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证书花钱就能买?法官劝你别上当

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文章摘要
“无需考试,只要花点钱”就能轻轻松松拿到合格证。这样的“好事”,你会心动吗?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承诺不用考试直接拿证的服务合同无效纠纷案件。

“无需考试,只要花点钱”就能轻轻松松拿到合格证。这样的“好事”,你会心动吗?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承诺不用考试直接拿证的服务合同无效纠纷案件。

花钱买证,证不符实,一纸诉状要退款
原告康某公司为了给员工办理有害生物防制员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通过网络联系到被告伍某公司,伍某公司在沟通过程中向康某公司发送了人社部门颁发的有害生物防制员证书模板。后双方签订《合作服务协议》,约定出证时间60-90个工作日内,培训费总费用为12,000元,确保培训取得证书真实有效且国家人社部门网站可查询,并明确了学员姓名和对应的证书类型。合同另约定康某公司在出证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听从指挥,不需要参加考试。后康某公司向伍某公司转账12,000元。
第三人深某公司系人社部门备案并公示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其向上述合同约定的人员颁发了与约定一致的有害生物防制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康某公司拿到纸质证书后,认为其取得的证书系第三人深某公司颁发,并非人社部门颁发,与伍某公司签订合同时提供的证书模板不一致,故要求解除《合作服务协议》,伍某公司返还服务费12,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政策调整,身不由己,证书已办不退款
被告伍某公司认为,其交付的有害生物防制员证书符合合同约定,颁发部门与模板不一致是国家政策调整,已经不再由人社部门颁发相关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确实没有办理出来,如果在期限内未能办理,其同意就该部分费用进行退款。
第三人深某公司表示其与康某公司和伍某公司均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系第三方委托办理资格证。法庭要求限期提交对持证人进行评审的证据材料,其未能提供。
恶意注销,逃避债务,唯一股东需担责
诉讼过程中,被告伍某公司唯一股东叶某将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原告康某公司变更诉请,要求由叶某返还服务费12,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叶某对于替代被告伍某公司承担责任无异议。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作出认定: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范围。案涉《合作服务协议》应属无效合同。
1、从行政管理秩序而言
对于有害生物防制员等级评定,其属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畴,已不再由人社部门进行评价,而是由通过全社会公开遴选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有义务客观公正考核从业人员的职业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有害生物防制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8年版)》规定,申报不同等级的有害生物防制员需以具备相应从业年限、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毕业证书等条件为前提;并完成各项考核要求后持证上岗。
对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系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后获取。上述规定明确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本案中,案涉《合作服务协议》名为“服务”,但被告伍某公司及第三人深某公司并未对参与考核人员提供培训服务,亦非提供诸如准备报考资料等便利于考生参与考核的服务工作,其本质系替原告康某公司员工跳过考核程序、直接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虽然人社部门不再对职业技能等级直接进行认定,但仍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监督。上述规范规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程及标准的目的在于,通过明晰职业技能等级,进而提升特定行业职业者技能水平,规范从业人员职业发展路径,同时对该行业监督与管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亦明确了评价机构的职责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也必须经过相应考核程序方能获得,对于违反程序取得证书的需承担相应责任。《合作服务协议》约定不需要参加考试即可获取相应证书,显然与上述考核规定不符,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
2、从社会公共利益而言
有害生物防治员系从事危害人类健康、影响人类生活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害生物预防和控制工作的人员。安管人员系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中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上述两类人员的职业事关人民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对于技能等级的评定即证书的获取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考核。
案涉《合作服务协议》的合同目的系帮助特定人员逃避考核流程、违规获取从业资质,显然不具有正当性。原告亦表示其办证的用途系为了获取投标资质,且会安排持证人员上岗进行操作。如若不对此类合同进行规制,势必产生无职业能力人员持证上岗的后果,该情形意识不当压缩了具备职业能力人员的从业空间,不利于行业发展,亦与培训工匠精神与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相悖;二是无职业能力人员的操作难以符合实际生产生活要求,容易造成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该协议因扰乱行政管理秩序、且有悖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社会妥当性,故系违背公序良俗的协议,当属无效。
另外,对于叶某诉讼中注销伍某公司的行为,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叶某在明知伍某公司可能需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仍办理注销,且未将清算、注销事项如实告知法院或其他当事人,亦未将本案债务承担问题在清算程序中考虑,其虚构“无债权债务”的清算结果,恶意办理公司注销,该行为具有帮助公司逃避债务与社会责任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此后叶某更是多次不配合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法院对叶某作出罚款决定。

公序良俗属于一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内容。
法院在认定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时,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强度、一定期限内当事人从事类似交易的频次、行为的社会后果等多种因素,作出适当性评价。
TO 市场经济主体
➤ 一、缔约守法是底线,公序良俗不可违。民事主体在订立契约过程中,需尊重双方意思自治,但该意思自治更要遵守民法典确立的各项法律原则,契约内容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企业作为社会经济运行的重要一环,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平衡社会责任与经济效益,切勿存在贪利心理,以免因小失大。
➤ 二、打铁还需自身硬,邪门歪道不可取。由于法律不保护非法活动,企业在开展涉及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社会交易秩序、公共利益等领域的经营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执业要求,对于需要特定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和资质严格把握,按照行业规范统一招募,并进行上岗培训,切勿存在投机心理,以免埋下隐患。
➤ 三、诚信诉讼要遵守,触碰红线必受罚。诚信诉讼是对当事人的基本要求,不仅要求当事人作出如实陈述,更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积极配合化解纠纷,对于影响诉讼进程的事项及时申报。企业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切勿存在侥幸心理,企图通过注销公司逃避债务,法院对于不诚信的诉讼行为将严厉谴责、依法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合同虽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一)合同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的;
(二)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
(三)合同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者有损人格尊严等违背善良风俗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认定合同无效:(一)合同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的;(二)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三)合同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者有损人格尊严等违背善良风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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