行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对合并审理的条件不加限制,就会导致当事人可能通过增加诉讼请求,规避仲裁前置规定,使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立法目的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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