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涵频繁地接到顾问单位关于员工假期方面的咨询。我们发现,大家对于员工因病请假、进入医疗期,以及处于停工留薪期这三种不同的情形存在疑惑或混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三者之间的区别,帮助大家正确管理不同情形下的员工,本文将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员工生病请病假、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进行梳理与分析。
希望通过本文的深入解读,助力广大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过程中更加规范、合理地操作,防范用工风险。
01、病假、医疗期、停工留薪期的概念及期限
01、病假
1、病假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时,经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休息的假期。(非因工)
2、病假时间的长短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沟通确定,没有强制效力。
02、医疗期
1、医疗期[1]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非因工)
2、医疗期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强制性。
医疗期期限主要是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两个要素共同确定,给予员工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不等的医疗期。不同的医疗期对应不同的计算周期[2]。医疗期的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详见下表)
举例说明:2020年1月1日,小张第一次参加工作,入职A公司;2023年10月1日跳槽至B公司;2024年4月1日,小张生病了,并开始休病假。
(1)小张享有几个月的医疗期?小张的“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为4年零3个月(年限<10年),小张在B公司的“本单位工作年限”为6个月(年限<5年)。因此小张享有的医疗期期限为3个月。
(2)小张的医疗期计算周期如何计算?小张的医疗期计算周期应为6个月,自2024年4月1日至9月31日。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为医疗期满。
3、注意的是:劳动法中的医疗期含义并非指劳动者需治疗的期限,而是一段解雇保护期,是一段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但并非是绝对不能解除,在具备特定情形,如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形,即劳动者有重大过失,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03、停工留薪期
1、停工留薪期,很多企业内部也称之为工伤假/工伤期。停工留薪期[4]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在此期间,即使劳动者不工作,用人单位也不得拒绝支付其工资。(因工)
2、在广东地区,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停工留薪期。一般来说,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02、病假、医疗期、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支付
一、病假工资
病假期间,劳动者有获得病假工资待遇的权利。对于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全国大多数地区规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个别地区对病假工资有特殊的规定,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5]明确规定,深圳地区劳动者病假工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劳动者病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医疗期工资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6]对于劳动者的医疗期内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对医疗期内的工资有所规定,且约定的工资数额高于法定的医疗期内工资标准时,适用约定的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等不会发生变化,由所在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使用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该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四、海涵律师提醒
在劳动用工管理过程中,尤其是在涉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权益时,应不断提升对法律风险防控的认识。在必要时刻,及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企业的每一步都稳健合规,既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充分保障了员工的切身利益。
相关法规
[1]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79号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 二、 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修订)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5]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修正)
第二十三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6]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一文搞懂“病假”“医疗期”“停工留薪期”的区别
作者:商事交易事务部来源:海涵律师事务所

近期,海涵频繁地接到顾问单位关于员工假期方面的咨询。我们发现,大家对于员工因病请假、进入医疗期,以及处于停工留薪期这三种不同的情形存在疑惑或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