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因发生纠纷,建筑公司向法院起诉。
由于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如因本合同产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大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于是,开发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法院无权受理该案,该案应当提交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而建筑公司却提出,本市只有“大连仲裁委员会”而没有“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因此该仲裁条款无效。
那么这个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仲裁委回复:根据200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7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我市目前只有大连仲裁委员会一家仲裁机构,而且该条款从字面上也不会产生歧义,因此该仲裁协议是有效的,此案应提交大连仲裁委员会受理。
多一个“市”字,仲裁条款有效吗
作者:大连仲裁委员会来源:大连仲裁委员会

某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因发生纠纷,建筑公司向法院起诉。 由于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如因本合同产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大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