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入赘女婿“上位记”看子女保险金监管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第一代企业家有大量从台前走入幕后,家族企业在这些年已经进入集中交接期。而在过去独生子女政策的影响之下,往往使得交接经不起变故的考验。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第一代企业家有大量从台前走入幕后,家族企业在这些年已经进入集中交接期。而在过去独生子女政策的影响之下,往往使得交接经不起变故的考验。
1、案件回顾
女儿过世不久,女婿不仅带走外孙后再婚,同时带走巨额保险金,岳母悲愤交加。
方某(女,56岁,丧偶)系当地知名企业家,家境殷实。独生女小云与女婿大同于2017年9月结婚,于2018年12月生有一子,取名果果。与传统家庭不同,女婿大同系全职丈夫,而女儿小云则协助方某打理家族企业。原本其乐融融的一家,却因一场变故而变得分崩离析。2019年6月,女儿小云因突发心脏病而离世。这不仅意味着方某失去了唯一的女儿,同时意味着家族企业交接面临断层。更令方某气愤的是,不久后女婿大同居然再婚,且女婿大同不仅带走了果果,继承了小云部分遗产,而且还侵占了一笔保险金。
原来,方某在果果出生后,曾以自己为投保人,以小云为被保险人,以期缴方式购买某保险公司年金险一份。其中,生存受益人为小云,死亡受益人为果果。小云离世后,保险公司一次性向果果支付保险金300余万元,但鉴于果果尚幼,因此由作为孩子父亲的大同来监管。方某对此坚决表示反对,理由在于该保险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果果未来利益,而现状却是大同已再婚,至于保险金是否能真正用于果果的生活,已然成为未知数。基于此,方某遂向我们提出求助。
(本文意在对保险规划进行分析,维权事宜不在本文讨论范畴。)
2、案件聚焦
如何有效解决子女保险金监管问题?
私人财富管理部主任熊麒律师解读
未成年子女保险金,由谁监管?
《保险法》第十八条:“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上述规定,说明保险金权利归属于受益人。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上述规定,说明受益人如果是未成年人,则受益人的财产权利,例如保险金等,如父母一方在世,则由该方进行监管、保护等。换而言之,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原则上没有监管、保护等权利。
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如何规避风险?
方案1:设立保险金信托。
此方案目的在于,通过对保险金权利归属进行安排,规避风险。即在保险方案设计或保险产品选择之初,指定受益人为信托机构,而未成年子女受益人仅作为信托计划之下的受益人。这样一来,保险金的权利将归属于信托机构,未成年子女受益人的监护人将无权直接主张该保险金权利。
至于保险金,在什么时间作何用途(如投资、理财、消费等),则完全凭借投保人、被保险人事先与机构达成的信托文件进行约束,信托机构也将严格执行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以此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子女受益人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内并非各家机构均有类似服务,且相关服务或产品难免可能存在鱼龙混杂的现象。当事人在处理类似事务时,建议委托专业人士进行代理。
方案2:设立遗嘱指定监护。
此方案原理在于,对监护资格进行重新安排。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即方某在投保时,由小云依法订立一份遗嘱,明确如果小云死亡时果果尚未成年的,则方某将与大同共同取得对果果的监护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遗嘱指定监护的相关实施细则尚为空缺,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可能存在一些争议:如遗嘱指定与法定能否形成共同监护?遗嘱指定与法定的监护是否具有同等监护职能?夫妻一方进行遗嘱指定是否须经另一方同意?这些疑问,都将交给立法及司法实践来回答。截至目前,我们在为客户代理设立遗嘱指定监护事务,特别是设立公证遗嘱时,我们发现国内部分公证机构可以依据夫妻一方申请进行办理,而国内还有部分公证机构持有相反意见。我们建议现阶段当事人在处理类似事务时,尽可能通过公证程序对权利进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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