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化金融发展时代,“花呗”作为广为人知的消费信贷产品,给人们的消费带来了诸多便利。然而,生活中渐渐出现了通过“花呗”扫码付款形成所谓民间借贷的情况屡见不鲜,那这种行为是否有效呢?
从“花呗”自身使用规则角度来看,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满足用户在符合规定的消费场景下的资金需求,像日常购物、支付服务费用等。平台在与用户签订的使用协议里,也严格限定了资金的用途范围,借贷显然是不在其列的。用户若擅自通过扫码付款等方式将“花呗”额度转借他人,是对使用规则的违反。
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花呗”由蚂蚁金服推出,在本质上属于金融机构提供的一种消费信贷服务,是依托于特定金融规则和资金来源发放的贷款形式。当通过“花呗”扫码付款后,将相应款项转借给他人时,这一行为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特征。
案例引入
2023年7月,黄某通过微信将“某某商贸中心”的支付宝收款码发给龚某,龚某通过支付宝“花呗”扫码总共向“某某商贸中心”支付2.5万元。2023年8月13日,经双方结算,黄某给龚某书写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龚某现金2.5万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龚某多次向黄某催要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黄某偿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3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龚某主张的2.5万元,因该款项系龚某通过“花呗”扫码付款向黄某交付,而“花呗”属于消费性贷款,故原告龚某已形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之行为。因此,龚某基于通过“花呗”交付的2.5万元而与黄某形成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属无效。龚某将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转贷系双方均明知的事实,故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黄某应将涉案款项予以返还,龚某所主张的转贷款项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结合龚某的诉请,判决黄某偿还龚某返还现金2.5万元。
结语
总之,通过这次案例分享提醒大家,要清晰认识到金融产品的正确使用方式,避免陷入此类无效的法律行为中。在向金融机构贷款,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然在自己“好心”将借款转贷“帮助”他人时,一旦他人不按时进行还款,后续起诉过程中不仅会将转贷行为认定无效,还会导致自己自担风险,要承担套取贷款时的利息。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通过“花呗”扫码付款形成的民间借贷行为效力分析
作者:郑连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在数字化金融发展时代,“花呗”作为广为人知的消费信贷产品,给人们的消费带来了诸多便利。然而,生活中渐渐出现了通过“花呗”扫码付款形成所谓民间借贷的情况屡见不鲜,那这种行为是否有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