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来源:大成西安办公室

文章摘要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证券法》”),新《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证券法》”),新《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新要求,中国证监会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于2020年2月29日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案管理规定》”)。
《备案管理规定》共20条,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Ø 备案性质
《备案管理规定》起草中,中国证监会严格遵循“放管服”要求,坚持“备案”的非行政许可法律定位,明确证券服务机构备案属于“事后备案”“告知性备案”的法律性质,不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设定前置性条件,防止借备案之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Ø 备案主体(《备案管理规定》第二条)


Ø 备案范围(《备案管理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

1.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范围(《备案管理规定》第四条)

2.律师事务所备案范围(《备案管理规定》第五条)


3.资产评估机构备案范围(《备案管理规定》第六条)

4.资信评级机构备案范围(《备案管理规定》第七条)


5.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范围(《备案管理规定》第八条)

Ø 备案类型与时点(《备案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1.项目备案(《备案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九条):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证监会备案。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证券服务机构实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间早于签订服务协议时间的,应当在实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重大事项备案(《备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证券服务机构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重大事项包括: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发生变更;
(二)持有证券服务机构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主要合伙人,及其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三)证券服务机构内部控制与管理制度、业务制度发生变更;
(四)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以及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业惩戒,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委托人因提供证券服务业务发生民事纠纷,进行诉讼或仲裁;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3.年度备案(《备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年度备案材料。备案内容包括证券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从业人员的变动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变动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Ø 备案程序(《备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Ø 备案过渡措施(《备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证券服务机构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签订服务协议,正在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在本规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Ø 备案例外(《备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依法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不需要依据《备案管理规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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