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抗辩是万能的吗?

来源:昌吉中院

文章摘要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届满时,债务人获得时效抗辩的权利。那么,是不是只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都可以以此为由不再承担债务了呢?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届满时,债务人获得时效抗辩的权利。那么,是不是只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都可以以此为由不再承担债务了呢?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以案说法
2014年5月15日,被告陈某以经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肖某借款60万元,约定借期一周,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2020年5月16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在借条上签署“借条属实。2020年5月16号”,2020年7月29日,被告又在借条上说明“未还本金60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期为一周,而原告提交的证据表示其于2020年5月16日、2020年7月29日才向被告催讨,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被告因原告的催讨,在借条上重新进行了备注,从备注的内容来看,被告作出了承诺还款即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故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对被告认为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被告可以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理由,未予采纳。
此外,关于诉讼时效的具体行使阶段,也有一定的限制。
赵某起诉许某支付2015年欠付的农机作业机耕费,一审予以支持,许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中,许某以这期间赵某从未向自己主张过机耕费为由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能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又没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在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或者以诉讼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虽然有诉讼时效抗辩制度,但一方面,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还是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另一方面,权利人也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在主张权利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