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申报,规避执行?罚款10万元!

来源: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成都某科技公司与河南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依法裁判后,河南某建设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向成都某科技公司支付款项207余万元,申请执行人成都某科技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成都某科技公司与河南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依法裁判后,河南某建设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向成都某科技公司支付款项207余万元,申请执行人成都某科技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于2024年6月12日向河南某建设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河南某建设公司在中铁某集团公司处有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但其未进行如实申报,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经执行法官查实,河南某建设公司于2024年11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领取执行款项共计1754余万元,并迅速转账至其关联公司账户。


针对河南某建设公司的上述行为,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其转移财产、规避法院执行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河南某建设公司深刻认识到自身的行为既未能逃避执行,还触犯了法律,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即表示不申请复议,当即缴纳罚款10万元,并承诺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决不再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强制执行程序的重要环节,是人民法院采取控制、变价等执行措施的基础,是顺利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前提。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财产调查的重要途径,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本案中,被执行人河南某建设公司未如实申报财产,利用未被冻结的账户收取款项并快速转移,主观规避执行意图明显,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使其认识到法院执行绝非儿戏,司法权威不容挑衅,为杜绝同类被执行人的侥幸心理敲响警钟。
一审:陆 露
二审:赵梓含
三审:陈 晴
JIN NIU F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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