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有些行为将会构成犯罪,小编带你一起学学吧?
一、关于飙车、超员超载问题
一些 所谓的“富二代”飙车取乐或公路上开“斗气车”已经让群众深恶痛绝,这次修正案顺应民意,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关于“医闹”问题
患者与医院之间的纠纷也由来已久,后来有的居然演变为暴力事件,严重影响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修正案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增加二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关于“袭警”问题
警察承担着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光荣职责,但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常常遭受不同程度的暴力袭击。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新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关于“诽谤、威胁”法官问题
近一个多月以来,法官遭受诽谤、威胁甚至伤害的事件不断发生。法官自身不保,何以维护公平正义?看看,修正案如何规定的?
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五、关于考试作弊问题
小编认为,“考试作弊”是对苦读学子的最大侮辱,也是对公平竞争秩序的最大伤害,应该惩处!
修正案在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关于私藏恐怖主义禁书问题
经常出国的朋友会遇到此类书籍和传单等等,这下可要注意哦!
修正案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之六规定: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七、关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问题
在微信、微博普及时代,人人都是媒体,但编造虚假信息想引人关注;或者传播虚假信息,也有可能是犯罪哦!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飙车、医闹、袭警、威胁法官、考试作弊等将会入刑
作者:杨繁来源:陕西高院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有些行为将会构成犯罪,小编带你一起学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