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山东法院
17.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平稳运行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鲁高法(2020)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系列部署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保障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1、依法提供高效司法服务。大力加强在线诉讼服务,深入推开网上立案、网上开庭、网上听证、网上执行等,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开辟便利化的“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困难当事人,特别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企业,依法准予缓交、减交诉讼费用。
2、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案件,强化调解前置,发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解纷方式的作用,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和在线途径解决纠纷,降低纠纷化解成本,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纠纷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3、依法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哄抬物价、造谣传谣、妨害交通秩序等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犯罪行为以及假借防疫为名实施的诈骗行为,为疫情防控和经济平稳运行营造安定的社会法治环境。
4、妥善审理劳动争议维护企业用工稳定。妥善审理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鼓励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引导企业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推动企业依法有序复工复产,降低企业用工问题对经济平稳运行的影响。
5、妥善审理合同纠纷。对相关合同纠纷,加强调解工作,促进从根本上化解纠纷。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时间、方式、程度等因素,公平合理确定合同当事人的责任。确因防控疫情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处理;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起诉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可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处理。
6、依法处理企业破产案件。对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倡导债权人与企业协商和解处理,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理由不充分的,依法不予支持。对生产防控疫情物资的破产企业,指导管理人尽快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破产财产变现价值受疫情影响贬损较大的,可待疫情过后再予处置。
7、支持疫情防控政策落实。依法审理涉违反防控措施、散布不实信息、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案件,维护市场生产经营秩序。妥善审理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行政案件,促进企业经营发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调处纠纷,保障政府助力经济发展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8、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时效利益,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等规定。当事人受疫情影响申请延期开庭、延期听证的,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延期手续。审理、执行的案件符合法定中止事由的,依法中止审理、中止执行。
9、坚持文明善意执行。执行案件确需查封冻结财产的,优先选择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实施查控。在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时,坚持有利于企业复工复产的原则,妥善把握执行时机,灵活采取执行方法。暂缓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人员以及场所、设备、物资、资金采取执行措施,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0、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解析有关疫情防控和恢复生产的法律问题,及时发布涉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规范、指引作用,加强宣传引导,营造防控疫情和促进发展的良好法治氛围。
18.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互联网法庭使用指引(暂行)
第一条 适用情形在公开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有条件通过互联网方式参加诉讼活动的,可使用互联网法庭进行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听证调查、开庭审理、调解、宣判等诉讼环节。
第二条 庭审排期对于采取互联网方式进行相关诉讼环节的案件,审判辅助人员须提前三天,在办案平台上进行互联网法庭登记排期,确认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常用手机号并进行录入。系统通过12368短信平台将互联网庭审平台软件下载链接和登录账号密码发送至已录入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手机号码中。
第三条 技术准备审判辅助人员在确认庭审排期后,应立即将案件信息告知信息中心。开庭前一天,信息中心派员配合审判辅助人员检测确认当事人使用的网络条件、设备、场所是否符合网上庭审需要,并联系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测试及线上举证测试,必要时予以技术支持。
第四条 系统操作当事人按照传票中要求的时间提前20分钟登录互联网庭审平台,进入庭前检测页面,并按提示进行设备检测。审判辅助人员打开互联网庭审审判辅助客户端,根据系统提示进入庭审前页面,各方画面开始显示。法官打开互联网庭审法官客户端,点击“开庭”进入庭审页面,庭审录像开始录制。庭审期间,当事人可通过互联网庭审平台根据法庭要求陈述意见、举证质证;审判辅助人员可按照法官要求进行证据展示、导入笔录、发起笔录签名等。庭审期间若需休庭,则点击“休庭”。庭审结束后,点击“结束庭审”,录像停止,但各方画面继续在线进行核对笔录、在线签名等活动。待诉讼活动结束后,点击窗口关闭按钮即可关闭所有画面。
第五条 庭前会议根据案件需要,可安排各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庭审平台召开庭前会议,进行证据交换,固定案件无争议事实,确定案件争议焦点,并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
第六条 庭前准备开庭前20分钟,审判辅助人员应提前到法庭检查网络环境、音响、摄像头、远程庭审系统等软硬件,确保庭审按期进行。审判辅助人员在各方当事人同时在线时,对当事人身份进行认证确认。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当事人为企业、组织机构的,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出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单位员工的,出示自己的身份证及委托手续;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律师的,出示律师证及委托手续。同时,应听取对方当事人对身份确认的意见。在核对确认后,应告知各方当事人将身份证明材料及委托手续上传至互联网庭审平台软件相应选项中,由系统自动同步至内网电子卷宗中。
第七条 告知程序除了宣告常规庭审纪律外,还应特别告知如下内容:(一)互联网庭审需保持网络畅通,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外,若庭审中原告或上诉人擅自退出连线,按撤诉或撤回上诉处理;被告或被上诉人擅自退出的,按缺席处理。(二)当事人参加互联网庭审时应按开庭要求着装,场所一般应为封闭状态,保持手机静音、现场安静,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互联网庭审画面。(三)互联网庭审全程录音录像,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法庭纪律,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第八条 网上庭审庭前已通过庭前会议完成起诉、答辩及举证、质证的,庭审中可简略询问当事人对于其各自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是否有补充修改,对于其各自提交的证据及质证意见是否有补充、修改;若无,直接进入法庭询问、辩论及最后陈述环节,直至庭审结束。对于简单民事案件,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对于案件要素与审理要点相对集中的民事案件,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根据相关要素并结合诉讼请求确定庭审顺序,围绕有争议的要素将调查环节与辩论环节结合进行。庭审结束后,审判辅助人员上传笔录,当事人可进行阅读、核对,如果需要修改补正,可通过实时画面告知书记员,由书记员进行修改。各方当事人均修改补正完毕并进行电子签名确认后,书记员保存笔录,各方当事人退出庭审。当事人当庭同意调解的,法官可在线主持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则应经征得当事人同意,通过互联网庭审平台在线确认调解协议内容,调解协议自电子签名确认之时即产生法律效力。使用互联网法庭庭审所形成的庭审录像、文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应自动同步至内网办案系统中,实现集中管理。如一方当事人发生网络中断等意外情况,合议庭应告知其他当事人暂时中止连线审理,并与当事人电话连线,待网络恢复稳定后继续审理。如网络无法恢复,则另行排期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合议庭的网络信号出现障碍,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合议庭应中止审理,待信号稳定后恢复审理。
第九条 技术保障信息中心派员进行技术保障,保障互联网法庭信号稳定,并及时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19.山东高院民二庭法官会议纪要(十条)
2月17日,针对当前疫情防控期间各行各业均面临巨大考验,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极易发生经营困难和产生债务危机,触发破产临界点的形势,为妥善审理好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破产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经省法院民二庭法官会议讨论,形成十条意见,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参考。十条意见内容如下:
一、审慎把握破产受理条件。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暂时出现周转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宜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应根据企业历年经营情况以及无法偿债与疫情防控的关联程度等进行综合考量。
二、积极组织涉防疫抗疫物资破产企业复产。对破产企业所处产业属于防疫抗疫急需物资产业链的,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积极组织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恢复生产,既满足防疫抗疫之需,又促进破产企业资产增值,提高清偿率。
三、灵活转换复产企业破产程序。在破产宣告前,法院应当根据复产企业经营状况重新判断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对虽具备破产原因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应积极适用破产清算转重整程序,帮助企业重生。
四、适当延长有关破产重整期限。受疫情影响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等工作的,可依法报请法院同意,适当延长重整期限,最大程度上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
五、适当放宽债权申报条件。受疫情影响,当事人虽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但积极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电子方式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应当酌情放宽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条件,在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予以充分考虑。
六、及时处置破产企业财产。适宜处置的资产可以通过网络拍卖等方式及时处置,根据破产财产具体情况采取远程视频、在线直播、VR展示等多种渠道为买受人提供财产信息和展示途径,降低处置成本,提高破产财产处置的成功率和溢价率。
七、积极适用定向财产变卖。破产财产属于防疫抗疫急需物资的,管理人应当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积极促成债权人会议通过决议,将财产定向出售给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或组织,既能解防疫物资短缺之急,又能尽快实现财产变现。
八、大力推行线上破产工作。充分利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其他线上方式,依法及时披露案件信息,积极开展线上申报债权、线上召开债权人会议、线上表决、线上征求债权人相关意见等活动,提高破产审判效率。
九、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指导管理人积极协调欠薪保障资金,依法保障困难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处理好企业破产与职工权益保护关系。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应依法确认其工伤保险待遇。
十、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对受疫情影响的困境企业在减免税费负担、获得信贷、信用修复等优惠政策方面,积极与市场监督、税务、人力社保、银行等部门沟通协调,用法治化、市场化的方式助力企业早日脱困。
八、广东法院
20.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疫情防控民事行政审判通告》
为依法审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有效保障应急管理、防疫救治、物资生产、生活供应等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通告如下。
一、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加强依法保护公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任何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除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害人对刑事犯罪的被告人,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民事侵权行为人,可依法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二、依法保障应急措施实施。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违反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应急措施。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实施非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责任,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消除影响等。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或者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依法加强合法权益保护。用于疫情防控的设备、设施和物资,不得非法扣押、占用和处置。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非法侵犯企业和个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确因疫情防控工作急需使用的,应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的英雄人物名誉权、荣誉权不容歪曲、诋毁,支持检察机关和社会公益组织依法对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四、依法加强疫情防控保障。承担医疗卫生等疫情防控职能的机构,生产、销售、运输急需的医用物品、防疫物资及生活保障用品的企业,涉及债务清偿、破产(重整)等经济纠纷诉讼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疫情防控需要,可依法中止诉讼,酌情解除或者变更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没收、拍卖、信用惩戒等强制措施,及时恢复正常运行、生产和经营。
五、依法制裁不诚信行为。生产、销售口罩、消毒液、防护服、药品等防治、防护用品和医用器材,实施虚构、编造、夸大具有卫生防疫性能、用途、功效等民事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明知防治、防护用品、医用器材等疫情防控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疫情防控需要,仍向消费者提供,或者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的,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六、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因疫情发生以及防控疫情应急措施等原因,导致买卖、租赁、旅游、住宿、餐饮、运输等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按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根据约定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没有约定的,鼓励和支持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济损失按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七、落实中小微企业帮扶政策。因疫情致使企业按期还款存在困难,企业要求延期还贷、减免利息的,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积极促成双方达成新的还贷协议,努力化解金融借款、融资租赁等纠纷,减轻中小微企业融资负担。依法严格审查金融机构“抽贷”“断贷”“压贷”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或延迟发放贷款。
八、促进互利共赢劳资关系。依法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因疫情防控接受医治、隔离、观察或者滞留,不能正常到岗参加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因避免疫情传染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应该按规定向职工支付合理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推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九、支持疫情防控公益活动。依法鼓励个人或者组织以各种方式自愿参加义工、捐款、捐物或者提供场所等公益活动,支持公民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积极投身疫情防控工作。接受志愿者服务的,应该合理安排志愿者工作,注意保护志愿者人身安全和个人权益。接受赠款、赠物和提供场所的,应规范使用捐赠款物和场所,确保全部用于疫情防控和救助。
十、积极化解各类矛盾。推动疫情防控期间家事纠纷、邻里纠纷、物业纠纷、劳动纠纷、行政纠纷等调解解决,引导当事人充分利用“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粤公正”“广东移动微法院”,实行诉讼服务全天候“不打烊”。依托人民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工会调解、行政调解等多元解纷联动机制,鼓励当事人互谅互让、互利互惠,化干戈为玉帛,促进社会和谐。
十一、保障群众诉讼权利。有关疫情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按特事特办提供立案和信访服务。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接受治疗的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观察、滞留人员,因交通关停受阻人员,无法参加诉讼活动的,可以提出延长诉讼期间申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上述情形无法参加庭审的,可申请涉诉案件延期审理或网上开庭审理。因疫情导致资金或生活困难的企业、个人,可按司法救助程序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的通告
为依法惩治妨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通告如下。
一、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来自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与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人员密切接触,不服从隔离管理,故意隐瞒经历,造成病毒传播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
二、在卫生医疗机构寻衅滋事,对医务人员实施阻拦、推搡、撕扯等严重妨碍卫生医疗秩序行为的,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罚;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侮辱、恐吓、殴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从重处罚。
三、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疫、检疫、隔离等应急管制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务罪处罚,抗拒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从重处罚。
四、带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照聚众哄抢罪处罚;哄抢疫情防控物资的,从重处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五、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等,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车辆、船只、航空器通行安全的,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
六、生产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或销售明知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情节严重的,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处罚。生产、销售伪劣的医用口罩、防护服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治的假药、劣药的,分别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从重处罚。
七、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罚,牟取暴利的从重处罚。
八、恶意编造疫情虚假信息,或者明知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指使他人散布,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按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罚。借机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按照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从重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按照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处罚。
九、以服务、支持、救助疫情防控名义进行虚假宣传,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按照诈骗罪从重处罚。盗窃疫情防控物资,或者趁人之危盗窃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患者(疑似患者)、隔离人员财物的,按照盗窃罪从重处罚。强取、强占、强用疫情防控物资的,按照寻衅滋事罪从重处罚。
十、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罚,涉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按照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从重处罚。
十一、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防护用品、器材、生活医疗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从重处罚。
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疫情防控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分别按照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从重处罚。挪用用于防控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按照挪用特定款物罪处罚。
十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经指派、委托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或故意瞒报、缓报、谎报疫情,以及故意指使、强迫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疫情,造成疫情扩大或加重的,按照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九、天津法院
22.天津高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化解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关于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意见》提出了5个方面16项具体举措:
一是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依法严惩。
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对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所犯罪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被告人,符合判处重刑直至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形成有力震慑。
二是提升审判效率,确保从快打击。
加强与公安、检察等机关的沟通配合,健全完善快速反应等工作机制,确保案件顺利审判。依法及时立案、及时开庭、及时宣判,确保快审快结。对符合适用条件的案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从快审判。
三是贯彻刑事政策,做到宽严相济。
综合运用严和宽两种手段,对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重点犯罪行为,从严把握和适用从宽处罚;做到宽严相济,保障诉讼权利,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作,加强法律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为疫情防控工作的依法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五是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办案安全。
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展相关审判活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出行和聚集。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内部疫情防控措施,用好办公平台、视频会议系统,尽量减少法院内部人员聚集。加强审判法庭、羁押室、接待场所等区域的卫生防疫和安全保卫,严防发生聚集性疫情。
23.《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化解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17项具体举措,涵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方面,主要内容包括:
加大网络司法服务力度,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在线办理立案、财产保全、缴费等诉讼服务事项,深化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应用;
对因疫情防控确需中止案件审理或延长审限的,可在审限中予以扣除。对于当事人因被采取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诉讼权利申请顺延或者中止相关期限的,依法予以审查,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严禁对疫情防控所需的专项资金、物资和账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扣等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的优先供应;
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实际影响,综合考虑合同订立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风险和成本等因素,准确界定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责任。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的制度优势,债务人企业属于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生产、加工企业的,积极协调管理人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恢复生产;
严格依法保护与疫情防控防治相关的防护用品、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及器械的注册商品专用权、发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依法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妥善认定涉外商事合同是否确实具备不能履行的客观情况,维护企业和公民的海外合法权益;
依法严厉打击针对防疫药品、物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的聚众打砸抢、起哄闹事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防疫用品等犯罪,及时采取措施挽回企业经济损失,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市场秩序;
对市政府出台的疫情防控政策规定以及针对隐瞒病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采取的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依法予以保障实施。强化善意文明执行,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但能适应市场需要、尚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依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十、江西法院
2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有序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我省经济社会稳定,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的政治站位
1. 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我省仍处于防控关键时期。疫情防控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大局稳定。习近平总书记就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司法是推进疫情依法防控的重要环节,各级法院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作为头等大事,坚定不移践行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初心使命,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开展。
2. 准确把握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的要求。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全省各级法院要牢固树立“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大局意识,坚决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切实扛起疫情防控政治责任,统筹推进审判执行主业主责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坚持依法防控、精准防控、有序防控,确保组织领导、责任落实、防控排查和应急处置“四个到位”,全省各级法院形成上下“一盘棋”,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各级法院要及时成立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法院党组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率先垂范、靠前指挥、坚守岗位、加强调度,各级法院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牢牢依靠群众的力量,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判,把法治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疫情防治工作效能。
二、强化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的责任担当
3. 严厉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
认真贯彻实施“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严厉打击该《意见》明确的九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把政治安全摆在首位,依法严惩境内外势力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利用疫情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依法严惩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妨害传染病防治、妨害公务等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心安定。依法严惩殴打杀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损毁医疗机构财物等涉医犯罪,保障医务人员安全和医疗秩序。依法严惩发布虚假广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犯罪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经济活动。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造谣滋事、聚众赌博、破坏交通设施等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依法严惩非法猎杀、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狩猎等犯罪,加强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源头管控。依法严惩防控疫情中的渎职失职、贪污挪用救灾款物等犯罪行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惩罚、震慑功能,在办案中充分考虑特殊时期的犯罪后果和犯罪情节;又要依法防疫、精准打击,注意区分违法犯罪行为,防止降低入罪标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开展涉疫情防控犯罪刑辩律师全覆盖试点工作,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
4. 依法审理涉及疫情的民商事纠纷。
助力落实省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促进疫情防控期间全省经济平稳增长。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注重平衡各方主体利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法审理涉及疫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综合考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现有诊疗水平、患者病情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医疗水平等因素慎重认定医疗机构过错。依法审理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治疗、隔离、观察、滞留而引发的解除劳动关系、拖欠薪酬等劳动争议,坚持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助力就业稳定和企业稳岗。依法审理文化旅游、买卖租赁、餐饮住宿、物流运输等合同纠纷,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需要,直接导致合同履行不公平或不能履行的,按照公平原则或不可抗力相关规定妥善处理。依法审理涉及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中小微企业和外贸企业的案件,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依法审理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产权纠纷等经济纠纷,为企业复工复产和正常经营提供有力支持。依法稳妥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积极运用破产重整、和解等制度,加强对有发展前景市场主体的救治,促进实体经济和产业体系优质发展。依法审理疫情防控中的英雄人物名誉侵权案件,弘扬社会正能量。加强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规定。密切关注疫情引发的信访案件,疏导化解不安定因素。
5. 妥善审理疫情防控引发的行政案件。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审理好疫情防控引发的行政案件。坚持权利保障救济和行政权应急行使并重,按照合法性审查原则,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防控和依法行政,又充分考虑特殊时期行政权力行使规律,支持行政机关全面履行疫情防控职责。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在防疫管理、隔离观察、医疗卫生、道路管理、交通运输、野生动物管理、行政征用等方面依法采取的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同时确保行政行为与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相适应,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依法审理涉及疫情防控的工伤认定、支付补助抚恤金、发放救济款物等案件,切实保障合法民生权益。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当事人耽误起诉期限或者不能参加诉讼的,适用期限扣除、中止诉讼的规定。
6. 切实发挥执行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依法审慎开展民商事和行政强制执行工作。对于涉诉的疫情防控医疗卫生机构、医药防护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灵活采取暂缓财产查控、执行和解、中止执行和信用修复等措施。对于明确用于防控疫情的药品物资,一律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措施,依法保障抗疫工作正常开展。对于因疫情暂时受困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谨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等措施,为其纾困复产提供司法助力。防控疫情期间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慎重采取拘留措施,确需拘留的要严格遵从拘留所的防疫要求。依法审查和及时处理涉疫情防控的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确保疫情防控的行政措施有效落实。
7. 加强疫情后续影响的预判和司法应对。
着眼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目标,开展审判执行工作前瞻性、针对性预判,为疫后恢复重建和做好“六稳”工作提供司法助力。着力服务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严惩脱贫攻坚领域腐败犯罪,妥善审理涉及贫困地区、困难群众案件,依法审理就业、医疗、教育、社会保障、涉农等民生案件。加大金融审判工作力度,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挑战。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以疫情防治为切入点,推动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依法审理涉省重点工程、“互联网+”农业、健康产业新业态的纠纷,助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健全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服务创新型省份建设。认真落实省委十四届十次全会精神,助力我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提升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的司法效能
8. 提升审判执行质效。
强化公正、高效、文明、善意司法工作理念,既保障诉讼参与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又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到严格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两不误。加强刑事、民事、执行工作繁简分流,扩大简易、速裁程序适用范围,对妨害疫情防控的案件快审快结快执,彰显依法“战疫”的法治力量。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坚持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积极运用信息化平台办公办案,大力推进在线诉讼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主动引导诉讼当事人尽量使用江西法院审判综合服务平台、江西移动微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e平台、12368热线等平台,以及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工具,开展网上立案、远程接待当事人、在线调解、线上听证、视频开庭提审等工作。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可以进行书面审理。全面加大执行网络查控办案力度,充分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开展保全查控和执行查控工作,尽可能减少集中执行行动、外出办案和线下查控。确有必要在疫情期间开庭和外出执行办案的,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充分做好防控预案和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保障诉讼参与人身体健康及干警自身安全。适时发布疫情防控典型案例,指导全省法院统一裁判尺度。
9. 注重司法便民惠民。
妥善处理疫情防控要求和群众诉讼需求之间的矛盾,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切实抓好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服务工作,尽量避免因疫情防控措施妨碍当事人诉权行使,做到疫情防控措施不懈、司法便民服务不停。借助信息化手段畅通网络诉讼服务,大力提供线上诉讼服务,在线办理网上申诉、跨域立案、在线缴费、电子送达、线上调解、案件查询、材料收转等服务事项,落实首问负责、接诉即答、接单即办等诉讼服务工作机制,健全“厅网线微”联系法官通道,妥善回应因疫情影响群众参与诉讼的各类问题,进一步畅通诉讼服务通道。加大对危困企业减、免、缓交诉讼费的救助力度。合理安排审判执行工作进度,对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影响无法到院参加诉讼活动,依法申请延期的,应当予以准许。对于因疫情暂时关闭诉讼服务中心、信访场所,依法延长审判执行期限的,及时做好提示指引、解释说明工作。对部分审判人员因留观等客观原因而不在岗的情形,合理调配审判力量,保障诉讼活动正常开展。
10. 积极参与联防联控。
切实增强协同防控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决策部署,按照各级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的工作要求,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加强信息共享、工作衔接和协调配合,形成共同“战疫”的整体合力。健全完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机关的沟通配合,对各地已出现的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案件及时跟进、提前研判、做好预案、妥善办理。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影响疫情防控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助力堵塞疫情防控制度漏洞。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和基层群防群控,尤其是广大党员干部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响应、遵守、执行疫情防控相关要求,通过“党建+联防联控”“志愿者+联防联控”等活动,积极投身疫情防控和维护安全稳定工作中去。
11. 强化舆论宣传引导。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依托“三微一网”等司法宣传平台,加大网络法治宣传力度,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法治和社会环境。依法公开审判执行工作信息,持续回应社会关切,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通过疫情防控典型案例的在线直播、集中宣传,切实发挥司法的评价、警示、教育、规范功能,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把社会关注案件办成法治公开课,充分展示人民法院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决心,努力维护疫情期间社会大局稳定。对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三同步”工作,及时向社会通报案件进展情况,澄清事实真相,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深入挖掘、广泛宣传全省法院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涌现的先进典型、感人事迹和工作绩效,充分展示法院干警勇于担当、乐于奉献的精神风貌,不断凝聚起众志成城、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强大正能量。
四、落实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的有力措施
12.加强组织领导。
抗击疫情是一场总体战,对全省法院系统应对处置和协调能力是个大考。各级法院党组要加强组织领导,统揽全局、协调各方,以责任担当之勇、科学防控之智、统筹兼顾之谋、组织实施之能、全体干警之力,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在大考中交出合格答卷。各级法院要坚决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标对表先进,争创一流工作业绩。各级法院防控疫情工作领导小组要密切关注疫情动态,细化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人员、完善制度方案、有效应对处置。要注重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一线考察识别干部,对表现突出、堪当重任的优秀干部,要给予表扬表彰、大胆使用。对作风漂浮、落实不力、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干部,纪检监察部门要开展严肃追责问责。审判管理部门要严格排查防止超审限等行为,加强疫情期间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推动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法律政策研究部门要加强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的研究,及时制定服务大局、服务审判的司法政策。后勤保障部门要抓实抓细内部防控各项措施。
13. 强化自身防范。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胶着对垒状态,要牢固树立“疫情就在我们身边”的紧迫感,坚决防止松懈思想和厌战情绪,做好防大疫、打持久战的充分准备,采取最严格的责任、最有力的措施,抓紧抓实法院自身疫情防控工作,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确保万无一失。用好办公平台、视频会议系统,推迟、减少会议和大型活动,合理安排审判执行工作,严防输入性和聚集性疫情。加强审判法庭、诉讼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大厅等对外窗口卫生防疫和安全保卫工作,对来院所有人员严格执行体温测量、佩戴口罩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安全、诉讼参与人安全、干警安全。加强健康监测,深入排查干警接触疫情情况,视情落实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要做好口罩、测温枪、医用酒精、防护服等防疫用品的采购配发工作,妥善解决干警就餐、垃圾处理、消毒杀菌等细节问题,确保内部防控周密有序。要重视基层法庭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疫情防控无盲区、无死角。
14. 严明工作纪律。
各级法院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把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的部署要求抓细抓实抓准,领导干部要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勇于担当、敢于负责、走在前列、作好表率。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以严明纪律倒逼责任落实。居家办公人员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其他不相干事宜,必须服从单位工作调动,遵守居住小区各项管理规定。坚决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持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决不允许发布与党中央、省委不一致的错误言论,严禁参与炒作、转发不实报道。
15. 提升司法能力。
提高政策把握能力,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省委、省人大、最高法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最新部署安排。提高法律适用能力,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用足用好相关规定。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加强对疫情所涉民事、刑事、行政、执行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的研究,分专题分类别强化分析研判,为有效应对处理相关案件奠定坚实理论和实践基础。提高改革创新能力,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创新审判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办案质效。下级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遇到法律适用难题的,及时层报上级法院,上级法院要及时加强对下指导,确保案件法律适用统一。加强在线培训交流,引导全省法院干警学懂弄通法律政策文件精神,不断提升执法办案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加快推进审判能力和审判体系现代化。
十一、福建法院
25.福建高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
2020年2月1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七个方面30项具体举措。
福建高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服务保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统一思想提升站位。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始终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来抓,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全面提升服务保障疫情防控的司法能力和工作水平,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稳定,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坚持依法科学有效防控。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用足用好法律资源解决疫情防控中的各类涉法问题和各种矛盾纠纷,依法防疫、依法治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对法律性质、违约责任认定及承担、诉讼时效期间审查等问题研究,依法稳妥审理和执行涉疫情案件,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保障经济平稳发展,促进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居乐业。
二、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涉疫情刑事犯罪
3.依法严惩涉疫情的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犯罪。对于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或者故意隐瞒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情、在重点疫情防控地区工作生活和旅居经历,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因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情节严重等情形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4.依法严惩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犯罪。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等情形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5.依法严惩涉疫情的经济犯罪。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与防治疫情有关的伪劣产品、物资、假药、劣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以及假借疫情名义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等严重扰乱防疫市场经济秩序;违反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非法经营等情形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疫情防控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6.依法严惩涉疫情的扰乱社会秩序犯罪。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疫情防控措施;拒绝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编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利用网络媒体散布,或者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定的信息安全管理义务,拒不改正致使虚假或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等情形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并从重处罚。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聚众哄抢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犯罪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哄抢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7.依法严惩涉疫情的职务犯罪。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负有特定职责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或者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毒毒种传播、流行或扩散,情节严重;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截留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等情形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8.依法严惩破坏交通工具及设施等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防疫、救护、赈灾等车辆、船只、航空器,足以使车辆、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破坏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等情形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过失损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封锁、拦路设卡、阻断交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9.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环境资源犯罪。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为食用等目的而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的,分别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扰乱社会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0.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涉疫情犯罪活动,对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被告人,坚决依法严惩直至依法判处死刑。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件,应当严慎把握从宽认定条件,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依法加大涉案财物追缴、没收和财产刑惩罚力度。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加强与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监狱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依法做好减刑假释工作。
三、妥善审理民商事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1.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原则,充分发挥处理劳动争议调裁审衔接机制作用,推动尽可能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及时高效化解劳动者与企业间的矛盾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正确区分在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加班工作、依法推迟复工、因需提前返岗、因疫情无法按时返岗等不同情形,依法及时稳妥审理因防控疫情影响产生的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在鼓励、规范企业自觉履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依法保障企业的复工复产,妥善审理受疫情影响产生的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解除及终止等纠纷,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正确、善意对待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经济困难所采取的合理应对行为,积极引导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协商缩短工时、轮岗轮休、调整薪酬等,支持企业与劳动者共担责任共渡难关,有效稳定劳动关系。
12.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弘扬诚实信用,保障公平正义,积极引导和推动相关合同纠纷的协商解决。对因疫情原因,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要准确认定不可抗力、情事变更等的适用情形,正确区分责任,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因疫情影响致使合同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纠纷,当事人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对利用因疫情影响处于危困状态等情形成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要准确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认定合同效力。坚决遏制利用疫情哄抬物价等行为,依法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13.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金融保险纠纷案件。支持财政金融监管部门针对疫情防控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以疫情对企业经营造成困难为由请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在不具备法定和约定事由的情况下,不予支持;金融机构以疫情为由提前收回贷款、合同签订后停止或者迟延发放贷款,借款人请求判令金融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予以支持。债务人举证证明因疫情原因导致迟延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根据个案情况结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支持性政策,依据公平原则作出处理。对疫情影响其收入来源的个人,引导金融机构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力促协商解决纠纷。对因疫情引发的人身保险纠纷,不机械适用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范围的限制性规定,依法合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对因疫情引发的财产保险纠纷,严格审查保险拒赔事由,依法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14.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破产案件。对资不抵债、挽救无望的非生产防疫物资企业,依法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使“僵尸企业”尽快出清。对虽具备破产原因,但主营业务良好且疫情发生前资金流正常,仅因疫情影响导致短期内资金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审慎认定破产条件,原则上不予受理债权人对该类破产清算申请,鼓励、倡导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协商达成债务清偿和解等方式共克时艰。审理防疫物资企业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应当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制度优势,积极协调债务人推动破产重整实现,使其尽快恢复生产。已经受理的破产案件中,涉及有防疫物资生产能力破产企业的,积极做好与破产管理人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依法许可符合生产条件的该类企业紧急恢复生产,切实保障防疫物资供给。
15.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知识产权案件。加大对涉疫情有关的检测技术、药品、器材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及时采取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快审快结。对涉疫情防控的药品、器材等商品的仿冒行为,以及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商业秘密行为的案件,坚决依法从重惩处侵权方。对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和规模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涉疫情防控药品、器材等商品采取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垄断行为,依法采取司法手段,坚决予以打击。
四、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16.支持各级政府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支持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实施的疫情防控行政政策以及采取的紧急防控措施。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出入境管理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为疫情防控实施的强制隔离、强制查封、扣押、关闭等行政强制、征收征用、不实信息管控处理等行政行为,以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慎受理,依法引导相关当事人合理主张诉求,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保障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17.支持行政机关打击涉疫情非法行为。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政执法行为。妥善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林业等行政机关对哄抬物价、不正当竟争、非法出售野生动植物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18.稳妥审理涉疫情行政案件。审理涉疫情行政案件时,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全国、全省疫情防控“一盘棋”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等,结合当地疫情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和发布的通知、通告、公告、决定等,可以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参考。妥善审理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而引起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劳动监察争议等行政案件,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依法支持政府实施减轻企业负担和保护参加防治工作人员权益的相关政策。妥善审理涉及行政不作为案件。
五、审慎开展执行工作,依法善意文明执行
19.暂缓对疫情防控医院、医务人员和相关企业的执行工作。对于被执行人系承担疫情防控防治职能的医院及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或者防控防治用品相关生产、运输及供应企业及人员的,经报请法院院长批准,应当依法暂缓采取查控措施或者解除相关查控措施,避免因执行行为影响疫情防控防治工作开展。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因疫情防控生产及其他复工复产需要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执行法院依职权或由当事人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可以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
20.慎用对企业的财产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为企业的,应注意利益平衡,立足善意,积极适用“放水养鱼”措施,增强造血功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企业提高履行能力。对申请涉企财产保全的,加大审查力度,既要考量保全的必要性,也要切实把握保全的合理性,兼顾双方及社会利益。对正在生产经营中的财产,原则上能“活封”“活扣”的,不“死封”“死扣”,能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对企业的基本账户要慎用强制查封措施,能用“物保”的依法应予准许;有多种财产并存的,优先采取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措施,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前提下,允许企业在人民法院的监管下依法处置财产。对于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为被执行人的,要强化善意执行理念,加大释法说理力度,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对之前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疫情影响不能到期履行的,一般不认定为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而直接全案恢复执行。
21.保障当事人疫情期间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依法按照时效中止处理。对被执行人因疫情原因无法及时按照规定期限报告财产的,可顺延报告期限,一般不以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而采取罚款、拘留或者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因疫情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款物的,可以免除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责任。妥善办理评估拍卖工作。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开展现场评估、入户调查、组织现场看样等,以及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无法按期办理放款或过户手续的,依法暂缓拍卖措施;对已网络拍卖财物尾款缴纳时间在疫情发生期间无法及时缴纳的,应当允许其延后缴纳;对于已上网拍卖执行财物且成交的,应及时与买受人、被执行人沟通、协调,可以延后办理财产交付手续。
22.适当免除协助执行义务人责任。充分理解和尊重协助执行单位采取的防疫措施,不得强令协助单位违背防疫临时措施协助执行。协助义务人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及时履行协助义务的,不认定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行为。
23.慎用人身强制措施。逐一排查春节前后采取拘留措施的被执行人,发现身体异常的第一时间与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部门联系,确保处置依法、得当。防控疫情期间,执行案件一般不采取拘传、拘留等强制性措施,对被执行人已提供相应物保或人保的,一般不采取拘留措施。确因特殊事由,依法采取拘留、拘传措施的,应当遵从拘留所临控要求并密切跟踪。
六、优质高效规范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24.规范涉疫情案件立案工作。开通专门“绿色通道”,对涉疫情案件开设专窗,落实案件标识,组织专门审判组织或者指定专人,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依法受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刑事案件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影响危害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稳定的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要依照有关规定做好报告、报备工作。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减量工程,积极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作用,联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组织调解等,努力在诉前化解因疫情产生的矛盾纠纷。
25.依法保障涉疫情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为疫情防控需要决定延期或者取消诉讼活动的,要依法及时通知诉讼参与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病人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以及其他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有关期间耽误顺延、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当事人因疫情防控需要申请延期庭审的,或者申请顺延答辩、举证等诉讼期限的,应当予以准许。对因疫情防控需要,导致时限超期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报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困难的企业和生活困难的个人,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对诉讼保全等申请,依法减轻提供担保金额或者保证金比例,采取担保保险等灵活措施予以救济。
26.全面拓展线上诉讼活动。优化网上诉讼服务功能,综合运用中国移动微法院、福建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福建法院律师服务网、自助立案系统等平台,积极规范开展“网上立案”“视频接访”“远程庭审”“远程调解”“线上查控”“委托执行”等工作,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着力用线上诉讼服务的简便解决人民群众因疫情带来的线下诉讼的不便。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27.层层压实责任。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从严从实从细抓好防风险、护安全、战疫情、保稳定各项工作。各级法院党组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关心关怀一线干警,加大对执勤干警防护装备配备和后勤保障力度。要稳妥推进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加强业务条线指导,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切实提升审判质效。法院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预判应对,精准研究对策,确保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地落实。
28.强化沟通协调。各级法院要强化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卫生防疫部门等的沟通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共享、处置和反馈机制,对于在处理案件和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要加强通气通报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全省各级法院和全体干警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巩固并落实多部门联动、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增强主动性,认真办好每一起涉疫情案件,用实实在在的司法成果,增强社会免疫力,提高整体战斗力。
29.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媒体宣传优势,依托法院官方微信、微博、政务网站等宣传平台,大力宣传疫情防控和维稳一线干警的先进事迹,选取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全力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和科学防控普及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防控意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30.严明工作纪律。注重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一线考察识别干部,把干部在疫情防控中的表现作为评先评优、晋级晋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坚决贯彻福建法院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十个不准”纪律要求,对思想不重视、作风不扎实,在疫情防控期间工作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导致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十二、河南法院
26.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规范、高效运用信息化技术办理刑事案件的通知》高法〔2020〕15号
全省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为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着力维护经济社会大局稳定,为促进提升依法科学防控疫情能力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并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接触,防止疫情传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我省实践,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依法规范高效运用信息化技术办理刑事案件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重点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当前刑事案件的办理,一是要重点打击破坏干扰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以及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犯罪,要快侦、快捕、快诉、快审、快结,依法严惩、震慑犯罪,增强人民群众的信心,维护党委、政府、政法机关的公信力,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二是羁押在看守所的轻罪案件,如按照传统方式进行办理与疫情防控要求不符,暂缓办理又可能面临超期羁押、期限延误、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等情形,影响有效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效果。因此,要更好地兼顾疫情防控和刑事案件办理,坚持依法公正与高效便捷相结合的原则,在确保公正审判、符合保密和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在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办案人员不直接接触的情况下,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优势,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传真、电子邮箱、视频、光盘等方式完成卷宗流转、文书送达、指定辩护、证据交换、开庭审理等工作。其中卷宗流转、证据交换采用光盘流转和交换。
办案过程中要认真做好轻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被害人及其亲属情绪疏解工作,积极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依法体现政策,不断提高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运用信息化办理的刑事案件范围
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轻罪案件,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传真、电子邮箱、视频、光盘等移动通讯、信息化平台加快案件办理,完成卷宗流转、指定辩护、开庭审理、宣判送达等刑事诉讼活动。
对事实、证据提出异议,通过视频开庭等方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件,以及不符合保密要求或者可能产生不良社会效果的案件,不进行视频开庭。需要延长、扣除办案期限的,依法办理延长、扣除期限手续。其中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三、运用信息化办理刑事案件的具体规范
1.卷宗移送。疫情防控期间实行电子卷宗移送制度(统一采用PDF格式扫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扫描制作电子卷宗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向人民法院移送电子卷宗。电子卷宗内容应当与纸质案卷材料保持一致,纸质材料按照谁制作谁保管的原则,侦查阶段纸质案卷材料暂由公安机关保管,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各自诉讼阶段产生的纸质案卷材料暂由各自保管。
2.辩护。除被告人自行委托辩护外,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便捷方式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确定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或法律帮助,并将律师信息通过上述“不见面”方式反馈人民法院。
依法保障辩护律师阅卷的权利,律师提出阅卷申请的,要将电子卷宗通过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方式交由律师阅卷,具备条件的法院应当安排律师通过互联网远程阅卷。辩护律师应当做好电子卷宗光盘的保管工作,网上远程阅卷的,不得将案件材料复制、外传或用于其他用途。
辩护律师提交辩护手续、辩护意见等,可以通过微信、电子邮箱等信息化方式提交,同时通过EMS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
3.开庭。疫情防控期间,开庭审理案件原则上采取视频方式进行(即法官在法庭、被告人在看守所、出庭公诉人在办公室、律师在自己办公室或者居所)。各地已有视频开庭专门系统的,可利用现有系统进行开庭;尚未建设该系统的,要充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进行远程视频开庭,被告人被羁押的轻罪案件应当迅速办理。公开开庭的案件,在视频开庭时可以开通庭审直播,允许网民“旁听”。依法不公开开庭的案件,不得通过不具备保密条件的互联网公共平台系统开庭。所有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全部音视频资料,办理单位应及时完整保存、备份,并在合理期限内转化为纸质档案保存。
在远程视频开庭过程中,公安看守所负责被告人端口的视频调试、被告人看押及需要协助配合的事宜。人民检察院负责公诉人端口的调试及公诉工作。人民法院负责主持庭审及牵头联系相关端口的调试、相关部门的协调等工作,确保视频庭审正常进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律师通过合适的方式接入视频庭审并提供有效辩护。
非羁押状态的被告人,由辩护律师协助被告人以法院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参加视频开庭。
4.讯问和会见。除视频开庭外,办案机关需要讯问被告人、律师需要会见被告人的,可参考视频开庭方式进行,公安看守所应当予以协助。
5.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对于拟判处缓刑、管制的被告人或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需要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的,应当扫描制作调查评估委托函及相关材料,通过邮箱、传真等方式发送至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等简便方式开展调查评估,并通过上述方式或邮政专递及时反馈调查评估报告。
6.宣判、送达、执行。对于作出裁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可通过信息化方式进行送达。其中对在押被告人的送达、执行,可以通过信息化方式将相关手续送达公安看守所,由公安看守所协助送达并负责执行,送达手续反馈人民法院。给当事人宣判的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7.非羁押措施和非监禁刑的适用。对于符合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非羁押措施,防止人员交叉感染。对于符合判处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缓刑、管制、免刑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对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判处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宣告缓刑、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后可将执行手续以信息化方式送交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四、协作配合
当前,严格依法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刑事案件办理工作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的政治责任,各部门应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要加强视频技术对接工作,确保不同部门、不同场所、不同人员之间视频信号通畅,保障视频开庭有序开展。要加强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推广,提升办案人员应用信息化平台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协作配合和沟通联络,共同研究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正常办理。
以上内容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适宜通过信息化办理的轻罪刑事案件的一审和二审程序。对于该类案件办理中遇到的其他办案事项,在确保公正、符合保密的前提下,可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或虽属公开开庭案件但通过视频审理可能造成不良社会效果的案件,不得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庭审理。
本通知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十三、安徽法院
27.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的通告
为全面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现就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活动,通告如下:
一、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冠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疫、检疫、隔离等应急管制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卫生医疗机构寻衅滋事,对医务人员实施阻拦、推搡等严重妨碍卫生医疗秩序行为的,按照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按照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恐吓、殴打、侮辱医务人员情节严重的,分别按照寻衅滋事罪、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编造疫情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虚假疫情信息故意传播、指使他人散布,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按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借机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按照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治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物,数额较大的,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照虚假广告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经指派、委托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工作人员,未按照规范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故意瞒报、缓报、谎报疫情,以及故意指使、强迫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疫情,造成疫情扩大或加重的,分别按照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疫情防控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分别按照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挪用用于防控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告。
十四、江西法院
28.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有序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我省经济社会稳定,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的政治站位
1. 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我省仍处于防控关键时期。疫情防控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大局稳定。习近平总书记就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司法是推进疫情依法防控的重要环节,各级法院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作为头等大事,坚定不移践行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初心使命,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开展。
2. 准确把握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的要求。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全省各级法院要牢固树立“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大局意识,坚决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切实扛起疫情防控政治责任,统筹推进审判执行主业主责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坚持依法防控、精准防控、有序防控,确保组织领导、责任落实、防控排查和应急处置“四个到位”,全省各级法院形成上下“一盘棋”,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各级法院要及时成立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法院党组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率先垂范、靠前指挥、坚守岗位、加强调度,各级法院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牢牢依靠群众的力量,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判,把法治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疫情防治工作效能。
二、强化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的责任担当
3. 严厉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
认真贯彻实施“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严厉打击该《意见》明确的九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把政治安全摆在首位,依法严惩境内外势力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利用疫情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依法严惩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妨害传染病防治、妨害公务等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心安定。依法严惩殴打杀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损毁医疗机构财物等涉医犯罪,保障医务人员安全和医疗秩序。依法严惩发布虚假广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犯罪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经济活动。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造谣滋事、聚众赌博、破坏交通设施等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依法严惩非法猎杀、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狩猎等犯罪,加强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源头管控。依法严惩防控疫情中的渎职失职、贪污挪用救灾款物等犯罪行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惩罚、震慑功能,在办案中充分考虑特殊时期的犯罪后果和犯罪情节;又要依法防疫、精准打击,注意区分违法犯罪行为,防止降低入罪标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开展涉疫情防控犯罪刑辩律师全覆盖试点工作,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
4. 依法审理涉及疫情的民商事纠纷。
助力落实省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促进疫情防控期间全省经济平稳增长。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注重平衡各方主体利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法审理涉及疫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综合考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现有诊疗水平、患者病情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医疗水平等因素慎重认定医疗机构过错。依法审理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治疗、隔离、观察、滞留而引发的解除劳动关系、拖欠薪酬等劳动争议,坚持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助力就业稳定和企业稳岗。依法审理文化旅游、买卖租赁、餐饮住宿、物流运输等合同纠纷,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需要,直接导致合同履行不公平或不能履行的,按照公平原则或不可抗力相关规定妥善处理。依法审理涉及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中小微企业和外贸企业的案件,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依法审理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产权纠纷等经济纠纷,为企业复工复产和正常经营提供有力支持。依法稳妥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积极运用破产重整、和解等制度,加强对有发展前景市场主体的救治,促进实体经济和产业体系优质发展。依法审理疫情防控中的英雄人物名誉侵权案件,弘扬社会正能量。加强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规定。密切关注疫情引发的信访案件,疏导化解不安定因素。
5. 妥善审理疫情防控引发的行政案件。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审理好疫情防控引发的行政案件。坚持权利保障救济和行政权应急行使并重,按照合法性审查原则,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防控和依法行政,又充分考虑特殊时期行政权力行使规律,支持行政机关全面履行疫情防控职责。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在防疫管理、隔离观察、医疗卫生、道路管理、交通运输、野生动物管理、行政征用等方面依法采取的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同时确保行政行为与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相适应,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依法审理涉及疫情防控的工伤认定、支付补助抚恤金、发放救济款物等案件,切实保障合法民生权益。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当事人耽误起诉期限或者不能参加诉讼的,适用期限扣除、中止诉讼的规定。
6. 切实发挥执行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依法审慎开展民商事和行政强制执行工作。对于涉诉的疫情防控医疗卫生机构、医药防护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灵活采取暂缓财产查控、执行和解、中止执行和信用修复等措施。对于明确用于防控疫情的药品物资,一律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措施,依法保障抗疫工作正常开展。对于因疫情暂时受困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谨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等措施,为其纾困复产提供司法助力。防控疫情期间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慎重采取拘留措施,确需拘留的要严格遵从拘留所的防疫要求。依法审查和及时处理涉疫情防控的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确保疫情防控的行政措施有效落实。
7. 加强疫情后续影响的预判和司法应对。
着眼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目标,开展审判执行工作前瞻性、针对性预判,为疫后恢复重建和做好“六稳”工作提供司法助力。着力服务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严惩脱贫攻坚领域腐败犯罪,妥善审理涉及贫困地区、困难群众案件,依法审理就业、医疗、教育、社会保障、涉农等民生案件。加大金融审判工作力度,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挑战。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以疫情防治为切入点,推动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依法审理涉省重点工程、“互联网+”农业、健康产业新业态的纠纷,助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健全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服务创新型省份建设。认真落实省委十四届十次全会精神,助力我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提升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的司法效能
8. 提升审判执行质效。
强化公正、高效、文明、善意司法工作理念,既保障诉讼参与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又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到严格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两不误。加强刑事、民事、执行工作繁简分流,扩大简易、速裁程序适用范围,对妨害疫情防控的案件快审快结快执,彰显依法“战疫”的法治力量。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坚持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积极运用信息化平台办公办案,大力推进在线诉讼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主动引导诉讼当事人尽量使用江西法院审判综合服务平台、江西移动微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e平台、12368热线等平台,以及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工具,开展网上立案、远程接待当事人、在线调解、线上听证、视频开庭提审等工作。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可以进行书面审理。全面加大执行网络查控办案力度,充分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开展保全查控和执行查控工作,尽可能减少集中执行行动、外出办案和线下查控。确有必要在疫情期间开庭和外出执行办案的,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充分做好防控预案和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保障诉讼参与人身体健康及干警自身安全。适时发布疫情防控典型案例,指导全省法院统一裁判尺度。
9. 注重司法便民惠民。
妥善处理疫情防控要求和群众诉讼需求之间的矛盾,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切实抓好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服务工作,尽量避免因疫情防控措施妨碍当事人诉权行使,做到疫情防控措施不懈、司法便民服务不停。借助信息化手段畅通网络诉讼服务,大力提供线上诉讼服务,在线办理网上申诉、跨域立案、在线缴费、电子送达、线上调解、案件查询、材料收转等服务事项,落实首问负责、接诉即答、接单即办等诉讼服务工作机制,健全“厅网线微”联系法官通道,妥善回应因疫情影响群众参与诉讼的各类问题,进一步畅通诉讼服务通道。加大对危困企业减、免、缓交诉讼费的救助力度。合理安排审判执行工作进度,对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影响无法到院参加诉讼活动,依法申请延期的,应当予以准许。对于因疫情暂时关闭诉讼服务中心、信访场所,依法延长审判执行期限的,及时做好提示指引、解释说明工作。对部分审判人员因留观等客观原因而不在岗的情形,合理调配审判力量,保障诉讼活动正常开展。
10. 积极参与联防联控。
切实增强协同防控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决策部署,按照各级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的工作要求,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加强信息共享、工作衔接和协调配合,形成共同“战疫”的整体合力。健全完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机关的沟通配合,对各地已出现的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案件及时跟进、提前研判、做好预案、妥善办理。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影响疫情防控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助力堵塞疫情防控制度漏洞。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和基层群防群控,尤其是广大党员干部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响应、遵守、执行疫情防控相关要求,通过“党建+联防联控”“志愿者+联防联控”等活动,积极投身疫情防控和维护安全稳定工作中去。
11. 强化舆论宣传引导。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依托“三微一网”等司法宣传平台,加大网络法治宣传力度,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法治和社会环境。依法公开审判执行工作信息,持续回应社会关切,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通过疫情防控典型案例的在线直播、集中宣传,切实发挥司法的评价、警示、教育、规范功能,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把社会关注案件办成法治公开课,充分展示人民法院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决心,努力维护疫情期间社会大局稳定。对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三同步”工作,及时向社会通报案件进展情况,澄清事实真相,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深入挖掘、广泛宣传全省法院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涌现的先进典型、感人事迹和工作绩效,充分展示法院干警勇于担当、乐于奉献的精神风貌,不断凝聚起众志成城、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强大正能量。
四、落实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的有力措施
12.加强组织领导。
抗击疫情是一场总体战,对全省法院系统应对处置和协调能力是个大考。各级法院党组要加强组织领导,统揽全局、协调各方,以责任担当之勇、科学防控之智、统筹兼顾之谋、组织实施之能、全体干警之力,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在大考中交出合格答卷。各级法院要坚决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标对表先进,争创一流工作业绩。各级法院防控疫情工作领导小组要密切关注疫情动态,细化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人员、完善制度方案、有效应对处置。要注重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一线考察识别干部,对表现突出、堪当重任的优秀干部,要给予表扬表彰、大胆使用。对作风漂浮、落实不力、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干部,纪检监察部门要开展严肃追责问责。审判管理部门要严格排查防止超审限等行为,加强疫情期间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推动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法律政策研究部门要加强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的研究,及时制定服务大局、服务审判的司法政策。后勤保障部门要抓实抓细内部防控各项措施。
13. 强化自身防范。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胶着对垒状态,要牢固树立“疫情就在我们身边”的紧迫感,坚决防止松懈思想和厌战情绪,做好防大疫、打持久战的充分准备,采取最严格的责任、最有力的措施,抓紧抓实法院自身疫情防控工作,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确保万无一失。用好办公平台、视频会议系统,推迟、减少会议和大型活动,合理安排审判执行工作,严防输入性和聚集性疫情。加强审判法庭、诉讼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大厅等对外窗口卫生防疫和安全保卫工作,对来院所有人员严格执行体温测量、佩戴口罩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安全、诉讼参与人安全、干警安全。加强健康监测,深入排查干警接触疫情情况,视情落实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要做好口罩、测温枪、医用酒精、防护服等防疫用品的采购配发工作,妥善解决干警就餐、垃圾处理、消毒杀菌等细节问题,确保内部防控周密有序。要重视基层法庭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疫情防控无盲区、无死角。
14. 严明工作纪律。
各级法院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把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的部署要求抓细抓实抓准,领导干部要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勇于担当、敢于负责、走在前列、作好表率。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以严明纪律倒逼责任落实。居家办公人员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其他不相干事宜,必须服从单位工作调动,遵守居住小区各项管理规定。坚决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持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决不允许发布与党中央、省委不一致的错误言论,严禁参与炒作、转发不实报道。
15. 提升司法能力。
提高政策把握能力,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省委、省人大、最高法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最新部署安排。提高法律适用能力,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用足用好相关规定。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加强对疫情所涉民事、刑事、行政、执行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的研究,分专题分类别强化分析研判,为有效应对处理相关案件奠定坚实理论和实践基础。提高改革创新能力,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创新审判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办案质效。下级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遇到法律适用难题的,及时层报上级法院,上级法院要及时加强对下指导,确保案件法律适用统一。加强在线培训交流,引导全省法院干警学懂弄通法律政策文件精神,不断提升执法办案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加快推进审判能力和审判体系现代化。
17.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平稳运行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鲁高法(2020)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系列部署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保障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1、依法提供高效司法服务。大力加强在线诉讼服务,深入推开网上立案、网上开庭、网上听证、网上执行等,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开辟便利化的“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困难当事人,特别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参与防疫物资生产的企业,依法准予缓交、减交诉讼费用。
2、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案件,强化调解前置,发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解纷方式的作用,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和在线途径解决纠纷,降低纠纷化解成本,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纠纷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3、依法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哄抬物价、造谣传谣、妨害交通秩序等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犯罪行为以及假借防疫为名实施的诈骗行为,为疫情防控和经济平稳运行营造安定的社会法治环境。
4、妥善审理劳动争议维护企业用工稳定。妥善审理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鼓励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引导企业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推动企业依法有序复工复产,降低企业用工问题对经济平稳运行的影响。
5、妥善审理合同纠纷。对相关合同纠纷,加强调解工作,促进从根本上化解纠纷。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时间、方式、程度等因素,公平合理确定合同当事人的责任。确因防控疫情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处理;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起诉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可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处理。
6、依法处理企业破产案件。对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倡导债权人与企业协商和解处理,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理由不充分的,依法不予支持。对生产防控疫情物资的破产企业,指导管理人尽快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破产财产变现价值受疫情影响贬损较大的,可待疫情过后再予处置。
7、支持疫情防控政策落实。依法审理涉违反防控措施、散布不实信息、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案件,维护市场生产经营秩序。妥善审理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行政案件,促进企业经营发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调处纠纷,保障政府助力经济发展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8、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时效利益,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等规定。当事人受疫情影响申请延期开庭、延期听证的,及时按规定办理相关延期手续。审理、执行的案件符合法定中止事由的,依法中止审理、中止执行。
9、坚持文明善意执行。执行案件确需查封冻结财产的,优先选择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实施查控。在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时,坚持有利于企业复工复产的原则,妥善把握执行时机,灵活采取执行方法。暂缓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人员以及场所、设备、物资、资金采取执行措施,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0、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解析有关疫情防控和恢复生产的法律问题,及时发布涉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评价、规范、指引作用,加强宣传引导,营造防控疫情和促进发展的良好法治氛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7日
18.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互联网法庭使用指引(暂行)
第一条 适用情形在公开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有条件通过互联网方式参加诉讼活动的,可使用互联网法庭进行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听证调查、开庭审理、调解、宣判等诉讼环节。
第二条 庭审排期对于采取互联网方式进行相关诉讼环节的案件,审判辅助人员须提前三天,在办案平台上进行互联网法庭登记排期,确认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常用手机号并进行录入。系统通过12368短信平台将互联网庭审平台软件下载链接和登录账号密码发送至已录入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手机号码中。
第三条 技术准备审判辅助人员在确认庭审排期后,应立即将案件信息告知信息中心。开庭前一天,信息中心派员配合审判辅助人员检测确认当事人使用的网络条件、设备、场所是否符合网上庭审需要,并联系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测试及线上举证测试,必要时予以技术支持。
第四条 系统操作当事人按照传票中要求的时间提前20分钟登录互联网庭审平台,进入庭前检测页面,并按提示进行设备检测。审判辅助人员打开互联网庭审审判辅助客户端,根据系统提示进入庭审前页面,各方画面开始显示。法官打开互联网庭审法官客户端,点击“开庭”进入庭审页面,庭审录像开始录制。庭审期间,当事人可通过互联网庭审平台根据法庭要求陈述意见、举证质证;审判辅助人员可按照法官要求进行证据展示、导入笔录、发起笔录签名等。庭审期间若需休庭,则点击“休庭”。庭审结束后,点击“结束庭审”,录像停止,但各方画面继续在线进行核对笔录、在线签名等活动。待诉讼活动结束后,点击窗口关闭按钮即可关闭所有画面。
第五条 庭前会议根据案件需要,可安排各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庭审平台召开庭前会议,进行证据交换,固定案件无争议事实,确定案件争议焦点,并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
第六条 庭前准备开庭前20分钟,审判辅助人员应提前到法庭检查网络环境、音响、摄像头、远程庭审系统等软硬件,确保庭审按期进行。审判辅助人员在各方当事人同时在线时,对当事人身份进行认证确认。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当事人为企业、组织机构的,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出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单位员工的,出示自己的身份证及委托手续;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律师的,出示律师证及委托手续。同时,应听取对方当事人对身份确认的意见。在核对确认后,应告知各方当事人将身份证明材料及委托手续上传至互联网庭审平台软件相应选项中,由系统自动同步至内网电子卷宗中。
第七条 告知程序除了宣告常规庭审纪律外,还应特别告知如下内容:(一)互联网庭审需保持网络畅通,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外,若庭审中原告或上诉人擅自退出连线,按撤诉或撤回上诉处理;被告或被上诉人擅自退出的,按缺席处理。(二)当事人参加互联网庭审时应按开庭要求着装,场所一般应为封闭状态,保持手机静音、现场安静,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互联网庭审画面。(三)互联网庭审全程录音录像,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法庭纪律,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第八条 网上庭审庭前已通过庭前会议完成起诉、答辩及举证、质证的,庭审中可简略询问当事人对于其各自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是否有补充修改,对于其各自提交的证据及质证意见是否有补充、修改;若无,直接进入法庭询问、辩论及最后陈述环节,直至庭审结束。对于简单民事案件,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庭审,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对于案件要素与审理要点相对集中的民事案件,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根据相关要素并结合诉讼请求确定庭审顺序,围绕有争议的要素将调查环节与辩论环节结合进行。庭审结束后,审判辅助人员上传笔录,当事人可进行阅读、核对,如果需要修改补正,可通过实时画面告知书记员,由书记员进行修改。各方当事人均修改补正完毕并进行电子签名确认后,书记员保存笔录,各方当事人退出庭审。当事人当庭同意调解的,法官可在线主持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则应经征得当事人同意,通过互联网庭审平台在线确认调解协议内容,调解协议自电子签名确认之时即产生法律效力。使用互联网法庭庭审所形成的庭审录像、文书等相关诉讼材料应自动同步至内网办案系统中,实现集中管理。如一方当事人发生网络中断等意外情况,合议庭应告知其他当事人暂时中止连线审理,并与当事人电话连线,待网络恢复稳定后继续审理。如网络无法恢复,则另行排期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合议庭的网络信号出现障碍,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合议庭应中止审理,待信号稳定后恢复审理。
第九条 技术保障信息中心派员进行技术保障,保障互联网法庭信号稳定,并及时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来源:省法院审管办
19.山东高院民二庭法官会议纪要(十条)
2月17日,针对当前疫情防控期间各行各业均面临巨大考验,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极易发生经营困难和产生债务危机,触发破产临界点的形势,为妥善审理好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破产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经省法院民二庭法官会议讨论,形成十条意见,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参考。十条意见内容如下:
一、审慎把握破产受理条件。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暂时出现周转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宜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应根据企业历年经营情况以及无法偿债与疫情防控的关联程度等进行综合考量。
二、积极组织涉防疫抗疫物资破产企业复产。对破产企业所处产业属于防疫抗疫急需物资产业链的,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积极组织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恢复生产,既满足防疫抗疫之需,又促进破产企业资产增值,提高清偿率。
三、灵活转换复产企业破产程序。在破产宣告前,法院应当根据复产企业经营状况重新判断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对虽具备破产原因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应积极适用破产清算转重整程序,帮助企业重生。
四、适当延长有关破产重整期限。受疫情影响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等工作的,可依法报请法院同意,适当延长重整期限,最大程度上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
五、适当放宽债权申报条件。受疫情影响,当事人虽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但积极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等电子方式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应当酌情放宽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条件,在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予以充分考虑。
六、及时处置破产企业财产。适宜处置的资产可以通过网络拍卖等方式及时处置,根据破产财产具体情况采取远程视频、在线直播、VR展示等多种渠道为买受人提供财产信息和展示途径,降低处置成本,提高破产财产处置的成功率和溢价率。
七、积极适用定向财产变卖。破产财产属于防疫抗疫急需物资的,管理人应当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积极促成债权人会议通过决议,将财产定向出售给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或组织,既能解防疫物资短缺之急,又能尽快实现财产变现。
八、大力推行线上破产工作。充分利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其他线上方式,依法及时披露案件信息,积极开展线上申报债权、线上召开债权人会议、线上表决、线上征求债权人相关意见等活动,提高破产审判效率。
九、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指导管理人积极协调欠薪保障资金,依法保障困难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处理好企业破产与职工权益保护关系。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应依法确认其工伤保险待遇。
十、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对受疫情影响的困境企业在减免税费负担、获得信贷、信用修复等优惠政策方面,积极与市场监督、税务、人力社保、银行等部门沟通协调,用法治化、市场化的方式助力企业早日脱困。
来源:省法院民二庭
八、广东法院
20.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疫情防控民事行政审判通告》
为依法审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有效保障应急管理、防疫救治、物资生产、生活供应等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通告如下。
一、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加强依法保护公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任何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除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害人对刑事犯罪的被告人,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民事侵权行为人,可依法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二、依法保障应急措施实施。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违反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应急措施。违反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实施非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责任,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消除影响等。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或者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依法加强合法权益保护。用于疫情防控的设备、设施和物资,不得非法扣押、占用和处置。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非法侵犯企业和个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确因疫情防控工作急需使用的,应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的英雄人物名誉权、荣誉权不容歪曲、诋毁,支持检察机关和社会公益组织依法对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四、依法加强疫情防控保障。承担医疗卫生等疫情防控职能的机构,生产、销售、运输急需的医用物品、防疫物资及生活保障用品的企业,涉及债务清偿、破产(重整)等经济纠纷诉讼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疫情防控需要,可依法中止诉讼,酌情解除或者变更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没收、拍卖、信用惩戒等强制措施,及时恢复正常运行、生产和经营。
五、依法制裁不诚信行为。生产、销售口罩、消毒液、防护服、药品等防治、防护用品和医用器材,实施虚构、编造、夸大具有卫生防疫性能、用途、功效等民事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明知防治、防护用品、医用器材等疫情防控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疫情防控需要,仍向消费者提供,或者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的,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六、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因疫情发生以及防控疫情应急措施等原因,导致买卖、租赁、旅游、住宿、餐饮、运输等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按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根据约定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没有约定的,鼓励和支持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济损失按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七、落实中小微企业帮扶政策。因疫情致使企业按期还款存在困难,企业要求延期还贷、减免利息的,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积极促成双方达成新的还贷协议,努力化解金融借款、融资租赁等纠纷,减轻中小微企业融资负担。依法严格审查金融机构“抽贷”“断贷”“压贷”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或延迟发放贷款。
八、促进互利共赢劳资关系。依法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因疫情防控接受医治、隔离、观察或者滞留,不能正常到岗参加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因避免疫情传染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应该按规定向职工支付合理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推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九、支持疫情防控公益活动。依法鼓励个人或者组织以各种方式自愿参加义工、捐款、捐物或者提供场所等公益活动,支持公民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积极投身疫情防控工作。接受志愿者服务的,应该合理安排志愿者工作,注意保护志愿者人身安全和个人权益。接受赠款、赠物和提供场所的,应规范使用捐赠款物和场所,确保全部用于疫情防控和救助。
十、积极化解各类矛盾。推动疫情防控期间家事纠纷、邻里纠纷、物业纠纷、劳动纠纷、行政纠纷等调解解决,引导当事人充分利用“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粤公正”“广东移动微法院”,实行诉讼服务全天候“不打烊”。依托人民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工会调解、行政调解等多元解纷联动机制,鼓励当事人互谅互让、互利互惠,化干戈为玉帛,促进社会和谐。
十一、保障群众诉讼权利。有关疫情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按特事特办提供立案和信访服务。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接受治疗的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因疫情防控被隔离、观察、滞留人员,因交通关停受阻人员,无法参加诉讼活动的,可以提出延长诉讼期间申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上述情形无法参加庭审的,可申请涉诉案件延期审理或网上开庭审理。因疫情导致资金或生活困难的企业、个人,可按司法救助程序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2月9日
2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的通告
为依法惩治妨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通告如下。
一、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来自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与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人员密切接触,不服从隔离管理,故意隐瞒经历,造成病毒传播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
二、在卫生医疗机构寻衅滋事,对医务人员实施阻拦、推搡、撕扯等严重妨碍卫生医疗秩序行为的,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罚;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侮辱、恐吓、殴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从重处罚。
三、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疫、检疫、隔离等应急管制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务罪处罚,抗拒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从重处罚。
四、带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照聚众哄抢罪处罚;哄抢疫情防控物资的,从重处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五、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等,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车辆、船只、航空器通行安全的,按照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
六、生产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或销售明知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情节严重的,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处罚。生产、销售伪劣的医用口罩、防护服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治的假药、劣药的,分别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从重处罚。
七、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罚,牟取暴利的从重处罚。
八、恶意编造疫情虚假信息,或者明知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指使他人散布,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按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罚。借机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按照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从重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按照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处罚。
九、以服务、支持、救助疫情防控名义进行虚假宣传,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按照诈骗罪从重处罚。盗窃疫情防控物资,或者趁人之危盗窃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患者(疑似患者)、隔离人员财物的,按照盗窃罪从重处罚。强取、强占、强用疫情防控物资的,按照寻衅滋事罪从重处罚。
十、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罚,涉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按照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从重处罚。
十一、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防护用品、器材、生活医疗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从重处罚。
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疫情防控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分别按照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从重处罚。挪用用于防控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的,按照挪用特定款物罪处罚。
十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经指派、委托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或故意瞒报、缓报、谎报疫情,以及故意指使、强迫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疫情,造成疫情扩大或加重的,按照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2月6日
九、天津法院
22.天津高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化解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关于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意见》提出了5个方面16项具体举措:
一是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依法严惩。
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对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所犯罪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被告人,符合判处重刑直至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形成有力震慑。
二是提升审判效率,确保从快打击。
加强与公安、检察等机关的沟通配合,健全完善快速反应等工作机制,确保案件顺利审判。依法及时立案、及时开庭、及时宣判,确保快审快结。对符合适用条件的案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从快审判。
三是贯彻刑事政策,做到宽严相济。
综合运用严和宽两种手段,对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重点犯罪行为,从严把握和适用从宽处罚;做到宽严相济,保障诉讼权利,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作,加强法律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为疫情防控工作的依法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五是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办案安全。
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展相关审判活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出行和聚集。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内部疫情防控措施,用好办公平台、视频会议系统,尽量减少法院内部人员聚集。加强审判法庭、羁押室、接待场所等区域的卫生防疫和安全保卫,严防发生聚集性疫情。
23.《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化解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17项具体举措,涵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方面,主要内容包括:
加大网络司法服务力度,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在线办理立案、财产保全、缴费等诉讼服务事项,深化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应用;
对因疫情防控确需中止案件审理或延长审限的,可在审限中予以扣除。对于当事人因被采取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诉讼权利申请顺延或者中止相关期限的,依法予以审查,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严禁对疫情防控所需的专项资金、物资和账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扣等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的优先供应;
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实际影响,综合考虑合同订立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风险和成本等因素,准确界定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责任。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的制度优势,债务人企业属于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生产、加工企业的,积极协调管理人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恢复生产;
严格依法保护与疫情防控防治相关的防护用品、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及器械的注册商品专用权、发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依法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妥善认定涉外商事合同是否确实具备不能履行的客观情况,维护企业和公民的海外合法权益;
依法严厉打击针对防疫药品、物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的聚众打砸抢、起哄闹事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防疫用品等犯罪,及时采取措施挽回企业经济损失,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市场秩序;
对市政府出台的疫情防控政策规定以及针对隐瞒病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采取的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依法予以保障实施。强化善意文明执行,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但能适应市场需要、尚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依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十、江西法院
2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有序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我省经济社会稳定,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的政治站位
1. 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我省仍处于防控关键时期。疫情防控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大局稳定。习近平总书记就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司法是推进疫情依法防控的重要环节,各级法院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作为头等大事,坚定不移践行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初心使命,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开展。
2. 准确把握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的要求。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全省各级法院要牢固树立“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大局意识,坚决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切实扛起疫情防控政治责任,统筹推进审判执行主业主责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坚持依法防控、精准防控、有序防控,确保组织领导、责任落实、防控排查和应急处置“四个到位”,全省各级法院形成上下“一盘棋”,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各级法院要及时成立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法院党组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率先垂范、靠前指挥、坚守岗位、加强调度,各级法院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牢牢依靠群众的力量,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判,把法治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疫情防治工作效能。
二、强化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的责任担当
3. 严厉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
认真贯彻实施“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严厉打击该《意见》明确的九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把政治安全摆在首位,依法严惩境内外势力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利用疫情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依法严惩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妨害传染病防治、妨害公务等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心安定。依法严惩殴打杀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损毁医疗机构财物等涉医犯罪,保障医务人员安全和医疗秩序。依法严惩发布虚假广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犯罪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经济活动。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造谣滋事、聚众赌博、破坏交通设施等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依法严惩非法猎杀、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狩猎等犯罪,加强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源头管控。依法严惩防控疫情中的渎职失职、贪污挪用救灾款物等犯罪行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惩罚、震慑功能,在办案中充分考虑特殊时期的犯罪后果和犯罪情节;又要依法防疫、精准打击,注意区分违法犯罪行为,防止降低入罪标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开展涉疫情防控犯罪刑辩律师全覆盖试点工作,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
4. 依法审理涉及疫情的民商事纠纷。
助力落实省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促进疫情防控期间全省经济平稳增长。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注重平衡各方主体利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法审理涉及疫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综合考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现有诊疗水平、患者病情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医疗水平等因素慎重认定医疗机构过错。依法审理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治疗、隔离、观察、滞留而引发的解除劳动关系、拖欠薪酬等劳动争议,坚持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助力就业稳定和企业稳岗。依法审理文化旅游、买卖租赁、餐饮住宿、物流运输等合同纠纷,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需要,直接导致合同履行不公平或不能履行的,按照公平原则或不可抗力相关规定妥善处理。依法审理涉及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中小微企业和外贸企业的案件,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依法审理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产权纠纷等经济纠纷,为企业复工复产和正常经营提供有力支持。依法稳妥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积极运用破产重整、和解等制度,加强对有发展前景市场主体的救治,促进实体经济和产业体系优质发展。依法审理疫情防控中的英雄人物名誉侵权案件,弘扬社会正能量。加强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规定。密切关注疫情引发的信访案件,疏导化解不安定因素。
5. 妥善审理疫情防控引发的行政案件。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审理好疫情防控引发的行政案件。坚持权利保障救济和行政权应急行使并重,按照合法性审查原则,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防控和依法行政,又充分考虑特殊时期行政权力行使规律,支持行政机关全面履行疫情防控职责。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在防疫管理、隔离观察、医疗卫生、道路管理、交通运输、野生动物管理、行政征用等方面依法采取的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同时确保行政行为与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相适应,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依法审理涉及疫情防控的工伤认定、支付补助抚恤金、发放救济款物等案件,切实保障合法民生权益。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当事人耽误起诉期限或者不能参加诉讼的,适用期限扣除、中止诉讼的规定。
6. 切实发挥执行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依法审慎开展民商事和行政强制执行工作。对于涉诉的疫情防控医疗卫生机构、医药防护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灵活采取暂缓财产查控、执行和解、中止执行和信用修复等措施。对于明确用于防控疫情的药品物资,一律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措施,依法保障抗疫工作正常开展。对于因疫情暂时受困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谨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等措施,为其纾困复产提供司法助力。防控疫情期间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慎重采取拘留措施,确需拘留的要严格遵从拘留所的防疫要求。依法审查和及时处理涉疫情防控的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确保疫情防控的行政措施有效落实。
7. 加强疫情后续影响的预判和司法应对。
着眼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目标,开展审判执行工作前瞻性、针对性预判,为疫后恢复重建和做好“六稳”工作提供司法助力。着力服务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严惩脱贫攻坚领域腐败犯罪,妥善审理涉及贫困地区、困难群众案件,依法审理就业、医疗、教育、社会保障、涉农等民生案件。加大金融审判工作力度,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挑战。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以疫情防治为切入点,推动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依法审理涉省重点工程、“互联网+”农业、健康产业新业态的纠纷,助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健全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服务创新型省份建设。认真落实省委十四届十次全会精神,助力我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提升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的司法效能
8. 提升审判执行质效。
强化公正、高效、文明、善意司法工作理念,既保障诉讼参与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又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到严格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两不误。加强刑事、民事、执行工作繁简分流,扩大简易、速裁程序适用范围,对妨害疫情防控的案件快审快结快执,彰显依法“战疫”的法治力量。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坚持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积极运用信息化平台办公办案,大力推进在线诉讼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主动引导诉讼当事人尽量使用江西法院审判综合服务平台、江西移动微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e平台、12368热线等平台,以及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工具,开展网上立案、远程接待当事人、在线调解、线上听证、视频开庭提审等工作。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可以进行书面审理。全面加大执行网络查控办案力度,充分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开展保全查控和执行查控工作,尽可能减少集中执行行动、外出办案和线下查控。确有必要在疫情期间开庭和外出执行办案的,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充分做好防控预案和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保障诉讼参与人身体健康及干警自身安全。适时发布疫情防控典型案例,指导全省法院统一裁判尺度。
9. 注重司法便民惠民。
妥善处理疫情防控要求和群众诉讼需求之间的矛盾,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切实抓好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服务工作,尽量避免因疫情防控措施妨碍当事人诉权行使,做到疫情防控措施不懈、司法便民服务不停。借助信息化手段畅通网络诉讼服务,大力提供线上诉讼服务,在线办理网上申诉、跨域立案、在线缴费、电子送达、线上调解、案件查询、材料收转等服务事项,落实首问负责、接诉即答、接单即办等诉讼服务工作机制,健全“厅网线微”联系法官通道,妥善回应因疫情影响群众参与诉讼的各类问题,进一步畅通诉讼服务通道。加大对危困企业减、免、缓交诉讼费的救助力度。合理安排审判执行工作进度,对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影响无法到院参加诉讼活动,依法申请延期的,应当予以准许。对于因疫情暂时关闭诉讼服务中心、信访场所,依法延长审判执行期限的,及时做好提示指引、解释说明工作。对部分审判人员因留观等客观原因而不在岗的情形,合理调配审判力量,保障诉讼活动正常开展。
10. 积极参与联防联控。
切实增强协同防控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决策部署,按照各级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的工作要求,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加强信息共享、工作衔接和协调配合,形成共同“战疫”的整体合力。健全完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机关的沟通配合,对各地已出现的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案件及时跟进、提前研判、做好预案、妥善办理。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影响疫情防控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助力堵塞疫情防控制度漏洞。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和基层群防群控,尤其是广大党员干部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响应、遵守、执行疫情防控相关要求,通过“党建+联防联控”“志愿者+联防联控”等活动,积极投身疫情防控和维护安全稳定工作中去。
11. 强化舆论宣传引导。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依托“三微一网”等司法宣传平台,加大网络法治宣传力度,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法治和社会环境。依法公开审判执行工作信息,持续回应社会关切,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通过疫情防控典型案例的在线直播、集中宣传,切实发挥司法的评价、警示、教育、规范功能,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把社会关注案件办成法治公开课,充分展示人民法院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决心,努力维护疫情期间社会大局稳定。对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三同步”工作,及时向社会通报案件进展情况,澄清事实真相,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深入挖掘、广泛宣传全省法院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涌现的先进典型、感人事迹和工作绩效,充分展示法院干警勇于担当、乐于奉献的精神风貌,不断凝聚起众志成城、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强大正能量。
四、落实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的有力措施
12.加强组织领导。
抗击疫情是一场总体战,对全省法院系统应对处置和协调能力是个大考。各级法院党组要加强组织领导,统揽全局、协调各方,以责任担当之勇、科学防控之智、统筹兼顾之谋、组织实施之能、全体干警之力,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在大考中交出合格答卷。各级法院要坚决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标对表先进,争创一流工作业绩。各级法院防控疫情工作领导小组要密切关注疫情动态,细化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人员、完善制度方案、有效应对处置。要注重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一线考察识别干部,对表现突出、堪当重任的优秀干部,要给予表扬表彰、大胆使用。对作风漂浮、落实不力、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干部,纪检监察部门要开展严肃追责问责。审判管理部门要严格排查防止超审限等行为,加强疫情期间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推动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法律政策研究部门要加强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的研究,及时制定服务大局、服务审判的司法政策。后勤保障部门要抓实抓细内部防控各项措施。
13. 强化自身防范。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胶着对垒状态,要牢固树立“疫情就在我们身边”的紧迫感,坚决防止松懈思想和厌战情绪,做好防大疫、打持久战的充分准备,采取最严格的责任、最有力的措施,抓紧抓实法院自身疫情防控工作,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确保万无一失。用好办公平台、视频会议系统,推迟、减少会议和大型活动,合理安排审判执行工作,严防输入性和聚集性疫情。加强审判法庭、诉讼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大厅等对外窗口卫生防疫和安全保卫工作,对来院所有人员严格执行体温测量、佩戴口罩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安全、诉讼参与人安全、干警安全。加强健康监测,深入排查干警接触疫情情况,视情落实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要做好口罩、测温枪、医用酒精、防护服等防疫用品的采购配发工作,妥善解决干警就餐、垃圾处理、消毒杀菌等细节问题,确保内部防控周密有序。要重视基层法庭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疫情防控无盲区、无死角。
14. 严明工作纪律。
各级法院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把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的部署要求抓细抓实抓准,领导干部要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勇于担当、敢于负责、走在前列、作好表率。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以严明纪律倒逼责任落实。居家办公人员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其他不相干事宜,必须服从单位工作调动,遵守居住小区各项管理规定。坚决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持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决不允许发布与党中央、省委不一致的错误言论,严禁参与炒作、转发不实报道。
15. 提升司法能力。
提高政策把握能力,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省委、省人大、最高法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最新部署安排。提高法律适用能力,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用足用好相关规定。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加强对疫情所涉民事、刑事、行政、执行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的研究,分专题分类别强化分析研判,为有效应对处理相关案件奠定坚实理论和实践基础。提高改革创新能力,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创新审判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办案质效。下级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遇到法律适用难题的,及时层报上级法院,上级法院要及时加强对下指导,确保案件法律适用统一。加强在线培训交流,引导全省法院干警学懂弄通法律政策文件精神,不断提升执法办案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加快推进审判能力和审判体系现代化。
十一、福建法院
25.福建高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
2020年2月1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七个方面30项具体举措。
福建高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服务保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统一思想提升站位。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始终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来抓,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全面提升服务保障疫情防控的司法能力和工作水平,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稳定,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坚持依法科学有效防控。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用足用好法律资源解决疫情防控中的各类涉法问题和各种矛盾纠纷,依法防疫、依法治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对法律性质、违约责任认定及承担、诉讼时效期间审查等问题研究,依法稳妥审理和执行涉疫情案件,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保障经济平稳发展,促进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居乐业。
二、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涉疫情刑事犯罪
3.依法严惩涉疫情的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犯罪。对于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或者故意隐瞒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情、在重点疫情防控地区工作生活和旅居经历,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因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情节严重等情形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4.依法严惩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犯罪。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等情形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5.依法严惩涉疫情的经济犯罪。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与防治疫情有关的伪劣产品、物资、假药、劣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以及假借疫情名义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等严重扰乱防疫市场经济秩序;违反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非法经营等情形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疫情防控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6.依法严惩涉疫情的扰乱社会秩序犯罪。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疫情防控措施;拒绝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编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利用网络媒体散布,或者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定的信息安全管理义务,拒不改正致使虚假或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等情形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并从重处罚。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聚众哄抢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犯罪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哄抢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7.依法严惩涉疫情的职务犯罪。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负有特定职责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或者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毒毒种传播、流行或扩散,情节严重;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截留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等情形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8.依法严惩破坏交通工具及设施等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防疫、救护、赈灾等车辆、船只、航空器,足以使车辆、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破坏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等情形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过失损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封锁、拦路设卡、阻断交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9.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环境资源犯罪。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为食用等目的而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的,分别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扰乱社会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10.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涉疫情犯罪活动,对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被告人,坚决依法严惩直至依法判处死刑。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件,应当严慎把握从宽认定条件,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依法加大涉案财物追缴、没收和财产刑惩罚力度。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加强与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监狱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依法做好减刑假释工作。
三、妥善审理民商事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1.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原则,充分发挥处理劳动争议调裁审衔接机制作用,推动尽可能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及时高效化解劳动者与企业间的矛盾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正确区分在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加班工作、依法推迟复工、因需提前返岗、因疫情无法按时返岗等不同情形,依法及时稳妥审理因防控疫情影响产生的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在鼓励、规范企业自觉履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依法保障企业的复工复产,妥善审理受疫情影响产生的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解除及终止等纠纷,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正确、善意对待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经济困难所采取的合理应对行为,积极引导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协商缩短工时、轮岗轮休、调整薪酬等,支持企业与劳动者共担责任共渡难关,有效稳定劳动关系。
12.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弘扬诚实信用,保障公平正义,积极引导和推动相关合同纠纷的协商解决。对因疫情原因,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要准确认定不可抗力、情事变更等的适用情形,正确区分责任,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采取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因疫情影响致使合同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纠纷,当事人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对利用因疫情影响处于危困状态等情形成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要准确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认定合同效力。坚决遏制利用疫情哄抬物价等行为,依法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13.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金融保险纠纷案件。支持财政金融监管部门针对疫情防控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以疫情对企业经营造成困难为由请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在不具备法定和约定事由的情况下,不予支持;金融机构以疫情为由提前收回贷款、合同签订后停止或者迟延发放贷款,借款人请求判令金融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予以支持。债务人举证证明因疫情原因导致迟延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根据个案情况结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支持性政策,依据公平原则作出处理。对疫情影响其收入来源的个人,引导金融机构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力促协商解决纠纷。对因疫情引发的人身保险纠纷,不机械适用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范围的限制性规定,依法合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对因疫情引发的财产保险纠纷,严格审查保险拒赔事由,依法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14.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破产案件。对资不抵债、挽救无望的非生产防疫物资企业,依法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使“僵尸企业”尽快出清。对虽具备破产原因,但主营业务良好且疫情发生前资金流正常,仅因疫情影响导致短期内资金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审慎认定破产条件,原则上不予受理债权人对该类破产清算申请,鼓励、倡导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协商达成债务清偿和解等方式共克时艰。审理防疫物资企业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应当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制度优势,积极协调债务人推动破产重整实现,使其尽快恢复生产。已经受理的破产案件中,涉及有防疫物资生产能力破产企业的,积极做好与破产管理人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依法许可符合生产条件的该类企业紧急恢复生产,切实保障防疫物资供给。
15.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知识产权案件。加大对涉疫情有关的检测技术、药品、器材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及时采取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快审快结。对涉疫情防控的药品、器材等商品的仿冒行为,以及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商业秘密行为的案件,坚决依法从重惩处侵权方。对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和规模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涉疫情防控药品、器材等商品采取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垄断行为,依法采取司法手段,坚决予以打击。
四、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16.支持各级政府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支持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实施的疫情防控行政政策以及采取的紧急防控措施。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出入境管理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为疫情防控实施的强制隔离、强制查封、扣押、关闭等行政强制、征收征用、不实信息管控处理等行政行为,以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慎受理,依法引导相关当事人合理主张诉求,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保障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17.支持行政机关打击涉疫情非法行为。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政执法行为。妥善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林业等行政机关对哄抬物价、不正当竟争、非法出售野生动植物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18.稳妥审理涉疫情行政案件。审理涉疫情行政案件时,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全国、全省疫情防控“一盘棋”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等,结合当地疫情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和发布的通知、通告、公告、决定等,可以作为合法性审查的参考。妥善审理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而引起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劳动监察争议等行政案件,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依法支持政府实施减轻企业负担和保护参加防治工作人员权益的相关政策。妥善审理涉及行政不作为案件。
五、审慎开展执行工作,依法善意文明执行
19.暂缓对疫情防控医院、医务人员和相关企业的执行工作。对于被执行人系承担疫情防控防治职能的医院及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或者防控防治用品相关生产、运输及供应企业及人员的,经报请法院院长批准,应当依法暂缓采取查控措施或者解除相关查控措施,避免因执行行为影响疫情防控防治工作开展。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因疫情防控生产及其他复工复产需要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执行法院依职权或由当事人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可以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
20.慎用对企业的财产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为企业的,应注意利益平衡,立足善意,积极适用“放水养鱼”措施,增强造血功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企业提高履行能力。对申请涉企财产保全的,加大审查力度,既要考量保全的必要性,也要切实把握保全的合理性,兼顾双方及社会利益。对正在生产经营中的财产,原则上能“活封”“活扣”的,不“死封”“死扣”,能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对企业的基本账户要慎用强制查封措施,能用“物保”的依法应予准许;有多种财产并存的,优先采取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措施,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前提下,允许企业在人民法院的监管下依法处置财产。对于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为被执行人的,要强化善意执行理念,加大释法说理力度,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对之前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疫情影响不能到期履行的,一般不认定为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而直接全案恢复执行。
21.保障当事人疫情期间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依法按照时效中止处理。对被执行人因疫情原因无法及时按照规定期限报告财产的,可顺延报告期限,一般不以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而采取罚款、拘留或者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因疫情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款物的,可以免除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责任。妥善办理评估拍卖工作。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开展现场评估、入户调查、组织现场看样等,以及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无法按期办理放款或过户手续的,依法暂缓拍卖措施;对已网络拍卖财物尾款缴纳时间在疫情发生期间无法及时缴纳的,应当允许其延后缴纳;对于已上网拍卖执行财物且成交的,应及时与买受人、被执行人沟通、协调,可以延后办理财产交付手续。
22.适当免除协助执行义务人责任。充分理解和尊重协助执行单位采取的防疫措施,不得强令协助单位违背防疫临时措施协助执行。协助义务人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及时履行协助义务的,不认定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行为。
23.慎用人身强制措施。逐一排查春节前后采取拘留措施的被执行人,发现身体异常的第一时间与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部门联系,确保处置依法、得当。防控疫情期间,执行案件一般不采取拘传、拘留等强制性措施,对被执行人已提供相应物保或人保的,一般不采取拘留措施。确因特殊事由,依法采取拘留、拘传措施的,应当遵从拘留所临控要求并密切跟踪。
六、优质高效规范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24.规范涉疫情案件立案工作。开通专门“绿色通道”,对涉疫情案件开设专窗,落实案件标识,组织专门审判组织或者指定专人,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依法受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刑事案件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影响危害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稳定的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要依照有关规定做好报告、报备工作。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减量工程,积极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作用,联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组织调解等,努力在诉前化解因疫情产生的矛盾纠纷。
25.依法保障涉疫情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为疫情防控需要决定延期或者取消诉讼活动的,要依法及时通知诉讼参与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病人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以及其他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有关期间耽误顺延、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当事人因疫情防控需要申请延期庭审的,或者申请顺延答辩、举证等诉讼期限的,应当予以准许。对因疫情防控需要,导致时限超期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报批。对受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困难的企业和生活困难的个人,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对诉讼保全等申请,依法减轻提供担保金额或者保证金比例,采取担保保险等灵活措施予以救济。
26.全面拓展线上诉讼活动。优化网上诉讼服务功能,综合运用中国移动微法院、福建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福建法院律师服务网、自助立案系统等平台,积极规范开展“网上立案”“视频接访”“远程庭审”“远程调解”“线上查控”“委托执行”等工作,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着力用线上诉讼服务的简便解决人民群众因疫情带来的线下诉讼的不便。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27.层层压实责任。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从严从实从细抓好防风险、护安全、战疫情、保稳定各项工作。各级法院党组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关心关怀一线干警,加大对执勤干警防护装备配备和后勤保障力度。要稳妥推进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加强业务条线指导,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切实提升审判质效。法院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预判应对,精准研究对策,确保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地落实。
28.强化沟通协调。各级法院要强化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卫生防疫部门等的沟通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共享、处置和反馈机制,对于在处理案件和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要加强通气通报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全省各级法院和全体干警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巩固并落实多部门联动、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增强主动性,认真办好每一起涉疫情案件,用实实在在的司法成果,增强社会免疫力,提高整体战斗力。
29.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媒体宣传优势,依托法院官方微信、微博、政务网站等宣传平台,大力宣传疫情防控和维稳一线干警的先进事迹,选取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全力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和科学防控普及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防控意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30.严明工作纪律。注重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一线考察识别干部,把干部在疫情防控中的表现作为评先评优、晋级晋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坚决贯彻福建法院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十个不准”纪律要求,对思想不重视、作风不扎实,在疫情防控期间工作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导致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十二、河南法院
26.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规范、高效运用信息化技术办理刑事案件的通知》高法〔2020〕15号
全省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为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着力维护经济社会大局稳定,为促进提升依法科学防控疫情能力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并在刑事案件办理中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接触,防止疫情传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我省实践,现就疫情防控期间依法规范高效运用信息化技术办理刑事案件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重点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当前刑事案件的办理,一是要重点打击破坏干扰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以及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犯罪,要快侦、快捕、快诉、快审、快结,依法严惩、震慑犯罪,增强人民群众的信心,维护党委、政府、政法机关的公信力,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二是羁押在看守所的轻罪案件,如按照传统方式进行办理与疫情防控要求不符,暂缓办理又可能面临超期羁押、期限延误、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等情形,影响有效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效果。因此,要更好地兼顾疫情防控和刑事案件办理,坚持依法公正与高效便捷相结合的原则,在确保公正审判、符合保密和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在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办案人员不直接接触的情况下,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优势,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传真、电子邮箱、视频、光盘等方式完成卷宗流转、文书送达、指定辩护、证据交换、开庭审理等工作。其中卷宗流转、证据交换采用光盘流转和交换。
办案过程中要认真做好轻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被害人及其亲属情绪疏解工作,积极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依法体现政策,不断提高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运用信息化办理的刑事案件范围
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轻罪案件,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传真、电子邮箱、视频、光盘等移动通讯、信息化平台加快案件办理,完成卷宗流转、指定辩护、开庭审理、宣判送达等刑事诉讼活动。
对事实、证据提出异议,通过视频开庭等方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件,以及不符合保密要求或者可能产生不良社会效果的案件,不进行视频开庭。需要延长、扣除办案期限的,依法办理延长、扣除期限手续。其中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三、运用信息化办理刑事案件的具体规范
1.卷宗移送。疫情防控期间实行电子卷宗移送制度(统一采用PDF格式扫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扫描制作电子卷宗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向人民法院移送电子卷宗。电子卷宗内容应当与纸质案卷材料保持一致,纸质材料按照谁制作谁保管的原则,侦查阶段纸质案卷材料暂由公安机关保管,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各自诉讼阶段产生的纸质案卷材料暂由各自保管。
2.辩护。除被告人自行委托辩护外,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便捷方式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确定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或法律帮助,并将律师信息通过上述“不见面”方式反馈人民法院。
依法保障辩护律师阅卷的权利,律师提出阅卷申请的,要将电子卷宗通过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方式交由律师阅卷,具备条件的法院应当安排律师通过互联网远程阅卷。辩护律师应当做好电子卷宗光盘的保管工作,网上远程阅卷的,不得将案件材料复制、外传或用于其他用途。
辩护律师提交辩护手续、辩护意见等,可以通过微信、电子邮箱等信息化方式提交,同时通过EMS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
3.开庭。疫情防控期间,开庭审理案件原则上采取视频方式进行(即法官在法庭、被告人在看守所、出庭公诉人在办公室、律师在自己办公室或者居所)。各地已有视频开庭专门系统的,可利用现有系统进行开庭;尚未建设该系统的,要充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进行远程视频开庭,被告人被羁押的轻罪案件应当迅速办理。公开开庭的案件,在视频开庭时可以开通庭审直播,允许网民“旁听”。依法不公开开庭的案件,不得通过不具备保密条件的互联网公共平台系统开庭。所有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全部音视频资料,办理单位应及时完整保存、备份,并在合理期限内转化为纸质档案保存。
在远程视频开庭过程中,公安看守所负责被告人端口的视频调试、被告人看押及需要协助配合的事宜。人民检察院负责公诉人端口的调试及公诉工作。人民法院负责主持庭审及牵头联系相关端口的调试、相关部门的协调等工作,确保视频庭审正常进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律师通过合适的方式接入视频庭审并提供有效辩护。
非羁押状态的被告人,由辩护律师协助被告人以法院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参加视频开庭。
4.讯问和会见。除视频开庭外,办案机关需要讯问被告人、律师需要会见被告人的,可参考视频开庭方式进行,公安看守所应当予以协助。
5.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对于拟判处缓刑、管制的被告人或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需要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的,应当扫描制作调查评估委托函及相关材料,通过邮箱、传真等方式发送至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等简便方式开展调查评估,并通过上述方式或邮政专递及时反馈调查评估报告。
6.宣判、送达、执行。对于作出裁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可通过信息化方式进行送达。其中对在押被告人的送达、执行,可以通过信息化方式将相关手续送达公安看守所,由公安看守所协助送达并负责执行,送达手续反馈人民法院。给当事人宣判的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7.非羁押措施和非监禁刑的适用。对于符合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非羁押措施,防止人员交叉感染。对于符合判处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缓刑、管制、免刑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对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判处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宣告缓刑、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后可将执行手续以信息化方式送交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四、协作配合
当前,严格依法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刑事案件办理工作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的政治责任,各部门应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要加强视频技术对接工作,确保不同部门、不同场所、不同人员之间视频信号通畅,保障视频开庭有序开展。要加强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推广,提升办案人员应用信息化平台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协作配合和沟通联络,共同研究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正常办理。
以上内容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适宜通过信息化办理的轻罪刑事案件的一审和二审程序。对于该类案件办理中遇到的其他办案事项,在确保公正、符合保密的前提下,可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或虽属公开开庭案件但通过视频审理可能造成不良社会效果的案件,不得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庭审理。
本通知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印发
十三、安徽法院
27.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的通告
为全面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现就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活动,通告如下:
一、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冠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采取防疫、检疫、隔离等应急管制措施的,按照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卫生医疗机构寻衅滋事,对医务人员实施阻拦、推搡等严重妨碍卫生医疗秩序行为的,按照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按照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恐吓、殴打、侮辱医务人员情节严重的,分别按照寻衅滋事罪、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编造疫情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虚假疫情信息故意传播、指使他人散布,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按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借机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按照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治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物,数额较大的,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照虚假广告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经指派、委托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工作人员,未按照规范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故意瞒报、缓报、谎报疫情,以及故意指使、强迫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疫情,造成疫情扩大或加重的,分别按照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疫情防控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分别按照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挪用用于防控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告。
安徽省高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
2020年2月13日
十四、江西法院
28.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有序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我省经济社会稳定,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的政治站位
1. 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我省仍处于防控关键时期。疫情防控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大局稳定。习近平总书记就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司法是推进疫情依法防控的重要环节,各级法院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作为头等大事,坚定不移践行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初心使命,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开展。
2. 准确把握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的要求。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全省各级法院要牢固树立“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大局意识,坚决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切实扛起疫情防控政治责任,统筹推进审判执行主业主责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坚持依法防控、精准防控、有序防控,确保组织领导、责任落实、防控排查和应急处置“四个到位”,全省各级法院形成上下“一盘棋”,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各级法院要及时成立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法院党组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率先垂范、靠前指挥、坚守岗位、加强调度,各级法院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牢牢依靠群众的力量,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判,把法治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疫情防治工作效能。
二、强化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的责任担当
3. 严厉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
认真贯彻实施“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严厉打击该《意见》明确的九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把政治安全摆在首位,依法严惩境内外势力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利用疫情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依法严惩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妨害传染病防治、妨害公务等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心安定。依法严惩殴打杀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损毁医疗机构财物等涉医犯罪,保障医务人员安全和医疗秩序。依法严惩发布虚假广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犯罪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经济活动。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造谣滋事、聚众赌博、破坏交通设施等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依法严惩非法猎杀、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狩猎等犯罪,加强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源头管控。依法严惩防控疫情中的渎职失职、贪污挪用救灾款物等犯罪行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惩罚、震慑功能,在办案中充分考虑特殊时期的犯罪后果和犯罪情节;又要依法防疫、精准打击,注意区分违法犯罪行为,防止降低入罪标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开展涉疫情防控犯罪刑辩律师全覆盖试点工作,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
4. 依法审理涉及疫情的民商事纠纷。
助力落实省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促进疫情防控期间全省经济平稳增长。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注重平衡各方主体利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法审理涉及疫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综合考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现有诊疗水平、患者病情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医疗水平等因素慎重认定医疗机构过错。依法审理劳动者因疫情防控被治疗、隔离、观察、滞留而引发的解除劳动关系、拖欠薪酬等劳动争议,坚持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助力就业稳定和企业稳岗。依法审理文化旅游、买卖租赁、餐饮住宿、物流运输等合同纠纷,确因受疫情影响或疫情防控需要,直接导致合同履行不公平或不能履行的,按照公平原则或不可抗力相关规定妥善处理。依法审理涉及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中小微企业和外贸企业的案件,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依法审理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产权纠纷等经济纠纷,为企业复工复产和正常经营提供有力支持。依法稳妥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积极运用破产重整、和解等制度,加强对有发展前景市场主体的救治,促进实体经济和产业体系优质发展。依法审理疫情防控中的英雄人物名誉侵权案件,弘扬社会正能量。加强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规定。密切关注疫情引发的信访案件,疏导化解不安定因素。
5. 妥善审理疫情防控引发的行政案件。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审理好疫情防控引发的行政案件。坚持权利保障救济和行政权应急行使并重,按照合法性审查原则,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防控和依法行政,又充分考虑特殊时期行政权力行使规律,支持行政机关全面履行疫情防控职责。依法支持行政机关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在防疫管理、隔离观察、医疗卫生、道路管理、交通运输、野生动物管理、行政征用等方面依法采取的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同时确保行政行为与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相适应,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依法审理涉及疫情防控的工伤认定、支付补助抚恤金、发放救济款物等案件,切实保障合法民生权益。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当事人耽误起诉期限或者不能参加诉讼的,适用期限扣除、中止诉讼的规定。
6. 切实发挥执行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依法审慎开展民商事和行政强制执行工作。对于涉诉的疫情防控医疗卫生机构、医药防护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灵活采取暂缓财产查控、执行和解、中止执行和信用修复等措施。对于明确用于防控疫情的药品物资,一律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措施,依法保障抗疫工作正常开展。对于因疫情暂时受困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谨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等措施,为其纾困复产提供司法助力。防控疫情期间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慎重采取拘留措施,确需拘留的要严格遵从拘留所的防疫要求。依法审查和及时处理涉疫情防控的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确保疫情防控的行政措施有效落实。
7. 加强疫情后续影响的预判和司法应对。
着眼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目标,开展审判执行工作前瞻性、针对性预判,为疫后恢复重建和做好“六稳”工作提供司法助力。着力服务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严惩脱贫攻坚领域腐败犯罪,妥善审理涉及贫困地区、困难群众案件,依法审理就业、医疗、教育、社会保障、涉农等民生案件。加大金融审判工作力度,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挑战。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以疫情防治为切入点,推动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依法审理涉省重点工程、“互联网+”农业、健康产业新业态的纠纷,助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健全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服务创新型省份建设。认真落实省委十四届十次全会精神,助力我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提升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的司法效能
8. 提升审判执行质效。
强化公正、高效、文明、善意司法工作理念,既保障诉讼参与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又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到严格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两不误。加强刑事、民事、执行工作繁简分流,扩大简易、速裁程序适用范围,对妨害疫情防控的案件快审快结快执,彰显依法“战疫”的法治力量。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坚持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积极运用信息化平台办公办案,大力推进在线诉讼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主动引导诉讼当事人尽量使用江西法院审判综合服务平台、江西移动微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e平台、12368热线等平台,以及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工具,开展网上立案、远程接待当事人、在线调解、线上听证、视频开庭提审等工作。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可以进行书面审理。全面加大执行网络查控办案力度,充分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开展保全查控和执行查控工作,尽可能减少集中执行行动、外出办案和线下查控。确有必要在疫情期间开庭和外出执行办案的,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充分做好防控预案和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保障诉讼参与人身体健康及干警自身安全。适时发布疫情防控典型案例,指导全省法院统一裁判尺度。
9. 注重司法便民惠民。
妥善处理疫情防控要求和群众诉讼需求之间的矛盾,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切实抓好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服务工作,尽量避免因疫情防控措施妨碍当事人诉权行使,做到疫情防控措施不懈、司法便民服务不停。借助信息化手段畅通网络诉讼服务,大力提供线上诉讼服务,在线办理网上申诉、跨域立案、在线缴费、电子送达、线上调解、案件查询、材料收转等服务事项,落实首问负责、接诉即答、接单即办等诉讼服务工作机制,健全“厅网线微”联系法官通道,妥善回应因疫情影响群众参与诉讼的各类问题,进一步畅通诉讼服务通道。加大对危困企业减、免、缓交诉讼费的救助力度。合理安排审判执行工作进度,对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影响无法到院参加诉讼活动,依法申请延期的,应当予以准许。对于因疫情暂时关闭诉讼服务中心、信访场所,依法延长审判执行期限的,及时做好提示指引、解释说明工作。对部分审判人员因留观等客观原因而不在岗的情形,合理调配审判力量,保障诉讼活动正常开展。
10. 积极参与联防联控。
切实增强协同防控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决策部署,按照各级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的工作要求,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加强信息共享、工作衔接和协调配合,形成共同“战疫”的整体合力。健全完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机关的沟通配合,对各地已出现的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案件及时跟进、提前研判、做好预案、妥善办理。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影响疫情防控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助力堵塞疫情防控制度漏洞。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和基层群防群控,尤其是广大党员干部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响应、遵守、执行疫情防控相关要求,通过“党建+联防联控”“志愿者+联防联控”等活动,积极投身疫情防控和维护安全稳定工作中去。
11. 强化舆论宣传引导。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依托“三微一网”等司法宣传平台,加大网络法治宣传力度,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法治和社会环境。依法公开审判执行工作信息,持续回应社会关切,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通过疫情防控典型案例的在线直播、集中宣传,切实发挥司法的评价、警示、教育、规范功能,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把社会关注案件办成法治公开课,充分展示人民法院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决心,努力维护疫情期间社会大局稳定。对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三同步”工作,及时向社会通报案件进展情况,澄清事实真相,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深入挖掘、广泛宣传全省法院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涌现的先进典型、感人事迹和工作绩效,充分展示法院干警勇于担当、乐于奉献的精神风貌,不断凝聚起众志成城、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强大正能量。
四、落实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的有力措施
12.加强组织领导。
抗击疫情是一场总体战,对全省法院系统应对处置和协调能力是个大考。各级法院党组要加强组织领导,统揽全局、协调各方,以责任担当之勇、科学防控之智、统筹兼顾之谋、组织实施之能、全体干警之力,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在大考中交出合格答卷。各级法院要坚决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标对表先进,争创一流工作业绩。各级法院防控疫情工作领导小组要密切关注疫情动态,细化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人员、完善制度方案、有效应对处置。要注重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一线考察识别干部,对表现突出、堪当重任的优秀干部,要给予表扬表彰、大胆使用。对作风漂浮、落实不力、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干部,纪检监察部门要开展严肃追责问责。审判管理部门要严格排查防止超审限等行为,加强疫情期间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推动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法律政策研究部门要加强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的研究,及时制定服务大局、服务审判的司法政策。后勤保障部门要抓实抓细内部防控各项措施。
13. 强化自身防范。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胶着对垒状态,要牢固树立“疫情就在我们身边”的紧迫感,坚决防止松懈思想和厌战情绪,做好防大疫、打持久战的充分准备,采取最严格的责任、最有力的措施,抓紧抓实法院自身疫情防控工作,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确保万无一失。用好办公平台、视频会议系统,推迟、减少会议和大型活动,合理安排审判执行工作,严防输入性和聚集性疫情。加强审判法庭、诉讼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大厅等对外窗口卫生防疫和安全保卫工作,对来院所有人员严格执行体温测量、佩戴口罩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安全、诉讼参与人安全、干警安全。加强健康监测,深入排查干警接触疫情情况,视情落实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要做好口罩、测温枪、医用酒精、防护服等防疫用品的采购配发工作,妥善解决干警就餐、垃圾处理、消毒杀菌等细节问题,确保内部防控周密有序。要重视基层法庭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疫情防控无盲区、无死角。
14. 严明工作纪律。
各级法院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把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的部署要求抓细抓实抓准,领导干部要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勇于担当、敢于负责、走在前列、作好表率。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以严明纪律倒逼责任落实。居家办公人员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其他不相干事宜,必须服从单位工作调动,遵守居住小区各项管理规定。坚决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持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决不允许发布与党中央、省委不一致的错误言论,严禁参与炒作、转发不实报道。
15. 提升司法能力。
提高政策把握能力,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省委、省人大、最高法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最新部署安排。提高法律适用能力,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用足用好相关规定。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加强对疫情所涉民事、刑事、行政、执行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的研究,分专题分类别强化分析研判,为有效应对处理相关案件奠定坚实理论和实践基础。提高改革创新能力,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创新审判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办案质效。下级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遇到法律适用难题的,及时层报上级法院,上级法院要及时加强对下指导,确保案件法律适用统一。加强在线培训交流,引导全省法院干警学懂弄通法律政策文件精神,不断提升执法办案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加快推进审判能力和审判体系现代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