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监控纳入法治轨道,公共安全、隐私及个人信息保护缺一不可——简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来源:数据治理苑

文章摘要
数字化与智能化迅猛发展的今天,包括交通电子监控、社区安防摄像头、商业场所监控设备在内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已成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同密布的“电子眼”,几乎无处不在。

数字化与智能化迅猛发展的今天,包括交通电子监控、社区安防摄像头、商业场所监控设备在内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已成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同密布的“电子眼”,几乎无处不在。虽然这些公共视频图像系统在维护公共安全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从协助警方办案,到财产安全保障,再到为应急指挥提供实时信息支持,提升了社会治理效能。然而,其中也隐藏着侵犯个人隐私和信息权益的突出风险。事实上,随着技术的不断升级,电子摄像头所拍摄和捕捉到的图像清晰度不断提升、覆盖范围亦不断扩大,人脸、着装,甚至微表情、一举一动都可能被纳入监控视野。与此同时,部分监控设备的安装缺乏规范与监管,存在过度采集个人信息的现象,再加上存储、传输和使用环节存在诸多隐患,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隐私及信息都将毫无保留地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下,对其名誉、生活甚至人身安全都可能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之前就曾出现多起酒店、民宿摄像头偷拍事件,受害者视频在网络上被恶意剪辑并传播,对其本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甚至是自杀的严重后果。
2025年2月公布、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共34条)(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首部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条例》对当前监控设备滥用、个人隐私及信息屡遭侵犯的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及时回应,明确划定了安装禁区,规范了视频图像信息的调取程序,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同时,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侵犯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益的行为。此外,《条例》通过界定不同场所监控设备安装主体的义务和责任,视频信息使用的规范流程,为整个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行业提供了行为准则和标准,使行业运营更加规范有序。
第一,统筹规划与建设。《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肩负着统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的重要职责,需充分整合现有资源,杜绝重复建设,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标准、技术要求以及管理单位的具体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确保系统建设的科学性与规范性。


第二,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权益。《条例》要求管理单位在安装图像采集设备时,需合理规划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严禁在民宿、饭店客房、宿舍内部、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的敏感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对涉及人脸、机动车号牌等敏感个人信息,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营业执照等信息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第三,严格规范公权力机关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行为。《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在履行执法办案、处置突发事件等法定职责时,如需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防止信息泄露。同时,经管理单位同意,本人、近亲属或其他负有监护等责任的人可以查阅关联的视频图像信息,但禁止非法对外提供或公开传播,以保障信息安全。

韩国“N号房”事件引发系列立法修改
震惊韩国乃至全球的 “N 号房事件”。2018-2020 年间,以 “博士” 为首的犯罪团伙在 Telegram 社交平台上建立多个秘密聊天房间(N 号房),他们通过威胁、哄骗等手段,诱使女性拍摄裸体视频或进行性虐待表演,并将这些视频在房间内售卖。犯罪过程中,大量非法安装的摄像头被用于偷拍女性,受害者超 70 人,其中包括未成年人。事件曝光后,引发韩国民众的强烈愤慨和对个人隐私安全的极度担忧。
韩国随即展开行动,修改了多部法律,不仅加大了平台经营者、通信服务商的义务和责任,还对编辑、散布影像人员施以严厉的刑事处罚。在《电子通信事业法修正案》中,加强了对通信运营商的监管责任,要求通信运营商对用户举报的非法拍摄内容传播行为,必须及时采取阻断措施,若未履行该义务,将面临高额罚款。同时,通信运营商有义务协助执法部门调查此类案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数据信息。《信息通信网法修正案》则进一步加大对非法拍摄视频传播的打击力度,规定社交平台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对平台上的内容进行检查监督,一旦发现涉及非法拍摄的视频,应立即删除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对于明知是非法拍摄视频仍进行传播的个人或组织,将给予更严厉的行政处罚,包括高额罚款和限制从业资格等。《关于处罚性暴力犯罪的特例法修正案》则对于持有、购入、保存或收看深度伪造淫秽影像的人员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15.75万元)的罚金;编辑、散布深度伪造淫秽影像的,从之前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调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在公共浴室、卫生间等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场所安装摄像头或类似设备,将被处以最高5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30万元)的罚款。
反观我国刑法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在司法实践中,哪些情形构成“严重后果”亦缺乏明确司法解释,导致裁判不一,执法标准也不统一,部分案件失之于宽。相较于韩国在“N 号房”事件后大幅提升对侵犯隐私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情形在内,我国目前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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