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须知(一)

来源:南昌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充分了解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类型、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的资料、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确定方法、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可能发生的仲裁风险等事项。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充分了解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类型、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的资料、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确定方法、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可能发生的仲裁风险等事项。
本期,我们将为您介绍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和不予受理的案件类型。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下列合同纠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15种合同纠纷包括: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赠与、借贷、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记、居间等合同纠纷;
(二)金融、证券、保险、期货交易等合同纠纷;
(三)房地产合同纠纷,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合同纠纷;
(四)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包括著作权合同纠纷与商标许可使用纠纷,委托创作、出版、专利使用许可等合同纠纷;
(五)涉外经济合同纠纷,主要为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纠纷以及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其他合同纠纷;
(六)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民间借贷、个人合伙、产品质量等各种合同纠纷。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合同纠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示范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一致同意提请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
温馨提示
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是南昌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法定依据。如果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南昌仲裁委员会依法不能受理。因此,如合同纠纷已经发生,但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的,要积极与合同相对方协商,经协商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其协议内容可表述为:“ 与 因履行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交南昌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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