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保全工作,是解决执行难的重中之重!

来源:法律人笔谈

文章摘要
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

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
其中第十五条规定有"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执源"治理,积极推进符合司法规律的立案、审判、执行一体化管理,在立案、审判阶段考虑后续可能出现的执行问题,做好提示和告知,主动引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必要时应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内容。‍‍‍‍‍‍‍‍‍‍‍‍‍‍‍‍‍‍‍‍‍‍
该意见对于"执源"治理提出了具体的方法,那就是在审判阶段就要考虑到执行问题,要引导当事人做财产保全,尽量降低执行风险。‍‍‍‍‍‍‍‍‍‍‍
解决执行难,一直是老大难的问题,一直提,一直得不到好的解决。最高院的这个意见,也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审判、执行分离的弊病。‍‍‍‍‍‍‍‍‍‍‍‍‍‍‍‍‍‍‍‍‍‍‍‍‍‍‍‍‍‍‍‍‍‍‍‍‍‍‍‍‍
在民事诉讼中,审判和执行是相互独立的两个程序,就连立案都需要单独立案受理。审判法官不管执行,执行法官也不管审判,两者是完全独立的部门。‍‍‍‍‍‍‍‍‍‍‍‍‍‍
因此对审判法官来说,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那就会产生核实保全材料、下裁定、移送保全等额外工作,因此大多数法官对于申请财产保全都不太热情,莫说是主动引导,就连被动接受申请也显得不太情愿。‍‍‍‍‍‍‍‍‍‍‍‍‍‍‍‍‍‍‍‍‍‍
对于实施保全的执行法官来说亦是如此,审判法官移送保全材料后,执行法官更多是在完成内部交接的任务,不对当事人负责,但保全阶段的执行法官并非诉讼案件转执行的执行法官,能不能及时保全到位,似乎也不需要关心。‍‍
有一次我在某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就发现迟迟不能完成保全,为了催促尽快搞定,多次前往保全团队(法院告知不能电话了解,只能现场了解情况),但都被告知忙不过来,需要排队,一副漠不关心的样子。‍‍‍‍‍‍‍‍‍‍‍‍‍‍‍‍‍‍‍‍‍‍‍‍‍‍‍‍‍‍‍‍‍‍
而申请财产保全,很多情形下还需要将就审判法官的时间,遇到出差时,还要等人回来,磨磨蹭蹭的,这是因为执行与他无关,所以就没有工作上的压力。‍‍‍‍‍‍
解决执行难,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审判、执行一体化的问题,程序可以相互独立,但绝不能割裂两者的联系,审判质效的提升必须要把两者结合在一起。‍‍‍‍‍‍‍‍‍‍‍‍‍‍‍‍‍‍‍‍‍‍‍‍‍‍‍‍‍‍‍‍‍‍‍‍‍‍‍‍‍‍‍‍‍‍‍‍‍‍‍‍‍‍‍‍‍‍‍‍‍‍‍‍‍‍‍‍‍‍‍‍‍‍‍‍‍‍‍
故,如果说最高院的这个意见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的话,可能还是有助于解决实践中保全难的问题的。‍‍‍‍‍‍‍
但如前所述,要想贯彻落实,还是很难的,特别是对于案件多的法院来说,要解决这个问题,无非是从人员和责任两方面下手。‍‍‍‍‍‍‍‍‍‍‍‍‍‍‍‍‍‍‍‍‍‍‍‍‍‍‍‍‍‍‍‍‍‍
一是适当增加保全团队人员,以适应日益增长的保全案件;‍‍‍‍
二是强化责任,无论是审判人员还是保全团队人员,都应建立相应保全案件的考核标准,责任到人。‍‍‍‍‍‍‍
除此之外,网络查控应查尽查,而对于当事人的查询财产申请,在合理范围内应积极响应和协助,以便寻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用于保全。‍‍‍‍‍‍
我们在工作中就经常遇到,不动产登记部门不给查询,那就需要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像这种情况就需要法官给予协助。‍‍‍‍
重视保全工作,我认为是解决执行难的重中之重,毕竟一个案件从审判到执行,少说也是几个月过去了,有几个诚信之人等着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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