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签订“房票”买卖合同,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南京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近期,我委处理了一起“房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4年,张某因拆迁获得了一套拆迁安置房屋。在尚未取得该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张某又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了李某。

近期,我委处理了一起“房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4年,张某因拆迁获得了一套拆迁安置房屋。在尚未取得该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张某又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卖给了李某。李某向张某支付了购房款,但张某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于是李某根据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我委申请仲裁,要求张某交房并赔偿损失。
我委受理该案后,根据当事人的选定和本委主任的指定,组成了由高校土木工程学教授、我市住建委专家和房地产资深律师组成的仲裁庭。仲裁庭阅卷后,迅速厘清了案件争议焦点,开庭前即向南京市房产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张某在获得涉案房屋的“房票”后,并未向房屋开发商支付拆迁安置购房款,开发商多次催要无果后已将房屋另行处置。开庭时,仲裁庭向双方核实了上述事实,依法作出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认定。基于此,为了避免双方的诉累,彻底解决双方的争议,仲裁庭分别与双方沟通,最终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当事人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返还李某了购房款并补偿相应的损失。
一般来说,所谓“房票”买卖是指被拆迁人或因政策获得购买低价房资格的购房人在取得拆迁安置房或政策房的购买权但尚未取得产权的情况下,即将房屋转让给他人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因被拆迁人自身尚未取得安置房的产权,买受人能否取得安置房的产权就存在很大的风险,一旦安置房被拆迁单位另行处置,或者被拆迁人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而将安置房的产权办到其他人名下,那么买受人最终无法实现买房的目的。上述案件就是一份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房票’买卖”合同。作为普通的购买者而言,对于“房票”买卖需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应在出卖人获得房屋产权后再行购买房屋,尽量避免进行“房票”买卖。如不慎签订了“房票”买卖合同,且无法取得房屋时,应按照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主张权利,如此方能有理有据的保障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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