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部法律监督对象的范围之广,监督的事项之细,可谓前所未有。
从监督对象而言,涵盖公务员以及参公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国企管理人员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从监督事项来看,不仅包括贪污受贿、吃拿卡要、滥用职权等职务行为,甚至还将公职人员的“家务事”(如:拒不承担赡养、抚养义务,家暴等)纳入监督范围,并且政务处分决定书将存入个人档案。该法的出台、实施可以说对公职人员今后影响甚巨。正因为如此,该法在强化对公职人员行为监督的同时,也设置了严格的处分程序,畅通了受处分人员的救济途径。本文拟就公职人员在受到行政处分时如何通过复审、复核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供大家分享交流。
公职人员对政务处分不服怎么办?
公职人员对政务处分不服有两种救济渠道:一是提请复审,二是提请复核。
但要注意,要先申请复审,后申请复核。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要先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才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提出复审、复核会不会被认为对抗组织,对自己不利?
不会!
《政务处分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什么意思呢?
举个例子说明一下,公职人员A因管理服务过程中吃拿卡要,被举报,某区监察部门决定给予A记过处分(根据行为性质给予A记大过处分比较恰当),但A不服提出复审,复审后仍不服,向市监察部门提出复核,此时,即便复审、复核部门认为一开始给予A记过的处分与其行为性质相比处分轻了,给予A记大过处分比较恰当,那么复审、复核部门也不能改变原来的处分结果,而予以记大过处分。换句话说,复审、复核部门只有权从轻处罚或维持原处罚结果,而无权加重处罚。
这是为了解决将要提出复审、复核的公职人员的后顾之忧,保障公职人员的申诉权的制度要求,因此,如果对处分不服请大胆行使行使复审、复核的权利,不会因权利的行使而导致不利后果。
从哪些方面进行申辩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一)程序方面的抗辩
1、监察机关是否有管辖权,手续是否完备。
2、调查是否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3、调查、处理人员是否与被调查事项、被调查人有亲属关系,与调查事项有无利害关系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况。
4、有无采取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取证,如有,则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5、其他影响公正处理的情形。
(二)实体方面的抗辩
1、从身份方面。《政务处分法》监督的对象是公职人员,你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看看自己是否属于公职人员,如果不是公职人员,则不属于《政务处分法》的监督对象。
如果是因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被处分的,要看看自己是否是直接责任人员或是否是负有领导责任人员,有无相关依据。
2、从事实和证据方面看据以处分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足,能否达到证明标准。
3、从情节方面看处分是否适当。如果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自己在行为中起到的作用是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或是辅助作用。在调查中是否有主动配合,有无检举揭发他人,主动挽回损失等从轻情节。
4、法律适用方面。看看据以处分的法律、法规适用是否错误。
5、其他可以对抗事实认定或否定证据的情形。
公职人员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该怎么办?
作者:蒋贵斌来源:永伦律所

6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部法律监督对象的范围之广,监督的事项之细,可谓前所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