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间,即债务人在法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完成后,在对方当事人提请仲裁保护其权益的仲裁程序中,可以据此主张时效消灭抗辩权,以拒绝履行义务。仲裁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关于仲裁时效,除了《仲裁法》第七十四条有相关规定之外,并没有涉及民商事仲裁时效的特别规定,原《民法通则》中对此并未作出规定。长期以来,我国仲裁实践是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典》对这一问题的明确规定,既为特别法对仲裁时效作规定留有了接口,又为仲裁时效准用诉讼时效规定提供了依据。
下面本文将结合仲裁案例来谈谈民商事仲裁案件中仲裁时效的认定。
案例一:
案情概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7月19日期间签订了7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完成送货义务,但被申请人拒不支付相应货款,故申请人向无锡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立即支付货款36370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1年3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2.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被申请人无需支付余款。
争议焦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在2015年至2017年间存在7份合同,存在滚动结算的情况,自2016年至2019年间,被申请人每年均有向申请人付款的行为,可以认定仲裁时效存在反复中断的情形,故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
裁决结果: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637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1年3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例二:
案情概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06年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申请人将某场地租赁给被申请人使用,双方约定的租金为每年25000元。后申请人依约将场地交于被申请人使用,但被申请人拖欠2011年租金至今仍未清付。故申请人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欠付的2011年租金25000元;2.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欠付租金的利息(以欠付租金25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自拖欠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主张的2011年的租金,距今已超过七年,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
争议焦点:被申请人提出的时效抗辩是否成立。
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案涉租赁协议约定租金按年支付,租金支付日期为每年的1月10日之前支付本年度的租金,因此本案被申请人欠交租金的诉讼时效应自2011年1月11日起开始计算。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应于2012年1月10日前主张。现被申请人抗辩本案已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而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其在法定期间内向被申请人主张过案涉租金或存在其他能够致仲裁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法定事由,故本案已超过仲裁时效,对于被申请人提出的仲裁时效抗辩,仲裁庭予以采纳。
裁决结果: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结语:
从以上两个仲裁案例可知,时效制度的本意在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避免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而并不在于否定民事权利。但当事人未提出时效抗辩的,不应对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时效的规定进行审理,只能依据所查明的事实来作出裁决。这也正如古希腊的一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所述:法律不保护那些拥有权利却疏于维护和管理的人。
无锡仲裁示范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无锡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无锡仲裁补充仲裁协议如下:
因××纠纷,现提交无锡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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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则案例来看仲裁时效的认定
作者:黄蓉来源:无锡仲裁委员会

仲裁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间,即债务人在法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完成后,在对方当事人提请仲裁保护其权益的仲裁程序中,可以据此主张时效消灭抗辩权,以拒绝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