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今天,《麒麟探法》栏目发布的案例是由泰宁法院李吉星、黄雅超撰写的《冯某诉李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案》,该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
出借人基于不法原因出借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冯某诉李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案
泰宁法院 李吉星、黄雅超
关键词
民间借贷 赌资 非法债务 公序良俗 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冯某与许某某系同学。2022年10月间,经许某某介绍,冯某与李某某相识。2022年10月14日,冯某、李某某、许某某相约前往福建省石狮市,当日三人入住石狮市某酒店,于同年11月29日退房。期间,李某某参与当地赌博,冯某多日多次通过银行卡(ATM)取现以及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李某某及案外人转账给李某某出借大额资金。
同年12月29日,李某某、许某某分别在冯某提供的书面借条上的借款人处及担保人处签字捺印,借条载明:“本人李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兹向冯某借到人民币陆拾叁万捌仟整(¥638000),月利率按2%结算。如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落款时间为2022年11月28日。后李某某未按约还款,冯某诉至法院。
裁判理由
泰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案涉借款系冯某明知李某某借款用于赌博仍在赌场上及酒店向其出借资金并收取高额利息的情形下形成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的规定,冯某与李某某之间的借贷行为,应认定无效。冯某在明知李某某借款用于赌博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利息仍积极对外出借赌资,既扩大了赌博规模,又变相延长了赌博时间,加重妨碍了社会公共秩序的管理,有违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此形成的借款系非法债权债务,依法不应得到保护。若本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判令返还借款本金,势必造成治安管理、刑事司法与民商私法领域之间,就同一问题无法衔接的断层,制造出一种“只要没有被公安机关收缴,出借的赌资依旧可以通过法院追回”的不良法律引导作用,混淆、弱化法律的评价、教育、指导作用,造成国家法律威慑力的下降。故判决:驳回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冯某与李某某、许某某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1.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违法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为赌资借款,该借款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属无效,形成的借款系非法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2.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判令返还借款本金,势必造成治安管理、刑事司法与民商私法领域之间,就同一问题无法衔接的断层,制造出一种“只要没有被公安机关收缴,出借的赌资依旧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追回”的不良法律引导作用,混淆、弱化法律的评价、教育、指导作用,造成国家法律威慑性的下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2023)闽0429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2024年1月9日)
基于不法事由出借的借款能否要求返还?
作者:李吉星 黄雅超来源:泰宁法院

编者按 今天,《麒麟探法》栏目发布的案例是由泰宁法院李吉星、黄雅超撰写的《冯某诉李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案》,该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